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youngkey wrote:
想請教關於這第6條所說的,
第一句我沒什麼意見,若理解沒錯意思應該是
[修改原著作而產生的衍生著作,也有獨立的著作權保護]

第二句我較有疑問....我的理解是
1.
[衍生著作的獨立著作權保護,並不會影響原生著作的著作權,
也就是不論怎樣的衍生著作,都不能憾動原生著作的著作權]

2.
[衍生著作受獨立著作權保護,所以與原著作無關]

到底怎樣的理解才對?

不好意思!我只是路人甲,好奇一問,謝謝!


意思就是衍生著作跟原著作乃二個互相獨立之著作

除非有利用到原著作之成分

否則再授權利用不需原著作權人之同意

這也是前面一堆人拿著建築物外觀的類似性來說嘴的原因

但他們忘了

建築物外觀本身也是獨立的著作權

是屬於建築師的

不是屬於樓主的創作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衍生著作跟原著作乃二個互相獨立之著作

除非有利用到原著作之成分

否則再授權利用不需原著作權人之同意
...(恕刪)


請教 是否授權給照片公司(例如Getty Images 的類型) 它們有權販售給想使用照片的使用者

而且可不斷販售?

而原始照片的拍攝者無法干預? 或是再自行販售(第二次)給其他公司?

謝謝

轉貼自 賴文智律師論述.

http://www.is-law.com/post/4/812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誰有權授權?由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爭議談起
◎賴文智律師


前幾天在mobile01網站看到網友指稱痞子英雄電影製作單位未經授權利用其攝影著作,隨即就看到各家新聞媒體報導,而導演也透過Facebook澄清,社群網站真的是記者及當事人的好幫手。本案當事人雙方已進入訴訟程序,若讀者有興趣,可以直接點選下述相關連結,我們還是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攝影師本人於mobile01網站的發文連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498231&last=32742974


痞子海報移花接木?侵權挨告

記者蔡伯杰/台北報導

「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耗資3.5億元重金打造,砸大錢做特效毫不手軟,卻傳出其電影海報盜用別人的攝影作品,沒有支付原創者半毛錢!這名攝影師憤而提告,決意捍衛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7/today-show4.htm


海報被控侵權 蔡岳勳:有取得授權

【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

「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的前導電影海報圖像被控侵權,導演蔡岳勳在臉書上發表聲明澄清,海報上的圖像他們有透過建設公司取得授權。

蔡岳勳在臉書上發表聲明表示,「企劃部由建設公司授權付費予攝影師取得照片所作的建案宣傳圖作為我們海報的圖檔背景,截至今日,前導海報都是當時所作的版本,我們是在合法的狀況之下做了如是的創作,造成今天許多的誤解,是有人刻意將它導向盜用、侵權,我認為這是過度而且不實的指控。」

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8837#ixzz1h1B1IuLT


本案最有趣的地方是在蔡大導演在Facebook上的聲明「企劃部由建設公司授權付費予攝影師取得照片所作的建案宣傳圖作為我們海報的圖檔背景」,轉換成法律的事實,就是蔡大導演主張其製作團隊乃是向某建設公司取得其「建案宣傳圖」之授權,而該建設公司已付費取得攝影師有關該「攝影著作」之授權製作該「建案宣傳圖」,這裡涉及的就是當攝影著作授權他人利用(尤其是改作)後,改作成果再授權他人利用時,需不需要取得原攝影著作權人的授權?


有關於改作,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前述條文的規定,經常引發一般對著作權法不熟悉的民眾的誤解,以為只要是就原著作進行改作,改作的成果會受到著作權法以獨立著作的保護,所以,可以獨立利用。事實上,細繹前開著作權法規定,第1項說明的重點在於若是對於著作施以有創意的改作(改作依著作權法定義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若非屬創作活動則並非改作行為),因著作權法乃是保護創作活動的成果,改作既然是創作活動的成果,當然會給予保護,只不過,著作權法所給予的保護也僅針對該改作的部分,並不會因為賦予一個獨立的改作著作的著作權,就使得原著作的著作權受到影響,這也是為何第2項要特別說明的原因


舉例來說,暮光之城的作者Stephenie Meyer透過出版社授權國內尖端出版社翻譯並發行暮光之城的正體中文版,「翻譯」很標準就是一種著作權法上的「改作」,因為不同譯者在學經歷、翻譯的訓練、專業領域的智識、中文素養、寫作習慣等,都會影響到翻譯的成果。著作權法會賦予暮光之城正體中文版針對其翻譯的創作,給予一個獨立的著作權保護。如果UDN聯合線上希望取得暮光之城正體中文版電子書的授權,那麼,UDN聯合線上是只要取得尖端出版社的授權即可嗎?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是「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為改作(衍生)著作每一次的利用,都會影響到原著作,既然法律規定是對於原著作的保護不生影響,解釋上即為改作著作的每一次利用,除非已事先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仍應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因此,以暮光之城為例,尖端出版社也是因發行正體中文版成績斐然,而再取得作者及原出版社有關正體中文版電子書發行的授權,而因電子書發行的特殊性,應該有取得再授權其他通路發行的權利,故外觀上雖然UDN聯合線上是只向尖端出版社取得授權,但實際上是因為尖端出版社已事先取得原作者及出版社有關再授權的權利。


事實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採相同的見解,請參:民國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因此,若簡單套用在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的爭議,蔡大導演在Facebook上的聲明「企劃部由建設公司授權付費予攝影師取得照片所作的建案宣傳圖作為我們海報的圖檔背景」,作為其製作團隊已取得合法授權的說明,確實不足澄清有關授權爭議的疑慮。關鍵點還是在於該建設公司在取得攝影師有關該照片進行改作利用的授權時,是否有約定建設公司就其改作之成果,得獨立行使權利,無須再取得原作者的授權?


