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資法上路,以後『肖像權』的定義要重新洗牌了

這些新聞媒體自詡為無冕王惡搞了很久,現在讓他們沒錢賺當然只會針對這部分該該叫。

話說一天到晚只想要報料炒收視率,為得是大眾知的權利嗎?最好是這樣!

台灣最不需要的就是新聞台,沒新聞自己做新聞,要不然就上網抄新聞。

實際上需要關心的新聞不報,光會去拍內褲跟劈腿。

and 這法律的內容是甚麼,請各自去看看內文好嗎? 也不是只有關啥路上拍了誰犯不犯法..

還有這法是不通過也不行了,這是國際公約的壓力,其實早就該通過了,

只是我們「大有為」政府也明白一通過許多企業都會很慘,才拖拖拉拉到現在。

就算現在是民進黨執政,一樣拖不了啦!

然後這件事情,當初也是我們官員自己去簽回來的..

實際上因為我們不被認為是國家,不簽也可以,所以說我們是大陸人也是很省事的,科科(毆)

因此自己人撿回來的,你說執政黨不趕快過口以嗎 口以嗎

但是對於消費者而言,這些光想賺錢又不負責任的企業,現在才有好方法可以修理他們。

像是pchome和東森這樣對於顧客資料這麼不善盡管理責任,就是要告到他們呼爹叫娘才會讓他們知道厲害。

以前顧客資料外洩,顧客要自己舉證,現在是要這些光想賺錢的自己來舉證責任不在他們身上。

資安問題出在哪裡,系統要出問題很難,多半都是人的問題。

你說你這些企業能不去想點辦法改善流程或管控措施

來避免被告到脫褲嗎?至少對消費者這一塊而言,是正確的。

至於肖像權的問題,我想,沒人想要被拍了放上網路或報紙品頭論足吧!

雖然我個人的想法是覺得我在路上拍了甚麼又沒關係,但是你拿出來公開本來就要經過人家的同意。

要不然就把這件事情藏在你家硬碟裡面,有甚麼關係?

不用鑽牛角尖講甚麼還要去給人家簽名,

如果你自己拿出來貼又不取得對方同意,那不是自取死路,怪誰啊?

現在最爽快的應該是資安產品的業者啦,現在正在世貿辦資安展,還真是剛剛好!

對不起,忘記補充,還有已經ready要打團體訴訟的律師們..
ieeewar wrote:
實各位都被新聞誤導了!
個資法的修法其實根本不太影響一般人
你想你會常常貼些路人甲乙丙丁照片嗎?
你會常常偷拍某明星某球員還是某某話題人物嗎?

我不認為跟甲乙丙丁沒關係耶…法律條文是死的,因為他是白紙黑字的條規
而條規只能明訂,不能有過多的明細,是屬於原則或通則,很難有真正的細則

媒體是首當其衝沒錯,但是條文化後,很難不被移植到一般老百姓的生活
比如說最近很夯的文化叫做『人肉搜尋』
人肉搜尋非營利、非企業、非商業,單純是網路的正義魔人的一種行為
(反之…犯罪魔人也可以如法炮製)
那你說,這樣的適法性應該如何解釋咧?

或許對於奉公守法的人,或是平常拍拍家族出遊的人而言,看起來影響是小
但總是一種限制在那邊
而且現在資訊爆炸…哪些人算明星或話題人物?
別忘了,前陣子有個美聲小胖一夜之間變成全球性的話題人物
在那一夜之前他不過指示個平凡人,過了一夜全球性人物,這要怎麼界定?

還有我想到的是……
黑啦,或許我們不會一天到晚亂貼甲乙丙丁路人的照片,就是拍拍同學同事好友的照片
有一天反目成仇,是不是得在最快的時間內,把過去曾經合照貼到網路上的照片通通打馬賽克
以免被告… 有一天和好,再取消馬賽克

我不否認這個話題有點被擴大,而且分享中含有杞人憂天的成分
但這法條怎麼想都不對………我覺得……
總覺得不是真的保障了人民的個資,只是保障公眾人物作錯事被發現的風險而已…
資安是目前學校、企業一直在討論的問題
但是我覺得這個部分的討論(我指的是個資)已經超過了基本的資安精神
當『單純的保障』變成一種『過渡枷鎖』,或被拿來任意解讀得工具時,就不單純了
(不過…民主跟法治本來就是兩面刃…有了自由就有了風險,降低風險自然就增加枷鎖)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收集他人資料,未經過他人允許皆觸法

資法修正草案,明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職業、病歷、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都受保護,他人使用前,須經當事人同意,並告知來源

所以展場照片,沒有經過sg同意,不可以放
然後,網路上的負面評論都要取消
因為你只要講哪家店有什麼問題,應該都違法了吧(未經過允許公開該店店名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三讀沒過,一切都言之過早~ 有時只是丟出一塊肉讓輿論炒作一下而已!
我比較好奇的是~
條文內容都還沒看到
怎麼一堆人罵翻天了~~~

以下引用該則新聞
"依照二讀通過的條文,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全部都屬於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含自然人)對於這些資料,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都不能蒐集或處理。"

"按照這樣的條文,如果透過第三者問朋友的電話、MSN、臉書恐怕都有違法之虞。無論是公家機關的通訊錄或是學校的畢業紀念冊,也都必須要取得每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至於現在常見的網路「人肉搜索」,當然違法!YouTube上面的影片、Facebook上面的照片,很多恐怕都可能成為新的訟源,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另外還有民事的官司。"
---------------------------------------
以上都沒提到肖像權~
請問哪裡看的到啊?

支持肖像權!
支持個人資料保護!

自由不是讓你有任意侵犯別人的自由

太多狗屁東西被新聞亂炒
這種新聞可看度在哪?
整天圍繞著是現在誰最紅誰最大力?
網路的資訊還不夠嗎?
新聞能不能多報些國際資訊跟專業主題啊?
sivensiven wrote:
三讀沒過,一切都言之...(恕刪)


二讀已經過了
基本上差不多了

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全部都屬於個人資料
不過 沒提到肖像權阿
不過 跟朋友的朋友要電話如果沒同意就給了 就是違法

這法案好像是綠提的 不過 佔多數的藍都同意

如果社區監視器拍到小偷, 也不能公佈協尋, 因為沒有得小偷的書面同意就公佈肖像, 違法
http://shells.tw

dan8341 wrote:
那以後這樣的照片怎麼辦? 會被告到翻掉吧~
引用貼圖區照片的連結


這你要確定你貼的圖裡面的人,大家都不介意被知道拍照的時間點有到這個地方。
這張照片沒有一個人看鏡頭,也就是當下是否願意都無從得知。
個人隱私的意義就在於我不想讓你知道,不管我的理由是甚麼,你都不應該隨意散發關於我的資訊。
這不管是名人政客或者市井小民都享有同樣的權力。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