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slide wrote:
不只PX3喔還有LI...(恕刪)
就算你把全世界的獎都比完了
也比不上我可以在小小的展場,感動所有參與座談的觀眾
所帶給我的滿足感
不認識的買主願意透過藝廊購買作品,則是令我驚喜的插曲
很高興我能成為讓你幻想我忌妒你
只是實情是
我承認的攝影獎,就只有不斷辦展而獲頒最佳成就
Cudacke Dees wrote:
所以說你什麼後要面對...(恕刪)
Cudacke Dees wrote:
你狂 po 再多法律...(恕刪)
不用再跳針了
經濟部的解釋函已經在那裏了
其他的都是在轉移話題而已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18-2.htm
備註:本文以為如拍攝者除以該大樓為背景外,尚有加入其他構圖元素,如人、動物、植物、特殊天氣狀況(如閃電)等,而非單純重製該建築物之外觀,而具有其原創性時,法律上係屬改作著作,係另一獨立之創作,並非重製該建築物之建築著作,應不生侵害他人建築著作權之虞。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Cudacke Dees wrote:
van Gogh 有...(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