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owerslide wrote:
最好是啦

看來有人很喜歡睜眼說瞎話


四五機, 簡單,
就一張,
不是瞎話的話偶還在等啦!!

別睡了, 睜開眼吧!

Substantial similarities that an average person with an ok eye and a brain can see.


國陽的照片如果沒有這些 Substantial similarities that an average person with an ok eye and a brain can see.

我是路人,這棟樓還蓋的真高.....

提供一個文件可以或許可以參考一下,樓層太多,不確定這文件有沒有人提出討論過,如果有,別砲小弟不爬
文,1000多樓看了真的會眼花...

請用google蒐關鍵字"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有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doc文件可以參考

裡面有一篇講建築攝影的著作權問題.

請各位蓋樓的大大們參考看看吧

我覺得大家上來討論樓主的事情,也不要火氣太大啦...


----------------我是分隔線------------------------


歹謝...847樓已經有了,別砲我...快閃...
印象中最有名的是101大樓主張的商標權......

http://www.mission.com.tw/news-view.asp?idno=222

利用101大樓建築物外觀是否會構成侵權
前陣子台北101大樓要求利用其建築物外觀者支付權利金1事,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究竟利用者有無侵權?101大樓是否有權收取權利金?這可以從商標法與著作權法兩方面來討論。
在商標方面,由於101大樓已在多項商品類別中註冊立體商標,若他人在其註冊的相關產品或類別中,以近似於101大樓的立體圖當做商標使用,而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不過,近似的標準、是否屬於商標的使用以及有無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性等,都還須依個案各別判斷;且由於立體商標屬於新的註冊樣態,因此,法院尚無相關侵害案件的案例可供參考。至於將101大樓的立體圖使用於房地產廣告,1般認為係業界的慣例,用以表示相關地理位置,應非屬商標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並不高。
至於在著作權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著作權的意識及相關規定都有很大的轉變與進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其著作,若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原則上即屬侵害著作權。101大樓乃係建築物,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之1,雖已註冊為立體商標而受商標法保護,但同時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我國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也就是說,對於在公共場所之建築物,法律給予社會大眾較大之合理使用空間,只要非屬上述四款之情形,利用建築物之外觀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因此,以101大樓作為房地產廣告之背景,或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原則上亦不致侵害其著作權。
(盧逸風 經理 撰稿)




powerslide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了衍生著...(恕刪)

powerslide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了衍生著...(恕刪)
stp0936 wrote:
印象中最有名的是101大樓主張的商標權......

http://www.mission.com.tw/news-view.asp?idno=222

利用101大樓建築物外觀是否會構成侵權
前陣子台北101大樓要求利用其建築物外觀者支付權利金1事,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究竟利用者有無侵權?101大樓是否有權收取權利金?這可以從商標法與著作權法兩方面來討論。
在商標方面,由於101大樓已在多項商品類別中註冊立體商標,若他人在其註冊的相關產品或類別中,以近似於101大樓的立體圖當做商標使用,而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不過,近似的標準、是否屬於商標的使用以及有無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性等,都還須依個案各別判斷;且由於立體商標屬於新的註冊樣態,因此,法院尚無相關侵害案件的案例可供參考。至於將101大樓的立體圖使用於房地產廣告,1般認為係業界的慣例,用以表示相關地理位置,應非屬商標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並不高。
至於在著作權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著作權的意識及相關規定都有很大的轉變與進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其著作,若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原則上即屬侵害著作權。101大樓乃係建築物,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之1,雖已註冊為立體商標而受商標法保護,但同時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我國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也就是說,對於在公共場所之建築物,法律給予社會大眾較大之合理使用空間,只要非屬上述四款之情形,利用建築物之外觀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因此,以101大樓作為房地產廣告之背景,或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原則上亦不致侵害其著作權。
(盧逸風 經理 撰稿)


請再看清楚我說的


但是因為今天你拍的是建築物

你不可能把原圖切割部分就建築物外觀單獨主張著作權

因為建築外觀的著作權是屬於建築師的不是攝影者的


這和電影小說是不同的類型

根本就無從類比


我並沒有說拍攝建築物就等於構成侵權行為

我說的單純建築物外觀複製並不能因此取得著作權

因為那外觀不是你設計的

你僅僅把它拍下來並不具有原創性

你引的那條叫合理使用

但合理使用並不等於你就因此取得著作權

還要看你有沒有原創性

這根本是二回事

不要混為一談



在仍受著作權保護期間之古蹟與歷史建築物,還是有使用空間,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拍攝仍受著作權保護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物之外觀,是屬於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拍攝建築內部,有時拍的不是著作,例如迴廊、花園,不涉及著作之授權議題,有時會拍攝到著作,例如雕花、壁畫或楹聯,就要獲得授權。

