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p0936 wrote:轉貼自 賴文智律師論...(恕刪) 再補充賴律師這篇的法律論點並非絕對首先在美國法上改作人是否合法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方能取得衍生著作權?實務見解並不一致例如在Theotokatos v. Sara Lee Personal Product一案中,雖然原告Theotokatos使用奧林匹克五環未經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同意,但因為該著作中奧林匹克五環所佔比例與原告設計(即奧林匹克地主國國旗)之部分相當,難認違法使用之部分已「遍及」於衍生著作之整體,故並未僅以原告未經同意使用原著作即認整個衍生著作無著作權。而在我國法上,主管機關過去是採肯定說,司法機關是採否定說例如內政部84年1月27日台(八四)內著字第8401635號函就針對語文著作之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不論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翻譯人就其翻譯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受保護而本案更牽涉thin copyright保護範圍認定以及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of idea and expression)所以單單以未經第一衍生著作人之同意就判斷第三衍生著作人構成侵權行為在法律適用與解釋上絕對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