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Hsin Huang wrote:
P 大,您為什麼一直把words放進別人的嘴裡,ck 先生只有說慶幸他在美國,而您就要說ck先生最愛的美國,分明是睜眼說瞎話,怪不得雞一直想跟人講話,而一直無法溝通,法律唸成這樣,真不知該為您高興或是傷感,請勿再漫天說謊了,我們都了解您的重點


殘念

我看您比較難溝通吧

老是喜歡轉移焦點

不管是慶幸也好

最愛也好

美國法就是不允許就單一作品切割主張著作權啊

我的重點就在這裡

誰管你是最愛或者慶幸?

powerslide wrote:
殘念 知之為知之不...(恕刪)


P大,我們可以等法院判決嗎?目前為止電影公司,建設公司都無法那出合約,而電影公司改的以大樓窗戶的燈光並無法證明是從建設公司的圖改出來的,請理性的想想

打個比方a買了一台摩托車,三個月後摩托車被偷了,a不爽就再偷了一台回來,請問a的摩托車合法嗎?技術上a的車有証件,有實車,只是那一台車的證件並不舉車吻合。您在合理的情況下相信了電影公司,但是也請在合理的情況下考慮相信圖主?重點不是有沒有合約,而是合約與圖的相對性,電影公司到底是改了那一張圖?
Hsin Huang wrote:
P大,我們可以等法院判決嗎?目前為止電影公司,建設公司都無法那出合約,而電影公司改的以大樓窗戶的燈光並無法證明是從建設公司的圖改出來的,請理性的想想

打個比方a買了一台摩托車,三個月後摩托車被偷了,a不爽就再偷了一台回來,請問a的摩托車合法嗎?技術上a的車有証件,有實車,只是那一台車的證件並不舉車吻合。您在合理的情況下相信了電影公司,但是也請在合理的情況下考慮相信圖主?重點不是有沒有合約,而是合約與圖的相對性,電影公司到底是改了那一張圖?


幾點錯誤

1.著作權不等於所有權,就算你擁有唱片公司的cd所有權也不代表你擁有該音樂著作權,所以你的類比完全錯誤

2.就所有權而言,樓主的圖片不是還在他手上,既然占有支配力沒有喪失,又何來偷之說法,你今天要主張的不是所有權,而是改作權,那就請照著作權的規則來.

3.而著作權的規則前面已經講了,不允許就單一作品切割主張著作權,也不認為二個不具有實質相似性的作品有侵害著作權,所以既然建設公司已經被授權改作,其改作就是合法,而其改作的作品與原作已相去甚遠時,原作者就無再主張授權應經同意之說,因為那已經不在他的創意保障範圍內

4.至於您說電影公司的海報不是從建設公司的改作而來,這前面已經討論過很多遍了,也已經確定了就是從建設公司的海報來的,請不要一在跳針好嗎?




Hsin Huang wrote:
哈扣掉法律的話,您沒有一句講的鸁我,請問k你的多還是k我的多,您再也不敢再說我自嚗其短,而一直被我笑短,我六尺二,您到底多短?


問題是這裡討論的問題

99.9%是法律問題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
Hsin Huang wrote:
powerslide wrote:
我的重點就在這裡

誰管你是最愛或者慶幸?...(恕刪)</blockquote>

哈,您以為您是誰??您又管的到誰?神?上帝?法官?講話那麼衝?不就是嘴砲?


閣下又在自打嘴巴了

Substantial Similarity

To establish a claim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ourts require that a plaintiff prove, first, that he owns a valid copyright in a work and, second, that the defendant copied original elements of that work. Id. at 340, 111 S.Ct. at 1296. The plaintiff can prove copying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establishing that the defendant had access, and produced something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Original Appalachian Artworks, Inc. v. Toy Loft, Inc., 684 F.2d 821, 829 (11th Cir.1982). Access to copyrighted material, as elemen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simply requires proof of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view” the work in question. Herzog v. Castle Rock Entertainment, 193 F.3d 1241, 1249 (11th Cir. 1999).

