腦袋魔人(天下無難事,只怕腦袋差) wrote:
以後政客如果貪汙,搞外遇,或是酒駕......等等,媒體都不能去報導並進行監督了
貪汙不是個人隱私,有證據請回歸正途提交給檢警調,而不是上媒體OOXX的,
然後丟個"有關單位應趕緊處理"就射後不理...
搞外遇算是個人私德的問題,他擺不平或怎樣的是他家的事情
酒駕算公訴罪,有證據當然是趕快交給警察去處理,難道還要排時間上新聞?
以後如果發生酒駕撞死人逃逸,媒體也不能報導,因為沒經過肇事者的同意 (這不是讓肇事者逍遙於外嗎?)
看太多記者拿著麥克風督到受害家屬的臉前,然後問"你現在的心情怎樣"
阿這樣對案情有幫助嗎?
老話一句,有證據丟給警察,回歸正途吧
以後記者也不能公布監視器的影像來追查殺人犯與強姦犯的下落,因為觸犯了他們的肖像權
就依照警方的公佈為主啊,有證據就交給公權力來處理
現在台灣記者可以當偵探+警察+法官嗎?多的是一堆加油添醋的"Live Show",跟本就不是"新聞"
這是什麼爛法,這法有過沒過,對老百姓的生活根本沒影響,日子還是照過
但對為非做歹的歹徒或是政客而言,卻是一項大利多 (以後可完全逃過媒體的監督了)
這跟廢除死刑一樣,都是在替壞人的人權鋪路,簡直是人權的無限上綱
像張志輝在殺了人以後竟然找記者"投案",然後大訴苦水的
啥時候記者變成警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