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 Huang wrote:
http://www...(恕刪)
chicken
這太有梗了,
律師都會因委託人的立場而所不同,就因立場關係目的就是打贏司或將委託人的罪行降到最低。
明明知道委托人是殺人犯,還是得找出千萬理由加害人是無罪的,反正神經有問題智商有問題等種種脫罪方法都會出現。
受害者委托律師也因立場關係,就找出最高定罪可能性說明加害者是社會人渣非判死刑不可。
加害人委托律師的ABC就是
1 找出千萬個可以凹成無罪的法條或證據,圖示丟煙霧彈模糊被害方,共產黨說的“謊話說上千萬遍都會變真理”,看看目前還在監裡說自已沒罪的“最高人士”就是負面律士的最好例子。反正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
2 犯罪事實甩不掉了,再凹無過之罪大罪化小最好小罪化無,有後門走後門沒後門走側門反正就是找門鑽,沒門當然就找漏洞了。
3 罪證已成事實,就想法子把罪行降到最低,反正不論如何律師費還是平安入袋。
可憐的是加害人原來可以有別條路選擇或直接跳過第一步驟換取更好的協商條件卻一步一步失去籌碼。
通常正經的律師接到明知有罪卻要死脫罪的客人是應該排斥的,頂多就是答應將傷害減到最低。
就律師辯論證的“立場先決”基礎,P大的立場已經很明顯了。
就不知道如果被侵的是P大作品,P大在這棟樓的論點會是如何?
樓主Po文的目的是告知有這麼回事,大家評評理順便給點意見,P大所敲出的案例很多根本不同質就不討論了。
其論點最大的傷害就是踐踏島內以攝影為業的專業人士或不被chicken認同的藝術家們害怕自己的創作原來在台灣是那麼不被法律所保護的啊!
如果以P大論點在台灣法律上站的住腳,我想我要慶幸身在美國了。
假如將來開版大的官司打輸的話,請記住!這個案例將來會被當成侵權的護身符,在台灣搞創作根本沒出息。還談甚麼搞文創產業?先把恐龍搞掉再說吧!
反正雞鴨欄不適合我們,就收兵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