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爛 wrote:
請問allen640829兄
你跟我一樣欣賞風輕揚兄高尚的攝影情操嗎?
套風輕揚兄的標準,你配拿相機嗎?

請問allen640829和風輕揚兄你們幾歲啊?
何不貼圖出來交流一下
讓大家看看高尚攝影情操都拍什麼作品
希望這些問題不影響您無比珍貴的隱私...(恕刪)


您對風輕揚兄的作品有疑問 ,
您去請教當事人較為妥當 ,
小弟無法代表當事人回答 .

以下照片均於當時拍攝後告知當事人並當事人同意下拍攝 ,
並將照片印出及檔案給於當事人乙份 .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0912/mobile01-564830d095fb9b8a9211d7697b43ff2f.jpg.xxx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0912/mobile01-1b0f7f0d87843afd9fd9b9c3a64ab693.jpg.xxx

基本上不認識的人我不會去拍 ,
如果要拍就要在當事人同意下 ,
正大光明的拍 ,
難道拍照這件事這麼見不得人嗎 ?
allen640829 wrote:
您對風輕揚兄的作品有...(恕刪)


謝謝分享
這兩張作品給我的感覺是:『情操高尚』
就這樣!
allen640829 wrote:
我可沒說" 你已經知...(恕刪)

allen640829 wrote:



如果你有看我前面...(恕刪)




這麼厲害的說法 ! 小弟甘拜下風 !!
記得下次小弟要是拍到您請您馬上叫警察逮捕我喔 !! 別忘囉 !!

再次麻煩您去請具有 " 解釋法律條文的人 " 來跟您討論一下 " 公開 " 與 " 非公開 " 的定義 ~
若照您的說法 ... 請問一下為何在路上裸奔是違法的 ?

Alan0123 wrote:
若照您的說法 ... 請問一下為何在路上裸奔是違法的 ? ...(恕刪)


因為有妨害風化罪 .
allen640829 wrote:
....................................

偷拍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 ,
並不會因為場合的公開與非公開而有所改變 ,
也不會因為拍到的身體部位而有所改變 ,
如果拍攝者的行為合法 ,
那為何不敢直接了當的在被拍攝者的面前拍 ?
為何不敢在拍攝前或拍攝後去詢問被拍攝者的意願 ?
憑藉自己主觀的意識去替別人做決定 ?
拍攝者可能會說出為了表情自然或意境這種藉口 ,
利用一堆藉口來掩飾自己的不對的行為 ,
如果當拍攝者變成被拍攝者時 ,
試問你能接受自己之前說詞嗎 ?
試問又有何依據去支持您的說詞呢 ?

.(恕刪)

樓主問的是法律問題!
你提的是禮貌問題!
可以請你提出實例來說明那個案子有因為在公開場合拍攝路人被判刑的嗎?
(不要提拍攝私密部位的喔!)
小弟才疏學淺,還真不知道這樣的違法性在哪裡?
到現在才知道原來所謂的公開是這位前輩所說的意思!
一直以來都以為老師說的-公開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
原來公布公開的法律定義是指個人爽不爽啊!
不知道這位前輩是那個學校法研所畢業的學長~對刑法有這麼精闢的見解!
真該請月旦或是台灣本土法學的編輯跟你邀稿寫專欄,
或是請高點或保成來請你去上課!
保證上你課的學生國考各個都是高分上榜啊!
請讓後學膜拜一下!!
阿門!!
wujj wrote:
樓主問的是法律問題!...(恕刪)


沒用啦
他反而說我們在硬凹哩!


wujj wrote:
樓主問的是法律問題!...(恕刪)


"非公開之活動" 與 "公開之活動" ,
不能只單純把兩個字拿出講 ,

何謂 "活動" ?
廣義:泛指兩個人以上的一切互動關係
狹義:一群人針對同一個目的而在一起做一些事情

整句話要一起看 ,
跟 "場所" 有關嗎 ?
去問問你的國文老師吧 ?
allen640829 wrote:
因為有妨害風化罪 ....(恕刪)


怪了 ! 您說 " 公開 " 與 " 不公開 " 指的是行為不是地點 !
那我是從事 " 非公開活動 " 的裸奔啊 ! 為何說我訪害風化 ??
請開釋一下 !
tsai_cc wrote:
沒用啦他反而說我們在...(恕刪)


