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資法上路,以後『肖像權』的定義要重新洗牌了

kaiend wrote:
White Pope wrote:
你說的沒錯,今天如果我被警察坑,我還可以找媒體來伸訴.....

好了,明天變你的那個美好世界,媒體權利被限制,你報案被吃案,你要找誰?


依照你的理論,既然警察已經吃案吃定了

你確定你到媒體去申訴會有效嗎?

想想吧...(恕刪)


警察吃案找媒體去申訴我相信是有效的~

只要上電視~就會有大眾的力量、壓力~警察就不敢不處理了

除非他有本事把所有的媒體都控制住

有錢人、高官等~當然不是指這類人全是會樣~前面的版友有提及到的都有加上"如果""某些"等~又不是一定

反正這法案要是丟公投~我會投反對票
kaiend wrote:
依照你的理論,既然警...(恕刪)


到媒體申訴當然有效果呀...不然怎麼一堆人很在意媒體播出來的內容

媒體本身扮演著監督的角色,透過媒體,大眾得以了解政府機關的行政效率

再以White Pope大大說的,透過媒體的監督可以知道警方受理案件是否有吃案

也就形成了所謂的"輿論壓力"總不可能他吃了案,民眾們都沒有動作吧

且如果真如字面上的解釋通過了這樣的法案,那吃虧的恐怕就是我們小老百姓了吧

我很好奇,如果像國外一些攝影大師,常常到處去旅行拍照,後來發了像冊,裡面的人物寫真都該打馬賽克了...我不信那些大師會去要同意書,因為他們要的是一張存在著"決定性瞬間"的照片。

又或者以前那些飢餓30的宣傳照片,我不信那些難民懂甚麼叫同意書

諸如此類的人物寫真很多...有戰爭、有運動、有街照....等等。難道不能當作是一種藝術的表現嗎?

就像國外在照片發明後的百年間,曾爭論''照相''是否可視為藝術? 如經他已經是了。

然而台灣的政府是乎在立法扼殺這樣的存在。如何說呢?

例如一位有名的文化攝影師,來到台灣,發現了台灣廟宇文化的豐富及熱鬧。而在那廟會、或是媽祖出巡...等。拍了許多好照片,之後出了一本像冊。我發現有一張八家將的照片裡面有我,請問我是否要去告他? 我不信當我在跳八家將時,他有辦法拿同意書給我簽....

當然我知道我舉的例子不是很好(我也想不出有甚麼好例子了),但我想我要表達的意思大概就是那樣。

自我15歲以後,就一直發現台灣的政府.....哀,不提也吧。好好的台灣,有一天會被攪爛的....
kaiend wrote:
OK,我修正我的文章...(恕刪)


媒體報出來...才有機會形成公眾輿論的壓力

因法而不能報......

那政治人物只需要出來跑跑步..作作秀

大家還是會傻傻把票投給他.....連用選票制裁他的機會都沒有....還會歌功頌德稱他為聖人

這....不會是大家想要的未來吧...
以後去球場看球~請自備面具,省得攝影大哥還要打馬賽克的麻煩XD

搞不好以後球場門票就會附上同意書~

棒球隨便拍都會拍到一推球迷....

kaiend wrote:
OK,我修正我的文章...(恕刪)

如果你的證據還保留,當然可以的,而且吃案人員必遭處份(這已經發生很多次,我想不必多談)

不過我想說的是,「這是一個制衡的力量」,媒體有監視的權利,就能讓執法和政府單位不敢胡作非為。如果這個力量不見了,你真的覺得警察會這麼友善?

你報案、向上伸訴都是他們自己人,官官相護,你根本一點辦法也沒有。

還有蘋果、一週刊有專欄讓人投訴惡質廠商,通常投訴後廠商很快就會處理,同時廠商怕被投訴公開,也不敢再胡作非為。而且也可以讓消費者知道哪些是惡質廠商,你說你不需要這種媒體力量?

如果你覺得台灣很美好,不需要。那很抱歉,我們討論沒有交集,在民主的制度下,我會投在「我需要」這邊一票。
這法案是邱毅條款,當初民進黨為了反制邱毅一直爆料所提的法案,當初行政院還加入了媒體和立法委員不受個資法限制的條款,但是被立法委員給檔掉了,說這是為2100和邱毅解套.....

這幾天一直吵ECFA和陸生來台就是藍綠相約好要替個資法掩護的,當然台灣人民傻傻的,把焦點都放在立委刻意炒作的議題上,真正重要的議題藍綠就拼命的趕快過關,只要通過了以後立法委員包娼包賭,就沒人敢爆料了.

不過後來是被媒體發現,媒體知道這法案要是過了,以後媒體就沒有籌碼跟立委和政府A好康的,不靠爆料,新聞也沒人要看了,所以媒體緊急動員,在法案通過前,要封殺個資法,簡單一句話,台灣的民意是被動的被立委或是財團操控,人民一點都不會關心立法委員在搞什麼碗糕~
威小豬 wrote:
請問這是條文細則,還是炸彈大的解讀...(恕刪)


這是我的建議,我不知道是不是草案中的內容,因為我對那個沒什麼興趣...


我只知道,中國大陸人肉搜索很發達,但是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嚴重,所以有不少省份明文禁止,但是揭發貪官不在限制內(經過民眾反彈後才附加上去的)。

中華民國是一個有憲法的民主國家,如果在這種基本人權的保障上都輸給對岸,那就太...

White Pope wrote:
這法案的問題很明顯並不僅只於隱私權,還牽涉了許多更重要的層面。但有人偏偏就只拿「路人的隱私」來大作文章,對其他更重要的問題卻避而不談。

冤枉阿~~老大~~
不是不談,但是相機版當然是討論跟相機有關的問題囉!
因為肖像的問題不是頭一天開始的話題,基本上也都討論釐出一些…不管是道德上還是法律層面上的定義。
以道德論,當然就是保障個人隱私,不要隨意將自己可能危急他人形象和名譽等等的相片公布
以法律論,目前大概就是以『商業行為』以及『勿妨礙』作為一種標準

個資法如果在沒有明確前提與標準前,的的確確可能造成該保護的沒保護到,卻包庇了不該包庇的
還有就是我覺得很重要,某些人覺得不重要的,有些人可能會在無心的情況下違法
或者成為不肖人士藉著法律的名義作惡的手段

當然,其他重要的議題,我想去閒聊區談,會比較恰當吧
謝謝大家理性的發言和討論!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民主開倒車的法案...連那些立法的人..都覺是很鳥......

真不知他們腦袋在想什麼呀...一切都鳥了
PO文最怕是一些腦x,明明都做人身攻擊了~還說沒EQ 動不動就提告~~~你父母教的嗎??那我問候他們你有沒有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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