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640829 wrote:
刑事判決請看完之前我...(恕刪)


請看我之前開導你的文章之後自己想想吧.
allen640829 wrote:
你自己去想想吧 ,
這種行為違法是事實 ,
難道法官誤判 ?

========================================
主 文
Oscar Danilo Rodriguez Lopez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
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
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
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
活動相片圖檔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
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
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竊錄
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
私部位,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八所示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
部位相片圖檔張均沒收;又明知為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而散布,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所示竊錄之
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檔共捌張均沒收。應執行
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
網站上如附表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
檔共捌張均沒收。
=======================================


法官沒有誤判,但是是你自己看不懂.
tsai_cc wrote:
『公開活動』不是你沒有當眾宣布:『注意!注意!以下是公開的活動!』才叫公開活動...(恕刪)


也不是你可以幫我決定的 .
說我硬凹的同時 ,
各位不是也是在硬凹嗎 ?


首先硬坳的坳字打錯,枉費我前面示範給你看還打錯,罰打10000遍!
其次,你說因為大家知道7-11錄影,所以要進去7-11表示已經同意他錄影.那麼如果大家都看到我拿相機,所以知道我會拍照,同理可證也是同意我拍,對吧?!那你又否認,自己說的前後不一,不是硬坳是啥?
我說的不僅前後一致還有理由,你只彷彿很有正義感的說"偷拍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 "還有什麼理由呢?
所以說你硬坳沒冤枉你!

偷拍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
並不會因為場合的公開與非公開而有所改變 ,
也不會因為拍到的身體部位而有所改變 ,

你自己引用好幾次的315條之1是怎麼規定的?
我再po一次給你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也不會因為拍到的身體部位而有所改變"那法條為何要區分"非公開之活動"和"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拍攝者的行為合法 ,那為何不敢直接了當的在被拍攝者的面前拍 ?為何不敢在拍攝前或拍攝後去詢問被拍攝者的意願 ?
你怎知沒有在面前拍?再者很多時候是因為希望留下"自然畫面"或是彌足珍貴的"一瞬間"懂嗎?!

憑藉自己主觀的意識去替別人做決定 ?
拍攝者可能會說出為了表情自然或意境這種藉口 ,
利用一堆藉口來掩飾自己的不對的行為 ,
如果當拍攝者變成被拍攝者時 ,
試問你能接受自己之前說詞嗎 ?
試問又有何依據去支持您的說詞呢 ?

我的理由講了很多,所以你說有何依據這樣的話只能表示你根本拒絕接受與你不同的看法,這不正是硬坳的心態?
allen640829 wrote:
也不是你可以幫我決定...(恕刪)


你自己說吧,什麼叫公開活動?什麼叫非公開活動?
fujen1221 wrote:
法官沒有誤判,但是是...(恕刪)


==========================================
且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相片顯示之影像觀之,被告係自告
訴人左後方拍攝,告訴人僅圍浴巾,蹲立專心整理衣物,並
未轉身面對鏡頭;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相片之影像顯示
,告訴人均係閉眼與被告接吻,並未面對鏡頭,且告訴人之
手均係自然垂下,顯與一般自拍時手臂前伸之情形有異;如
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相片內容,為告訴人趴臥於床上,並未轉
身面對鏡頭;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相片,告訴人顯陷於熟睡
,並未面對鏡頭,表情亦無知人拍攝之不自然反應;如附表
編號六、七、八所示之相片,分別係針對告訴人之鼠蹊部及
臀部為特寫,告訴人趴臥於床上,並未面對鏡頭,似對遭逢
拍攝乙事渾不知情,此有自被告facebook網頁列印之相片八
紙在卷可佐(偵卷第十頁至第十八頁參照),則由上揭八紙
相片被告均未面對鏡頭,或因知人拍攝而刻意擺出拍照姿態
乙情觀之,益證告訴人證稱:伊遭拍攝如附表所示相片時均
不知情等情,應屬真實。
被告雖以: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必然互相拍照,且拍照前不可
能簽署同意書云云置辯,然衡諸常情,男女交往期間倘因關
係親密而同意拍照,通常應會注視鏡頭,作出表情或動作,
以求畫面之美觀,俾利留下美好回憶,而如附表所示之八紙
相片被告均未面對鏡頭,且神態自若,行止毫不加修飾,全
無因知鏡頭在旁要求美感或有任何尷尬不自然之情,是被告
上揭辯解,實與常情有違,要無可採。
==========================================

重點是對方知不知道 ,
對方同不同意 ,
不是你說可以拍就可以拍 ,
就算在公共場所 ,
我不給你拍你就不能拍 ,
不然到時候上法院 ,
看看法官信你還是信我 .
fujen1221 wrote:
你自己說吧,什麼叫公...(恕刪)


"公開" 與 "非公開" ,
指的事當事人的意願 ,
同不同意你對他做這件事 ,
"活動" 如前面大大的解釋 ,
所謂的活動是指你的一舉手、一投足!任何的身體行動或不行動都是!

我同意你用眼睛看 ,
但是並沒有同意你用相機拍啊 ,
當事人的意願才是關鍵 ,
而不是你認為 ....

wujj wrote:
這位前輩!
後學請教的是法律定義跟解釋~
更何況法所禁止的是針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身體私密部位窺視或竊聽,
而所謂的活動是指你的一舉手、一投足!任何的身體行動或不行動都是!
要指點別人之前~先把你的法學緒論學好吧!...(恕刪)


同理來說 ,
兩個人之間交談的內容 ,
在未經過對方同意下 ,
你是不能做錄音這件事 .
這樣解釋您滿意嗎 ?
"公開" 與 "非公開" ,
指的事當事人的意願 ,
同不同意你對他做這件事 ,

很抱歉,你的解釋不對,如果是指同意與否,法律用語是"同意"或"允許".不會用"非公開"來表達"同意"!
不然回你小學去問你的國語老師"非公開"的文義是什麼!

再來,你一直忘記你引用的315條之1條文裡面沒有"同意"兩個字,請問"重點是對方知不知道 ,對方同不同意 "怎麼會是重點呢?恩未你完全不懂法官在這個判決書裡談的是什麼,為何還要論到"同意"與否,你見到"同意"兩個字就見獵心喜,以為挖到寶成為你硬坳的佐證,很可惜還是錯!就跟你前面引用大法官解釋一樣把"隱私權"三個字無限上綱.
大法官那個解釋沒錯,法官在這個判決也沒錯,只是你完全不懂他們在寫什麼,錯把馮京當馬涼,所以說你硬坳一點也沒冤枉你.
同理來說 ,
兩個人之間交談的內容 ,
在未經過對方同意下 ,
你是不能做錄音這件事 .
這樣解釋您滿意嗎 ?


雖然很同情你,但是你還是錯,錯在你不僅不懂法律,連中文程度都有問題!
請你看清楚"竊錄他人....談話"
非交談者才叫做"他人"好嗎!
fujen1221 wrote:
"公開" 與 "非公...(恕刪)


那又為何大家把 "非公開之活動" 認定是在講 "非公開場合" 呢 ?
理由何在 ? 證據又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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