刑事判決

請看完之前我舉出台北地方法院裁判書的判例 ,
自己去想想吧 ,
allen640829 wrote:
根據民主多數決定的原則 , 大多數的人會認同偷拍的行為嗎 ? 當你在做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的這件事的時候 , 你有想過這個原則嗎 ? 刑法315-1不就是在限制這種行為嗎 ? 條文開頭的"無故"這兩個字解釋為"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同意"有爭議嗎 ? 有爭議的是所謂的"地點"跟"身體隱私部位" , 當你在做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的這件事的時候 , 拍照者一開始的動機就已經有問題了 , 爭議的部分你們說我不是法官, 說我說再多都是硬凹 , 那請你留著上庭去跟法官說吧 .

你可以問一問台北, 台中, 台南...各縣市鄉鎮之保全攝影機, 紅燈照相機, 超速照相機, ATM 錄影機 ....是否算 [偷拍] ? 誰認為在公開場合拍攝/錄影算是 [偷拍] ? 就像流浪狗闖進靶場被流彈射中, 這不是子彈不長眼. 大嬸牽腳踏車穿越快車道被車輛撞到, 這也不是車輛駕駛人 [應注意而未注意] (P.S. 照交通法官的講法, 天下應該沒意外, 全都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啊!)

你這說法就是把路人大嬸的權利無限提高. 都是站在馬路上, 拍照的也沒禁止牽車大嬸照回來. 牽車大嬸自己已經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闖入他人拍攝範圍, 又 [應注意而未注意] 沒戴安全帽遮臉. 不先檢討自己, 反倒理直氣壯說旁人公開街拍是偷拍 !? 請問, 一張斗大的街景裡就那麼一個牽車大嬸嗎? 誰 [偷] 了 <什麼>? 這不是牽車大嬸妨礙別人的攝影自由又是什麼? 何況這張街拍還只是非營利不必對外公開的作品; 要是永慶房屋拍 [吉屋出售] 照片, 裡面剛好又有大嬸牽著腳踏車過街. 那永慶房屋這張賣屋賺錢的公開廣告照片不是要被牽車大嬸告到破產!? 難道房地產公司要拍賣房屋的廣告照片都得封路? 要是麥當勞拍新店成立促銷照也封路, KFC 拍新店成立促銷照也封路, 7-11 拍新店成立促銷照也封路 ..... 您的時間就慢慢繞路吧.

不過呢, [台北市社區鄰里監視系統在犯罪預防上成效評估之研究] 一文*1中已經明白指出, 高達 79.8% 的民眾認為「多多設置錄影監視設備可以有效阻止歹徒做壞事」. 只要一出門, 到處都在錄影監視. 錄了那麼多還放上網路讓大家查閱, 照一張又算什麼? 你可以找警察找法官去查封 [行政院內政部*2設立的鄰里錄影監視系統]. 反正設置的地點都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 就等您親自去地院按鈴申告! 要不要順便寫本七法全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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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對於「我常在社區或住處附近見到「錄影中」或類似的警示標語」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464 人,佔72.4%),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27 人,佔20.2%),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45 人,佔7.4%)。
三、對於「我認為社區或住處附近的錄影監視設備架設位置不容易被有心人破壞」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385 人,佔60.6%),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92 人,佔30.5%),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53 人,佔8.9%)。
四、對於「我們社區附近的公共空間(如公園、停車場)都有裝置錄影監視設設備」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420 人,佔65.9%),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70 人,佔27.0%),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41 人,佔7.1%)。
五、對於「我認為多多設置錄影監視設備可以有效阻止歹徒做壞事」的認知看法,以選擇同意者佔大多數(511 人,佔79.8%),其次則為無意見者(111 人,佔17.4%),持不同意看法者則佔少數(17 人,佔2.8%)。

*2
行政院於85 年12 月底召開全國治安會議, 2 項建議,1 積極推行守望相助、2 普遍推廣家戶聯防及警報連線系統。內政部依據上述治安會議決議,於87 年3 月12 日函頒「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其中涉及輔導裝設保全設施部分,明列2 項積極推廣輔導項目:1 商店住戶保全設施就「家戶聯防」、「警民連線系統」、「錄影監視系統」等輔導民眾視實際需要擇一種或數種裝設。2 重要處所監視系統,擇定重要公共場所、路口交通要衢,裝設錄影監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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