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slide wrote:
有人看不懂中文喔臺灣...(恕刪)
抱歉喔 這句才是重點
該畫作之著作人死亡迄今已逾一百年,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業已屆滿,足見「巴黎街,下雨日」之美術著作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ff7 wrote:
抱歉喔 這句才是重點
該畫作之著作人死亡迄今已逾一百年,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業已屆滿,足見「巴黎街,下雨日」之美術著作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Cudacke Dees wrote:
樓主在那個時間點拍下來的照片不是公共財產...(恕刪)
yansson wrote:
我這門外漢一路看下來的感覺是...
建築物外觀不享有著作權,也就是大家都可以去拍
但p大解釋成拍出來的照片,其中建築物外觀不享有著作權
這就是2造的爭論點,個人覺得法規是傾向前者
而建築物被拍成照片後應成為照片一部份,拍攝者享有完整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