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所以壹週刊的那些偷拍照片,都是違法的嗎?還是藝人都很大方,只要是漏底照,都是自願放送....沒有人去要求壹週刊回收?

這是順道的問題,不過蠻好奇的。


powerslide wrote:
對依照這種說法應該...(恕刪)
powerslide wrote:
又在吹牛了

閣下連衍生著作的存在必須以原始著作存在為前題都清楚

就別在那硬凹了


我記得你曾說國揚建設的圖是衍生著作,
然後又說樓主的圖不具原創性不是著作。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爬一下文就知道。
一直以來都是你在自相矛盾。

硬凹?你是在說你自己嗎?

我能體會你想要辯贏,
"認輸"也許不是你的選項,
但你可以考慮"離開",
我是在幫你喔


clark9527 wrote:
我記得你曾說國揚建設...(恕刪)


漂亮~再下一城
句句到肉~
這下小p律師資格被摘下了
大家還比較有律師資格^^
clark9527 wrote:
我記得你曾說國揚建設的圖是衍生著作,
然後又說樓主的圖不具原創性不是著作。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爬一下文就知道。
一直以來都是你在自相矛盾。

硬凹?你是在說你自己嗎?

我能體會你想要辯贏,
"認輸"也許不是你的選項,
但你可以考慮"離開",
我是在幫你喔





這問題我N百年前就回答過了

先生您LAG了

~武藤~ wrote:
看p大這~~~麼~~~~屌的回應
我也支持盜版了~另存新檔萬歲
大家一起下載吧.
國片~~~哼





~ff7 wrote:
對阿 按照他的說法
我只要把影片下載下來
然後自己改個字幕
再加上OOXX壓縮製作
這樣我就達到他說的什麼創作還是什麼啥的
(也就是他認為跟痞子盜圖改一堆東西做成海報無罪一樣的道理)


殘念

請二位不要再顛倒是非,指鹿為馬





請先看清楚美國著作權法§ 103(b)在講什麼

"The copyright in a derivative work, however, “extends only to the material contributed by the author of such work, as distinguished from the preexisting material employed in the work.” 17 U.S.C. § 103(b)."

至於您的問題我的回答很簡單

就加字幕的行為=>有衍生著作權(不需要經過同意)

就原始影片的重製與散佈=>非法重製與散佈(如果經過同意就可阻卻違法)


這就是Theotokatos v. Sara Lee Personal Product一案中所揭櫫的原則

至於樓主的照片

依據上述原則

其保障亦僅止於扣除建築物外觀重製部分外所添加的創意

這才是衍生著作保障的對象

所以拿建築物外觀來說嘴根本行不通

因為那根本違反衍生著作權之行使不得妨害原著作人(建築師)權利行使的原則

這就是所謂Thin(Weak) copyright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武藤~ wrote:
漂亮~再下一城
句句到肉~
這下小p律師資格被摘下了
大家還比較有律師資格^^


您又在作夢了

這問題我N百年前就回過您

您忘了嗎?

~武藤~ wrote:
看p大這~~~麼~~~~屌的回應
我也支持盜版了~另存新檔萬歲
大家一起下載吧.
國片~~~哼





~ff7 wrote:
對阿 按照他的說法
我只要把影片下載下來
然後自己改個字幕
再加上OOXX壓縮製作
這樣我就達到他說的什麼創作還是什麼啥的
(也就是他認為跟痞子盜圖改一堆東西做成海報無罪一樣的道理)


殘念

請二位不要再顛倒是非,指鹿為馬





請先看清楚美國著作權法§ 103(b)在講什麼

"The copyright in a derivative work, however, “extends only to the material contributed by the author of such work, as distinguished from the preexisting material employed in the work.” 17 U.S.C. § 103(b)."

至於您的問題我的回答很簡單

就加字幕的行為=>有衍生著作權(不需要經過同意)

就原始影片的重製與散佈=>非法重製與散佈(如果經過同意就可阻卻違法)


這就是Theotokatos v. Sara Lee Personal Product一案中所揭櫫的原則

至於樓主的照片

依據上述原則

其保障亦僅止於扣除建築物外觀重製部分外所添加的創意

這才是衍生著作保障的對象

所以拿建築物外觀來說嘴根本行不通

因為那根本違反衍生著作權之行使不得妨害原著作人(建築師)權利行使的原則

這就是所謂Thin(Weak)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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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slave wrote:
所以P律師的意思是:在台灣,只要是單拍建築物,如果照片中沒有任何其他亂入的人或物或設計光源。那照片就沒有所謂的版權?



是這樣的意思,對嗎?


Bingo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正確解答就是如此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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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 wrote:
您又在作夢了這問題我...(恕刪)


你又輸了到底要輸幾次阿

~武藤~ wrote:
你又輸了到底要輸幾次...(恕刪)


就說您一直在作夢啊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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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 wrote:
就說您一直在作夢啊...(恕刪)


該作品已有建設公司付費購買足以證明不是其~單純作品~
請你拍一張讓建設公司付錢的作品來看看吧
你贏一下給我看看好不好~拜託拜託
又輸了妳

阿凱 wrote:
只有p大自己這樣認為啦
但是即使不是律師也知道即使是純建築物的照片都要買授權的
劇組也知道這點
他們錯在以為拿到的圖有授權其實是沒有

另外p大雖然在這邊一直講板大的圖沒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但我相信他也沒這個膽未經板大授權就拿板大的圖去做使用
只是打嘴砲而已


咦?

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是怎麼回事?

怎麼跟您說的完全不一樣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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