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都懂,拍到了林志玲,不表示林志玲可以讓你打包帶回家....但是你的林志玲照片,聯合報不能私自拿去用,而且要知道蘋果出的價錢應該比較好。我想可能有些人不懂,所以P律師的意思是:在台灣,只要是單拍建築物,如果照片中沒有任何其他亂入的人或物或設計光源。那照片就沒有所謂的版權?是這樣的意思,對嗎?
Cudacke Dees wrote:丟個名詞是沒有意義的...(恕刪) C大真有你的,工作一輪回來看得您的大作真是很 Fine Art,沒想到你變成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P大發言到最後已經語無倫次了,還有自己把自已當箭靶射的呀!
dogslave wrote:其實大家都懂,拍...(恕刪) 只有p大自己這樣認為啦但是即使不是律師也知道即使是純建築物的照片都要買授權的劇組也知道這點他們錯在以為拿到的圖有授權其實是沒有另外p大雖然在這邊一直講板大的圖沒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我相信他也沒這個膽未經板大授權就拿板大的圖去做使用只是打嘴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