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640829 wrote:
"但是男方偷拍行為未...(恕刪)


看清楚"非公開場合"!
Alan0123 wrote:
您都會這樣說了 ... 您有沒有覺得您的說法很矛盾啊 ?)


他選擇忽略了耶~~
我也覺得 如果把他所有的發言放在一起看
真的感覺很矛盾~~

繼續吃飯看戲
7D+24-70mm f/2.8 + 70-200mm f/2.8 II+100mm Macro L IS + 580EX
BSA wrote:
你在爽單位沒遇上狀況...(恕刪)

從山東王扯到軍法,從軍法扯到"間接助敵罪",再扯到當兵,當兵扯不下去就扯單位爽不爽...
請繼續扯,偺奉陪!
allen640829 wrote:
以上引用您在本版第2...(恕刪)


我完全看不道郭大爛有要對你的"著作"做什麼事的文字!
唯一看到只有說幫風輕揚做封面,你急著聲明什麼呢?
還有,還是要勸你不要找一堆你看不懂的東西貼在版上.
不然又沒法兒自圓其說...
allen640829 wrote:
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 您也知道這句是重點啊 ! "個人主觀" 是對當事人而言 , 而不是用"你的主觀"去對當事人 .

上下文要一齊看才能過關 [亦即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換言之這總共有四個可能組合
1.主觀欲公開且客觀場所公開: 伸展台上的模特兒, 展場的 show girl ... 本來就是希望被拍.
2.主觀欲公開但客觀場所不公開: Intel 邀請媒體記者出席的 i7 發表說明會 ... Intel 也是希望 i7 被拍, 但是只有受主辦單位邀請者方能入場拍攝. 一般市井小民還是無緣得見.
3.主觀欲隱密但客觀場所公開: 小馬哥開會打瞌睡, 他也不希望被拍到出醜, 但是誰教他在大庭廣眾之下打瞌睡. 目光如鷹的媒體記者當然不會客氣!
4.主觀欲隱密且客觀場所不公開: 賓館幽會被裝針孔攝影機搞仙人跳.

1,2,3 皆合法, 僅 4 有問題. 過街大嬸的狀況屬於 3 - 主觀欲隱密但客觀場所公開. 不信的話可以參考一下媒體上各國政府首長開會打瞌睡被抓包的照片. 哪國政府首長會申辯 [開會打瞌睡是我的隱私] 而要求媒體刪照片道歉 ?

fujen1221 wrote:
從山東王扯到軍法,從軍法扯到"間接助敵罪",再扯到當兵,當兵扯不下去就扯單位爽不爽...
請繼續扯,偺奉陪!

好啊! 請依上文所貼出幾件警察肇禍之實例, 申論 [惟警方獨享蒐證權] 之利弊與合法性!
BSA wrote:
好啊! 請依上文所貼...(恕刪)


等你先把法律兩個字搞清楚以後再教你,免得愚魯的你更搞不清楚,這叫因才施教,懂唄

喔,現在懂得用"請"字,嗯記你一個優點.
錢爸 wrote:
他選擇忽略了耶~~
我也覺得 如果把他所有的發言放在一起看
真的感覺很矛盾~~

繼續吃飯看戲...(恕刪)


首先我從一開始就堅持 "公開" 與 "非公開" 並非指 "場合" ,
而是指當事人的 "意願" ,
也一直強調 "用眼睛看" 與 "用相機拍" 是兩回事 ,
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 ,
為何能畫上等號呢 ?
又試問有哪一條條文說這樣是合法的呢 ?

將當事人對於他的一切活動或行為 ,
公開與不公開的權利是由當事人決定 ,
而不是由拍攝者決定 ,
或許我的發言及解釋與您或大家的主觀上認知有所不同 ,
就因為認知上有差異 ,
才會在此與大家討論 ,
並非是要大家認同與接受 .

說我硬柪或嘴砲我並不介意 ,
說我不懂法律就憑自己一套解釋去解釋條文 ,
我也不介意 ,
反觀各位不是也是如此嗎 ?
憑藉自己的主觀去揣測被拍攝者的意願 .

大家主觀認知的合法性哪裡 ?
難道走在公共場所就沒有隱私嗎 ?
如果一個人的隱私 ,
因為場合的不同就會被剝奪 ,
那試問您個人的人身自由在哪裡 ?

別人用眼睛看是你無法去阻止的 ,
但是別人用相機拍是你可以去阻止的 ,
難道您願意別人將您今天在公共場合的一切活動行為 ,
在您不知情或未經您同意的行為公開在網路上 ?
在不知拍攝者的用途或用意下您不擔心嗎 ?
"妨害秘密罪" 不就是在限制這種不當的行為嗎 ?
============================================
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兩方各持己見有爭議是因為出發點的不同 ,
當雙方角色互換時 ,
試問您對當初自己的說法又同意多少呢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50181&article_category_id=856&article_id=79597
截取上列網址的一段話 :
==================================
法令依附著解釋會造成濫權,
解釋則必需執著於法令的時代精神。
保留彈性就是保留出路,
保留出路則會失掉彈性。
正確的權限使用是廉能政府的發揮,
消極怠墮的態度則是責任的規避。
權限的創造是擔當也是模糊容許的空間,
相反的不願擔當的則是自動限縮模糊空間的定義。
失敗是對於模糊定義的錯誤解釋,
成功則是模糊定義的有效運作。
模糊的定義是文字使用上的先天缺陷,
模糊的解釋則是試圖解除與逃避責任的開始。
模糊的定義不能完全決定事件應用的內涵,
但是糢糊的定義卻可以賦予法令適用上的另一個空間。
總之,模糊容易讓我们迷失自己,
模糊讓我们決定自己的態度。
==================================

顯然我的解釋不被大多數的人認同 ,
引起大多數人的反感 ,
在此向大家說聲抱歉 ,
針對此議題小弟不會再去發表任何意見 .


fujen1221 wrote:
我完全看不道郭大爛有要對你的"著作"做什麼事的文字!
唯一看到只有說幫風輕揚做封面,你急著聲明什麼呢?
還有,還是要勸你不要找一堆你看不懂的東西貼在版上.
不然又沒法兒自圓其說...(恕刪)


您有看到他貼的圖片嗎 ?
fujen1221 wrote:
等你先把法律兩個字搞清楚以後再教你,免得愚魯的你更搞不清楚,這叫因才施教,懂唄

喔,現在懂得用"請"字,嗯記你一個優點.

本來是 [偺奉陪!] 現在又縮水到套用 [此地無銀三百兩] 的老套, 莫非黔驢技窮?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