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藤~ wrote:
該作品已有建設公司付費購買足以證明不是其~單純作品~
請你拍一張讓建設公司付錢的作品來看看吧
你贏一下給我看看好不好~拜託拜託
又輸了妳
那是您說的
不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的標準

而且有付錢也不是著作權有無的判斷標準?
照您這種說法那付錢盜版軟體的人
也可主張他有付錢就取得著作權了
不是嗎?
dogslave wrote:
所以壹週刊的那些偷拍照片,都是違法的嗎?還是藝人都很大方,只要是漏底照,都是自願放送....沒有人去要求壹週刊回收?
這是順道的問題,不過蠻好奇的。
~武藤~ wrote:
既然有人買其價值當然有阿~難道要你說了有
倒是你拍不出來卻說自己是大攝影師
自己的照片天下無敵
拍來看看又做不到
明明不會拍照
又愛亂用法條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