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yan828 wrote:
今天我在街頭亂拍,拍...(恕刪)


要是我遇到,我會很客氣的刪掉且跟她說
『謝謝妳提醒,不然我的記憶卡會毀損,CCD會爛掉...』






拍攝者有著作權,被拍的人有肖像權
肖像權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如果不是涉及刑事的情形(如裙下偷拍),應該跟警察無關,比方甲欠乙錢不還,乙也不會找警察幫忙要錢。
在沒犯法的前提下,對方或警察沒權利強制要求看相機內容,刪檔更不用談。
對方要到法院得先告訴法官何種權利受到何種侵害,是對方肖像利益受到侵害(商業行為),還是社會評價受到貶抑(不當的註解文字),被單眼相機拍到我不曉得受到什麼侵害。

相機究其實是模仿人的視覺和記憶,今天路上看到一個正妹:
未經同意把他樣子記在腦海裡,算不算違反肖像權?
未經同意把正妹的樣子畫出來,算不算違反肖像權?
未經同意把畫出來的圖拿來賣,有沒有違反肖像權?

違反被攝著的意願偷拍,就如眼睛猛盯著對方瞧,會讓人感覺不快,尤其拿著一大支單眼更有強化效果,真的因此引起對方不愉快,移開眼睛或刪檔應該是有禮貌的作法,如果是刪不得的照片,理性溝通是較好的解決方式。

刑法第315條之1對隱私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有沒有違反刑法通常跟偷不偷拍沒關,跟拍到的部位和場所比較有關。
caf-555 wrote:
刑法第315條之1對隱私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有沒有違反刑法通常跟偷不偷拍沒關,跟拍到的部位和場所比較有關。...(恕刪)


光是一句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
就已經觸犯了刑法了 ,
今天路人在走路上逛街就是 "非公開之活動" ,
路人又不是上台表演 ,
你如果未經她本人同意就拍她 ,
她就有權叫警察來 ,
畢竟她不認識你 ,
你也不認識她 ,
要如何上法院以民事訴訟呢 ?
只是大多人都不太會計較 ,
或是拍攝時未被當事者察覺 ,
所以拍攝者就認為是理所當然 ,
套一句樓上講的話 ,
"只要遇到一次 , 就會搞死你 " .

還有警察不只管刑事案件 ,
民事也有管喔 ,
畢竟一般人很難得知對方的相關資料 ,
所以民事糾紛在當事人資料不足的情況下 ,
是很難去法院提告 ,
這時警察伯伯就是你的好幫手啦 ,
只要去備案製作筆錄 ,
如果你要告對方 ,
警察對於對方的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
當然不會將對方的資料告訴你 ,
所以警察伯伯就會幫你將案件移送調解委員會或法院審理啦 .




allen640829 wrote:
今天路人在走路上逛街就是 "非公開之活動"...(恕刪)


今日最好笑……
allen640829 wrote:
光是一句 "竊錄他人...(恕刪)


allen大大晚安

所謂非公開活動 是指公共場所以外的活動/行為
比如您在自家客廳用餐, 在床上H, 上廁所...等等

在大馬路上 是完全公開的場合 不犯法
(前提是 不該拍的不能拍 比如說裙底)
有人在馬路上裸奔 也是可以拍的

記者站在忠孝東路上做SNG連線
背後有一堆路人都入鏡
需要跟每一位路人請示報備嗎?

不管是在台灣還是日本 我都蠻愛拍路人的
相機拿起來就拍 被發現再說



















全部都是路人... 我是不是應該被抓去關?

allen640829 wrote:
今天路人在走路上逛街就是 "非公開之活動"

今日最好笑……
+1
XTR-tang wrote:
在大馬路上 是完全公開的場合 不犯法...(恕刪)


如你所講的話 ,
如果你的女朋友或女兒 ,
只要一出家門就被人一直拍 ,
拍到她回家為止 ,
這也合法 ?
沒被發現不代表不犯法 .

"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不在你喔 ,
而是對方的認定 ,
"公開的場合"不代表做的事情就是"公開的活動" .


allen640829 wrote:
如你所講的話 ,如果...(恕刪)


如果你不懂法律
建議你乖乖安靜看蓋樓就好了

不然要PO文前先去google一下也不會花很多時間啦
有些人很厲害
不懂裝懂
還能頭頭是道
了不起
在下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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