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640829 wrote:
什麼學校?........(恕刪)


請問allen640829兄
你跟我一樣欣賞風輕揚兄高尚的攝影情操嗎?
套風輕揚兄的標準,你配拿相機嗎?

請問allen640829和風輕揚兄你們幾歲啊?
何不貼圖出來交流一下
讓大家看看高尚攝影情操都拍什麼作品
希望這些問題不影響您無比珍貴的隱私
DU 雙魚的海邊
allen640829 wrote:
自己家裡對外人而言 ...(恕刪)


看來唸電子工程也沒讓你的邏輯有長進.

場所是不是公開,是該場所的性質和當時情況而定,是公開場所對所有人而言都是,不是公開場所對所有人而言都不是.不會有一個場所對某些人相互間屬於空開,對其他人屬於不公開.電路通就是通,不通就是不通.不會因為你而特別為你通!

"非公開的活動"當然指的是活動而不是場所,這並沒有問題!也沒有人誤解!立法者也沒有錯,錯的是你搞不清楚狀況!
簡單來說某個人身處公開場所中原則上不會有非公開的活動,但是你卻要硬坳,連釋字603都搬出來,相信我釋字603我比你熟得多,但此解釋根本件事無關,前面已經有版友告訴你了,還要繼續坳?!

如果我說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是非公開"活動"那某人坐在sogo忠孝館前面的椅子上"不動"所以我就可以拍他,這樣解釋對嗎?如果你認為不對,很好,我也認為這樣解釋不對,但是你就是如上述解釋一般,為了你的"感覺"硬坳!
風輕揚 wrote:
監視器是另一回事......

任何監視器畫面都不可能公開來播放....

警察要調閱...也必須經過檢察官同意....

你如果把你家的監視器錄到的畫面....放在網路上播放...

你看看會不會有事


請問監視器是哪回事?說請楚嘛!

任何監視器畫面都不可能公開來播放....原因是什麼?是不是太無聊所以不可能公開播放?

警察要調閱...也必須經過檢察官同意....唉,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這種鳥事不用檢察官啦!

你如果把你家的監視器錄到的畫面....放在網路上播放...我家沒有,所以也沒法播,但是我知道,有些地方和第四台合作監視器畫面直接在當地第四台的頻道中播放!

我知道你惜字如金,說白一點就是懶得打字,但是既然是討論就說清楚講明白囉.






fujen1221 wrote:
請問前輩,不懂還要硬坳算不算是"霸道行為"?..(恕刪)


不算





應該歸類在"無理取鬧"
風輕揚 wrote:
你看文章是只看一半的...(恕刪)


好笑 引言引一半的是這位大大
而且你根本從頭到尾都不清楚我的論點 才會下這個評論 "什麼我不配拿相機啦"
一直到我點破了 "我從來都不是站在攝影者角度在講這件事"

才開始又扯東扯西
我什麼時候怪罪於你 什麼時候我 說過"肖像權不重要了呀"
站在您的角度 要尊重每個人的肖像權
而我的觀點是 每個被攝者(講簡單一點 就是我啦)都要自保
如果今天我自己警覺性都不高了 被拍攝到 就算我不開心 但也只能認了

但是在這樣的前題下 我前面還加了一句論述
那就是 不能針對特定人來取像
意思是說 如果我發現我被拍到或可能會被拍到 而我馬上離開了那個區域
攝影者卻還追過來繼續攝影 這樣就不對(我是支持這樣的論點 拜託請看前文看清楚)
而且如果是攝影者大多還蠻願意跟別人分享拍照喜悅(如果沒有鬼的話 看個剛剛拍的相片應該無大礙
只是關於刪或不刪的權益還是法條 哎 引用再多 也是一樣.......

http://www.wretch.cc/blog/windflow2u 從您的相簿中 不難發現 收割者 釣魚的 工人 等等
您 也........一一詢問過他們的肖像權 尊重過他們的權益嗎
況且 您還是po在網路供大家瀏覽

拜託 前文後文都看"清楚"了 有邏輯一點 再來評論吧~~~~~

見鬼了真的是 扯也要有限度啊
不要看到黑影就開槍 釘錯人了啦 老兄
風輕揚 wrote:
監視器是另一回事......任何監視器畫面都不可能公開來播放.... 警察要調閱...也必須經過檢察官同意....你如果把你家的監視器錄到的畫面....放在網路上播放...你看看會不會有事

