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en1221 wrote:
我問你你自己說的"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是哪部軍法?...請問"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出自哪裡?是你自編的原則? 你覺得不對,那因為是你的邏輯錯誤,懂吧!...所以說到底閣下的老婆是買來的?不然買啥櫝還啥珠勒? ...(恕刪)

真的過太爽還是沒當過兵 ? 看清楚一點免得死不瞑目. 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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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第 18 條 (間接利敵罪)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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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 吃多少飯付多少賬而已. 什麼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稱 ? 流氓仗勢企圖以一台幣的代價去吃一大碗佛跳牆? 老兵只給一百塊錢, 就要你去採購全排上千塊錢的宵夜. 總不會您的邏輯裡面以為白吃白喝不付賬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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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你就當沒看見,扯三民主義?也罷,我想請教是三民主義有法效力還是憲法有法效力?

老毛的平等之法就是 [撲殺地富, 窮人才能翻身] . 我們保障的只是受教育機會的平等, 而非財富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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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抱歉, 我如果有老婆大概也和女朋友一樣, 都是倒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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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問題: 您的原始敘述是 ==> 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請問 [不允許超商保全攝影, 超商搶案如何遏阻? 店員人身安全如何保護? 不允許銀行保全攝影, 銀行財物如何保障? 行員人身安全如何保護?]


敝人愚魯, 特地在此洗耳恭聽閣下之高見.
fujen1221 wrote:
嗯,乖,功課做得好!...(恕刪)


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

那前面這一句呢 ?
BSA wrote:
真的過太爽還是沒當過...(恕刪)


沒講到 "作戰不力" .
只有 "意圖利敵" ,
指的是做出對我軍不利 , 對敵軍有利的事 ,
難道我打不贏敵人也有罪 ,
有一句 "將帥無能 , 累死三軍" ,
相信也耳熟能響吧 .
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不囉唆,整句在這裡.
如果你還要問"且"是啥意思,回去小學問吧.
BSA wrote:
真的過太爽還是沒當過...(恕刪)


我的問題是你的"[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在哪裡?
你搞出軍刑法,也沒看見有這樣的文字阿!
現在法官在我旁邊
我又問了法官這個強調自己主觀認為公佈公開活動定義的人
法官說:『別理他』
fujen1221 wrote:
我的問題是你的"[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在哪裡? 你搞出軍刑法,也沒看見有這樣的文字阿!

您這話就匠氣十足啦! 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
tsai_cc wrote:
現在法官在我旁邊我又...(恕刪)


坦白說,即便是法官或是律師來表示意見,這些拗相公還會說"出示證件",證件出來了還會說"假的".
反正這種人就是死坳到底.
allen640829 wrote:
沒講到 "作戰不力" . 只有 "意圖利敵" , 指的是做出對我軍不利 , 對敵軍有利的事 , 難道我打不贏敵人也有罪 , 有一句 "將帥無能 , 累死三軍" , 相信也耳熟能響吧 .

真正開火打到沒多少人的時候, 連長營長也得上前衝鋒. 不衝就是 "作戰不力就地槍斃"! 啥是作戰不力? 間接利敵者也!
allen640829 wrote:
重點是對方知不知道 ,
對方同不同意 ,
不是你說可以拍就可以拍 ,
就算在公共場所 ,
我不給你拍你就不能拍 ,
不然到時候上法院 ,
看看法官信你還是信我 .



allen640829兄在板上據理力爭,力戰眾板友,
這一點實在令人感動!
我建議不如這麼做:
我們這版上的人約個時間
找allen兄在台北火車站前廣場拍照
然後由allen兄向法院對我們提出告訴(假裝他不同意我們偷拍他就好)
如果allen兄勝訴,那我們每人賠償1000元給allen兄
如果allen兄敗訴(或檢察官根本不起訴),那allen兄賠償每名網友1000元
我欣賞allen兄的高尚情操,所以allen兄應該用實際行動來支持你的論點
不要在這邊跟那些網友嘴砲,我們直接上法院吧
allen兄做不做啊!?
DU 雙魚的海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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