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owerslide wrote:
不只PX3喔還有LI...(恕刪)


就算你把全世界的獎都比完了
也比不上我可以在小小的展場,感動所有參與座談的觀眾
所帶給我的滿足感
不認識的買主願意透過藝廊購買作品,則是令我驚喜的插曲

很高興我能成為讓你幻想我忌妒你
只是實情是
我承認的攝影獎,就只有不斷辦展而獲頒最佳成就
infoto wrote:
就算你把全世界的獎都比完了
也比不上我可以在小小的展場,感動所有參與座談的觀眾
所帶給我的滿足感
不認識的買主願意透過藝廊購買作品,則是令我驚喜的插曲

很高興我能成為讓你幻想我忌妒你
只是實情是
我承認的攝影獎,就只有不斷辦展而獲頒最佳成就


所以囉

你的眼光就只有小小台灣

而我冀望的是全世界

(話說沈昭良老師最近也拼命地往國外投獎)

所以就別拿你的小鼻子小眼光來衡量別人的成就與否

至於畫廊

你可以再去跟BBCHEN確認

到底國內畫廊對他的作品拍賣有何助益?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所以囉你的眼光就只有...(恕刪)


所以啦,你連感動台灣這塊土地的人都辦不到
就打算進軍全世界?
祝你好運
powerslide wrote:
不敢面對問題 開始轉...(恕刪)


所以說你什麼後要面對二三十頁以前的問題,
複制建築一張你底報價是多少?

powerslide wrote:
殘念這句話剛好原封不...(恕刪)


偶在面對阿,
你一直在逃阿!
所以偶就問你去拍一張樓主那樣的複制建築要價多少,
阿你是不敢講?

不要逃避問題有這麼難喔???
van Gogh 有精神病的.......
這算是某種的自覺嗎?

BTW,
以針對這版的主題來說,
van Gogh 以一個藝術家來說,
對夜景根建築物的重制也是很有一番興趣的,
他的作品裡面還不少這類的.......
搭配第一章海報(這一次,黑白都置身事外)的標語我不得不說還真是貼切,的確是不分黑白了...

Cudacke Dees wrote:
所以說你什麼後要面對...(恕刪)


這我早八百年前就回過你了

請不要再跳針好嗎?


Cudacke Dees wrote:
你狂 po 再多法律...(恕刪)


不用再跳針了

經濟部的解釋函已經在那裏了

其他的都是在轉移話題而已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18-2.htm

備註:本文以為如拍攝者除以該大樓為背景外,尚有加入其他構圖元素,如人、動物、植物、特殊天氣狀況(如閃電)等,而非單純重製該建築物之外觀,而具有其原創性時,法律上係屬改作著作,係另一獨立之創作,並非重製該建築物之建築著作,應不生侵害他人建築著作權之虞。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Cudacke Dees wrote:
van Gogh 有...(恕刪)


閣下又在自曝其短了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什麼時候把繪畫也包含在重製的手段範圍內了?

書讀得不多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五、販賣建築著作之照片是否合理使用?

案例:

某甲看到乙建築師設計之某棟建築物極為富麗堂皇且甚具創意,乃將之拍照後印製成新年月曆販賣,其是否侵害該棟建築物之著作權?

解說與分析: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謂攝影,一般也俗稱拍攝、照相或拍照,而著作權法上之攝影著作,大抵都是指照片,此可參照內政部於81年6月10日所訂定公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乃攝影也者,在著作權法上係用為動詞,攝影著作才是名詞,一如重製之為動詞,重製權或重製物則係名詞。在本題中,某甲就乙建築師所設計之建築物予以拍照,是否屬對建築著作的一種重製行為?而重製所得之照片,是否即為建築著作的重製物,此均有待進一步探討。

乃某甲就其拍照所得之照片,是否得主張其為有別於乙建築師建築著作之另一種新的攝影著作,而得另享有著作權?還是僅係原先建築著作之重製物,而不得享有著作權?此誠非可一概而論,以下應分述之: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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