您這話聽起來十分有道理, 不錯不錯. 不過呢, 這裡有一堆 webcam 在網路上公開且持續的對全世界即時播出 [台灣各角落監視器拍到的畫面] -- http://www.goandroam.com/webcams/taiwan/taipei/ . 譬如北市交管處 -- http://tms.bote.taipei.gov.tw/ttc/index1.aspx

有圖有真相, 來一張讓大家瞧一瞧. 這比在家裡呆看自家門口的保全攝影機更強


證據都有了, 就等您 [炮打司令部 / 大水沖倒龍王廟].
fujen1221 wrote:
按照你的邏輯推演下去就是,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郭台銘這麼有錢而你沒有,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你老婆沒有林志玲這麼美所以你每天悶悶不樂,侵害你的人格權?
對嗎? 請你再想一享有哪個國家是沒有犯罪的?而有哪一個國家破案率是100%的?

再順便告訴你,"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是哪部軍法?這麼會會資料怎麼不找出來看看?(恕刪)...

這可是史上鼎鼎有名的案例: 參閱 http://zh.wikipedia.org/zh-tw/韓復榘
韓復榘(1890年-1938年1月24日),字向方,直隸(今河北省)霸縣煎茶鋪鎮東台山村人。曾任山東省主席,抗戰初期因擅自棄守濟南,被蔣中正誘捕將其槍斃。

[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 惟醫師有權開藥, 倘若病人服藥後有何意外則醫師自當負責. 反之, 倘若病人認為醫師治療不力, 病人亦有權要求轉院換醫. 請問: 您若認為本地警方 (e.g. 三重警方) 未積極根據社區保全攝影機追出竊案小偷, 您可以換個積極辦理竊案的警方 (e.g. 半天找回胡老爺車上失竊音響的台中警方) 來接手處理嗎 ?

[郭台銘這麼有錢而你沒有,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 ==> 您這話代表您沒聽過高中大學的 [三民主義]! 在1970 年代, 任何人都和郭台銘有同等的機會發達. 只是別人把賺來的錢炒地皮, 狐康郭把賺來的錢拿買機器請師父, 努力發展自己的模具技術...

參閱 [郭台銘一個商業帝國的崛起]
*****************************************
34年前,當一家註冊名為“鴻海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的塑膠產品生產工廠在中國台灣成立的時候,誰也沒料到,這家註冊資金僅僅30萬台幣,員工不過十餘人的小工廠,日後能發展成為世界500強之一、資產5000億的“鴻海帝國”。 除了它的創立者郭台銘。從創立鴻海的第一天起,郭台銘就認準了一個目標:他要把公司發展成為世界第一的企業。 如今,郭台銘終於實現了自己的夢想,“在我的領域內,沒有競爭對手。” (P.S. 練武就得練到獨孤求敗的境界) 從生產黑白電視機旋鈕的小加工廠,到成長為生產pc連接器的世界級龍頭企業,郭台銘是怎樣一步步打拼出“鴻海帝國”的?
*****************************************

[你老婆沒有林志玲這麼美所以你每天悶悶不樂,侵害你的人格權?] ==> 您看人的功夫只能看到這層深度嗎? Beauty is only skin deep. [女/男] 人的價值似乎不只那張臉孔, 面孔後面的東西比面孔本身更重要吧! 您這樣形容自己/他人對老婆的看法, 可是有點 [買櫝還珠] 的意思.

[哪個國家是沒有犯罪的?而有哪一個國家破案率是100%的?] ==> 既然沒有國家有能力做到完全解決問題; 那又怎麼能限制人民自行裝設安全監視系統, 主動嚇阻犯罪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341400&p=13 post 127
fujen1221 wrote:
說的好,保障有很多層面和方式,比如有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比如有有司法機關,警察機關的設立.這些都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違憲"這兩個字說起來很容易,但是如果憲法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就把違憲掛在嘴上我想那也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自爽"


fujen1221 wrote:
按照你的邏輯推演下去就是,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郭台銘這麼有錢而你沒有,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你老婆沒有林志玲這麼美所以你每天悶悶不樂,侵害你的人格權? 對嗎? 請你再想一享有哪個國家是沒有犯罪的?而有哪一個國家破案率是100%的?