Substantial similarity “exists where an average lay observer would recognize the alleged copy as having been appropriated from the copyrighted work.” Id. Substantial similarity, the general standard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ccupies a non-quantifiable value on the legal spectrum between no similarity and identicalness. Warren Publ’g, Inc. v. Microdos Data Corp., 115 F.3d 1509, 1516 n. 19 (11th Cir. 1997). See also 4 Melville B. Nimmer & David 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 § 13.03(A) (2006). While the works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find for infringement, there must be sufficient congruence between the original element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and the copied work such that a reasonable jury could find

擺明的法院判決視而不見

拼命顧左右而言他

這不就是您的長處嗎?




powerslide wrote:
殘念就算是在你最愛的...(恕刪)


寶貝!
您就不用忙了,我會認為值得花時間打字,並不是為了給您看的,是給廣大網友鄉民參考的。
因為除了您之外應該多數鄉民都看得懂我的道理,至於您懂不懂我沒興趣知道。
您就別動氣了

至於您打牆式的翻箱倒櫃案例文章,老實說比較適合貼在學術網站。

美國是絕對不允許篡改原著作的,除非是商業行為托製作的創作者放棄所有版權。

重要的是您英文該多修一修了,你提的說明是針對所謂大環境景的攝影在所屬建物或物件在某一比例範圍內該建物或物件本身是不受copyright保護的。
並不是說拍攝者針對該景物之全景創作沒有絕對著作權保護,對該景物創作來說創作者還是擁有絕對copyright保護。

你完全誤解原文意思了。

還好我英文還看得懂,否則又被你亂七八糟的引經據典虎弄了。

我現在對您唯一的興趣就是
如果你站在樓主的角度會如何做?
請針對問題回答解疑,別鬼打牆了,好不?

cklee wrote:
重要的是您英文該多修一修了,你提的說明是針對所謂大環境景的攝影在所屬建物或物件在某一比例範圍內是不受copyright保護的,並不是說拍攝者沒有對該創作擁有絕對copyright保護。
還好我英文還看得懂,否則又被你亂七八糟的引經據典虎弄了。

我現在對您唯一的興趣就是
如果你站在樓主的角度會如何做?
請針對問題回答解疑,別鬼打牆了,好不?


我看該修修中文的是您吧!

我說的是"不許就單一作品切割部分主張著作權"

(意思就是著作權保障是整張照片的創意

不是切割開來一棟建築一棟建築的copy)

您說的是什麼?

"拍攝者沒有對該創作擁有絕對copyright保護。"

這麼簡單的中文有那麼難以理解嗎?

既然您也承認此點

那就代表之前主張建築物燈光的相似的說法在著作權上根本就站不住腳

因為著作權保障是你整體的創意

不是個別元素的複製

瞭了嗎?





cklee wrote:
寶貝!您就不用忙了,...(恕刪)


哈,我都懶的看,周圍太多告人的案子,只要使用者有一部分的element 用到原創的的創作,就被告,而且每告必贏,現在不是自己照,不就是公司的人上網買,我說過,沒有經過同意,就是偷,沒有什麼照不來的,真搞不懂?自己照一張有那麼難嗎?在台灣還在翻法律,在美國這些都是攝影師的基本常識
powerslide兄 法律的見解我想我跟你比起來就有如我那只有一分的暗房技巧跟安瑟爺爺
的一百二十分比起來一樣 窮其一生都無法追上的 但對於攝影創作我想先請問你一個問題
就是在一路跟許多前輩論戰的同時你在裡面舉的許多 法律的判決 攝影書籍著作裡提到對
攝影創作的看法 與對許多前輩的回覆 都是你對攝影創作這件事的看法與深信的嗎?懇請
powerslide兄你回答 感謝



pan7465 wrote:
powerslide兄 法律的見解我想我跟你比起來就有如我那只有一分的暗房技巧跟安瑟爺爺
的一百二十分比起來一樣 窮其一生都無法追上的 但對於攝影創作我想先請問你一個問題
就是在一路跟許多前輩論戰的同時你在裡面舉的許多 法律的判決 攝影書籍著作裡提到對
攝影創作的看法 與對許多前輩的回覆 都是你對攝影創作這件事的看法與深信的嗎?懇請
powerslide兄你回答 感謝


請到PTT photocritic版

那裏會有很多人樂意告訴您什麼叫做攝影創作

跟這邊某些人所胡扯的可是天差地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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