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凱 wrote:顧左右而言他的是p大您吧為何您不敢未經授權用板大那張毫無原創性不受保護的照片呢?大家都在等您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唷 咦我不是用了而且還用了很多次請樓主來告我啊他沒有告的話你就是小雞喔
powerslide wrote:咦我不是用了而且還用...(恕刪) 在你的Post #1472 Thin Copy right那是錯誤的例子因為橋樑與路道同屬於建築物馬上被打槍,老師叫你多讀書,路與橋都屬於建築
~武藤~ wrote:撲滋~你的東西只是現場拍攝的複製品毫無原創性可言~判你無效退費可免費供人使用~埃~你還在自曝其短阿不過勸大家別用~因為拍的很爛毫無原創性 原來一個沒有原創性的作品還可在各大比賽中得獎啊您這巴掌可打的真大喔讓人聽得都覺得好痛
Hsin Huang wrote:在你的Post #1...(恕刪) 你又再打臉了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9/07/27/11427依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9款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又本局曾針對「室內設計圖」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作過解釋,認係屬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96年10 月22日電子郵件961022b,97年3月22日電子郵件970303a,如附件1),亦即如係建物(例如餐廳)內部實體之裝潢、設計依設計圖說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則屬「實施」行為之結果,並非本法所稱著作之重製行為。至於建築著作之保護是否及於建築物之內部空間等則尚未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