依既有的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攝影、繪製建築圖面、製作3D模型,可能涉及改作,要視其是否仍受著作權保護而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1182




「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積極權利(rights),而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privileges),性質上接近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是為了保障民主殿堂上的質詢,法律上特別賦予國會議員萬一罵到人可以不必負責的抗辯權,可不是說國會議員享有可以罵人的權利。同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效果,是為了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讓利用人未經授權,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法律上明文規定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並不是說利用人享有一項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權利,當然也不發生轉讓「合理使用」權利的問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13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Disagree about a cropping "wormhole". A crop is a separate work -- if that work violates copyright, then we would not allow the crop on Commons. We cannot control what other people do. For one example, there are French cases where photos of an entire plaza are not copyright violations, even if a photo of one particular building would be. In that situation, making a crop of a photo like that (to focus on a building or included sculpture) could definitely result in a copyright violation even if the original is not -- and I would emphatically not support trying to lower the allowed resolution on such photos.

......

Let's take an example. As I understand it, you object to Image:L1090686.JPG (1449884165).jpg because a user is not free to crop it to show the TV screen only. The Corollary is that any image which includes any copyright element within it, no matter how small, cannot be hosted here. That is not the policy and I doubt if you would get much support if you were to suggest that it should be. --MichaelMaggs (talk) 18:11, 9 October 2008 (UTC)

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Commons_talk:De_minimis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請再看清楚我說的我並...(恕刪)



...
請教P大...這樣說先撇開其他...所以樓主也需要能證明他的圖必須要具備**原創性**方能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您引用的這段是將來由法官來認定的.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stp0936 wrote:
印象中最有名的是10...(恕刪)


對不起,用您的話用引言;

P大賭很大,在01上的網友,大部份不是以法律專修的,即使這個Case樓主輸了案子,對網友們不痛不癢,但是P大或許是用01間接的抬轎,以他"專業"的"認知",去豪賭他的前途,如果圖主輸了,P大又可能大做文章以表示他的專業,及見解,搏取更多的客人,若是片商輸了,反正就如P大所說的,反正他的分身那麼多,又沒有知道他的本尊是誰?

試問比較容易去記99%的人還是那1%的人

現在這橦樓的贏家為?1.圗主,2. P大,其他的網友們只是過眼雲煙,這只是眼殘小弟的淺見
stp0936 wrote:
請教P大...這樣說先撇開其他...所以樓主也需要能證明他的圖必須要具備**原創性**方能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當然啦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樓主的照片:

狀況A:有一定創意的攝影作品,屬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合法)

狀況B:不具原創性,屬建築物的重製物,不享有著作權(合法)


痞子劇組的海報:

狀況A:有一定創意的作品,屬衍生著作(衍生自樓主照片或建設公司授權的照片),享有著作權(合法).....

狀況B:不具原創性,屬建設公司授權照片的重製物(合法)或樓主照片的重製物(不合法?)




痞子海報狀況B裡的不合法要能成立,是不是要對應樓主照片的狀況A??

如果樓主照片的狀況B遇上痞子海報的狀況B該怎辦??
iltp1973 wrote:

痞子海報狀況B裡的不合法要能成立,是不是要對應樓主照片的狀況A??


沒錯

所以我才說不得單獨切割就部分建築物外觀主張著作權

iltp1973 wrote:

如果樓主照片的狀況B遇上痞子海報的狀況B該怎辦??


那就通通沒有著作權

樓主不得對劇組張侵權行為

但劇組及樓主得對建築師主張合理使用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那我覺得樓主蠻可憐的,對方律師想贏的話,一定要把樓主的照片打成沒有原創性,這樣子才不會讓樓主取得合法的著作權利,光這個過程就要聽一堆貶低的話,心情一定不甚佳.....

對於痞子劇組而言,他們會打電話給樓主,前提就是知道照片是源自樓主的,不然打去做啥?應該是很明白要用照片是需要授權的.只是他們不一定清楚樓主是否有照片的著作權,但是起碼知道照片是樓主照的,後來也一定知道建設公司的照片是樓主提供的.

這個案例就算痞子劇組贏了,真的是公平嗎?我相信沒有任何一個人喜歡被任意冒用創作,應該都要本著尊重創作的心去運用各種資源

我也不是聖人,也不是當事人,不想去評判是非,但是這個案子確是很好的例子提醒自己要"盡量"尊重別人的創作.....(就說我不是聖人了,不敢講一定不會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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