順便告訴你,沒有一個條文是規定人民有或是沒有搜證權的. 再順便告訴你,"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是哪部軍法?這麼會會資料怎麼不找出來看看?

還要順便告訴你,沒有搜證權不等於我主張不能設置監視器,枉費我寫暸這麼長的文章交你,你居然還看不懂. 唉...

上下文對照之後, 其實第二段的文意字句可以再斟酌 (e.g. figuring, 拋光打磨精確化)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 此處之 [不允許] 應改為 [未禁止]. 兩者之間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不可不慎!

底下是鄙人借花獻佛, 修改之作
***********************************************
蒐證權是侵害發生之後的事, 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 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 由於大多數案件在尋找案發現場證據, 再根據證據找出嫌犯, 甚至尋找目擊證人指證 ... 此等事後採證工作耗時費力收效不彰. 是故銀行, 銀樓多自設保全攝影系統. 一以隨時將歹徒犯行紀錄, 避免事後乏人指證. 二可主動嚇阻歹徒犯罪意圖. 推而廣之, 各交通繁忙路口/冷僻暗巷亦多有村里辦公室或由民眾自行架設保全攝影系統.

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雖 [未明文准許人民自行蒐證], 但亦 [未明文禁止人民自行蒐證]; 所以實務上並 [不干涉民眾於自宅週邊架設之保全攝影系統]. 自設保全攝影系統, 一可實踐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二可為案件發生之後提供客觀公正之犯罪紀錄, 減輕警方蒐證工作壓力. 因此政府撥款行文各鄉里辦公室, 廣設保全監視攝影系統] (參閱 [台北市社區鄰里監視系統在犯罪預防上成效評估之研究] )
=================================================
一、對於「我們社區或住處附近的錄影監視設備架設位置明顯可見」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501 人,佔77.8%),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14 人,佔17.8%),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27 人,佔4.3%)。
二、對於「我常在社區或住處附近見到「錄影中」或類似的警示標語」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464 人,佔72.4%),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27 人,佔20.2%),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45 人,佔7.4%)。
三、對於「我認為社區或住處附近的錄影監視設備架設位置不容易被有心人破壞」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385 人,佔60.6%),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92 人,佔30.5%),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53 人,佔8.9%)。
=================================================

根據以上調查報告, [僅有低於10% 的民眾對於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持反面意見.] 根據民主多數決定的原則, [廣設錄影監視設備才是符合大眾期望的行為]. 由於 [法律是大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依上述統計數據, 只有當 法律明文禁止 [民眾於自宅週圍架設保全攝影系統] 之時, 才會有 [妨礙人民保障自身生命/財產權] 的問題.
***********************************************
說我硬凹的同時 ,
各位不是也是在硬凹嗎 ?

偷拍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 ,
並不會因為場合的公開與非公開而有所改變 ,
也不會因為拍到的身體部位而有所改變 ,
如果拍攝者的行為合法 ,
那為何不敢直接了當的在被拍攝者的面前拍 ?
為何不敢在拍攝前或拍攝後去詢問被拍攝者的意願 ?
憑藉自己主觀的意識去替別人做決定 ?
拍攝者可能會說出為了表情自然或意境這種藉口 ,
利用一堆藉口來掩飾自己的不對的行為 ,
如果當拍攝者變成被拍攝者時 ,
試問你能接受自己之前說詞嗎 ?
試問又有何依據去支持您的說詞呢 ?




BSA wrote:
根據以上調查報告, [僅有低於10% 的民眾對於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持反面意見.] 根據民主多數決定的原則, [廣設錄影監視設備才是符合大眾期望的行為]. 由於 [法律是大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依上述統計數據, 只有當法律明文禁止 [民眾於自宅週圍架設保全攝影系統] 之時, 才會有 [妨礙人民保障自身生命/財產權] 的問題....(恕刪)


根據民主多數決定的原則 ,
大多數的人會認同偷拍的行為嗎 ?
當你在做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的這件事的時候 ,
你有想過這個原則嗎 ?
刑法315-1不就是在限制這種行為嗎 ?
條文開頭的"無故"這兩個字解釋為"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同意"有爭議嗎 ?
有爭議的是所謂的"地點"跟"身體隱私部位" ,
當你在做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的這件事的時候 ,
拍照者一開始的動機就已經有問題了 ,
爭議的部分你們說我不是法官 ,
說我說再多都是硬凹 ,
那請你留著上庭去跟法官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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