一般建設公司通常取得授權時,考量到「經費」,僅會針對其建案宣傳之需求取得授權,故性質上多屬於「非專屬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可以想像建設公司大概不太可能有權利再授權予他人。而未向合法著作財產權人或有權授權人取得授權,無論是否簽約或付款,都無法發生「授權」的效力,其結果很可能就如前述有關改作著作授權的說明,即令取得改作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未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還是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也提醒有需要取得他人授權的企業注意,只要涉及改作著作的授權,一定要確認該改作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已取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得獨立為授權利用,或是同時取得改作著作及原著作的授權,才能避免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youngkey wrote:
想請教關於這第6條所...(恕刪)

....
你可以參考這篇...跟P大的是不同立場...
轉貼自 賴文智律師論述.

http://www.is-law.com/post/4/812
....
在這棟樓裡P大是比較辛苦的一位..因為只有他是比較偏向電影公司.但仔細拜讀他的論述..也不無道理..當然..如果是在攝影師授權不清的狀況下..P大這方式很容易獲不起訴處分的...電影公司若聘請到類似P大這個律師..這個官司..會打得很辛苦...憑良心說...這棟樓真是讓我受益匪淺...如果再來1.2個像P大這樣厲害的高手...恐怕樓主會真的招架不住..接下來的重點..在辯論時..雙方律師的條文攻防一定會相當精彩..打完這個官司...相關人等等於將著作權法背了好幾遍..

stp0936 wrote:
轉貼自 賴文智律師論...(恕刪)



就說賴文智律師這篇見解是在斷章取義

看他引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是怎麼說的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這是賴律師引文部分,但後面還有勒)

二、 所詢問題一、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網路上販售該衍生著作,雖係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正當權利行使,但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因此侵害改作前原著作之散布權,尚難一概而論,仍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是否訂立授權契約、及其授權利用之範圍而定,此即前述本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之意旨。蓋因衍生著作人僅就其自行創作之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三、 所詢問題三,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改作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之著作,在著作權法之評價上,自與單純重製他人情形有別,惟就衍生著作之利用仍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固仍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方式及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即改作行為新加入的創意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產生新的獨立創作?涉及「改作」後之作品究係衍生著作或僅係單純之重製物,因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四、 所詢問題四、五及六,如前述,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仍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該函示適用的前提是

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也就是你必須證明衍生著作仍保有原始著作的重要成分

才有授權須經同意之必要

但是因為今天你拍的是建築物

你不可能把原圖切割部分就建築物外觀單獨主張著作權

因為建築外觀的著作權是屬於建築師的不是攝影者的

這和電影小說是不同的類型

根本就無從類比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eirreflame wrote:
請教 是否授權給照片公司(例如Getty Images 的類型) 它們有權販售給想使用照片的使用者

而且可不斷販售?

而原始照片的拍攝者無法干預? 或是再自行販售(第二次)給其他公司?

謝謝


前面已經講過了

衍生著作的著作權是自動取得的

沒有辦法用合約來限制

你最多只能主張衍生著作含有原著作重要成分

而要求其在授權必須經其同意

但是如果改作後之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重要成分

您就無從再限制轉售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可以等判決出來嗎???

提出自己的意見是很好啦~

但是大家的立場都不一樣

所看的點~都不一樣

所得到的資訊都不一樣

P大站在他專業的立場提出了跟大家普遍的意見相反的結果

賴律師也提出了他的看法

兩位明顯所著眼的點不一樣

關鍵的授權書我們都沒看到

不管是樓主跟建商的 還是建商跟劇組

我們都沒看到

所以都是自己在猜測

如果授權書裡面就有主張改做者沒著作權~著作權歸樓主~並限定使用範圍

這樣一份沒有授權效力的檔案劇組拿到並使用~不就直接掛蛋

又或是法官覺得站在保護創作的立場要解釋成劇組盜用那又如何???

P大說得很有理 但畢竟不是法官

等吧~等判決吧~這樓不要倒阿~

科技始終來自於惰性

stp0936 wrote:
轉貼自 賴文智律師論...(恕刪)


清楚多了,
論述是有思緒有條裡,
連貫而一氣呵成的,
而不像某 P 一樣是東抓一個西抓一個,
而且倒現在還搞不清楚什麼是
Substantial similarities that an average person with an ok eye and a brain can see.




powerslide wrote:

但是如果改作後之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重要成分

您就無從再限制轉售


國陽的圖如果拿掉樓主的部分就只剩下這樣了啦!!



包括痞子團隊, 建設公司,
你這個自曝其短過去快十年再加上最近一個月都拍不出來的人,
都拍不出來其他的 "重要成分"!

Cudacke Dees wrote:
國陽的圖如果拿掉樓主...(恕刪)



最好是啦

看來有人很喜歡睜眼說瞎話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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