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_cc wrote:還真會扯現在討論的不...(恕刪) +1+1+1法律跟道德 完全是兩碼子事未婚情侶其中一方劈腿有犯法嗎? 沒有 法律沒管這個但是有人希望被劈嗎? 沒有嘛...所以可以劈腿嗎? 就看有沒有良心了我帶女朋友去逛街 當然不希望有人一直拿長鏡頭拍她啊但是我能對那個拿相機的怎樣?如果需要這樣強烈捍衛自己的"肖像權"那請出門都戴著全罩安全帽 還有大墨鏡跟口罩
tsai_cc wrote:法官現在在我旁邊很抱...(恕刪) =>光是一句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就已經觸犯了刑法了 ,今天路人在走路上逛街就是 "非公開之活動"小弟也覺得allen640829這樣解釋很奇怪!那所有交通警察都不能拍超速車,因為這是個人私人行為,不是表演給您看!當然能了解allen640829的意思,的確無緣無故被人拍照會不高興,但不能這樣過度誇大權利範圍!這個和璩美鳳不一樣吧!除非他今天被拍的是胸部等<私密>部位,這個和路人甲乙兵丁完全不一 樣
diffusionless wrote:=>今天路人在走路上逛街就是 "非公開之活動"小弟也覺得allen640829這樣解釋很奇怪! ...(恕刪) 這句話我承認解釋的不好 ,先前樓上 "elwynn"大大的內容有個連結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41內容有提到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非公開乃秘密之意,並非指地點場所的公開或不公開。從立法目的以觀:按妨害秘密罪章之立法目的在於營社會生活之人不免皆有不欲為外人知之隱私,保護隱私使其不致暴露,乃個人營其社會生活時最感必要者。為此,特規定妨害秘密罪章,藉以處罰妨害私人秘密之行為。而秘密乃不欲使第三者知悉之個人或少數人所知悉之事項,本條文既規定於妨害秘密罪章,則非公開之意乃指秘密之意甚明。造成大家的誤解真是抱歉 .不知道未經他人同意就用相機去拍人 ,算不算是侵犯他人的隱私呢 ?我想今天我走在街上 ,去了什麼地方 ,做了什麼事情 ,這總算是我個人的隱私吧 ,我無法阻止別人用眼睛看 ,但是總有權利阻止別人在未經同意下做拍攝的動作吧 .
dodoba21 wrote:討論得煞有其事卻不見頻果日報或壹週刊有什麼法律責任人家還公開販售營利的勒要是照這層樓的標準,頻果狗仔全都要抓去槍斃了...(恕刪) 不是都告來告去嗎 ?如果沒有違法 ,人家又何必去告狗仔 ?
對於這個問題 我想簡單的說明一下我的看法(一)如果是在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部位拍攝的話刑法上構成315條之1 之罪(就是偷拍罪啦)民事上 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民事賠償責任(二)如果說是在"公開場合" 對他人的"公開"的行為或外觀拍攝的話(1)純粹拍攝供自己觀賞 並未對外公開展示或作其他使用的話那麼單純按快門這個動作 並不會有有甚麼法律責任.(至於如果動作太明顯,會招來別人不悅,這就是另一個問題)(2)非單純拍攝供自己觀賞 而已經對外公開展示或作其他使用的話那就要看被拍攝的人 在整張照片的表現上 是否是屬主角地位A: 如果是的話 那就有侵犯肖像權(並非隱私權) 會有民事責任但是因為是在公開場合拍的 且不是對他人非公開部位拍攝所以並不會有刑事責任B:如果被拍攝的人 在整張照片的表現上 只是類似路人甲的角色(或是只有背影 或是已經成為散景)那有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C:至於到底怎樣才算主角 怎樣才算路人甲, 則要從整張照片所要表現的意義 就個案為具體的認定,也就是說有爭議的話,就要由法院判斷。這是對一般拍攝者而言啦至於新聞記者的話 因為牽扯新聞自由的問題法律問題會比較複雜,跟一般攝影者不同,所以就不多說了
allen640829 wrote:再反過來想 , 如果別人要拍照叫你閃一邊 , 你會做何感想 ? 攝影者沒開口要路人閃到一邊, 路人反過來倒打一耙要攝影者把街拍刪除! 換成是你在拍房屋上市照片, 你又會做何感想 ?
XTR-tang wrote:法律跟道德 完全是兩碼子事未婚情侶其中一方劈腿有犯法嗎? 沒有 法律沒管這個但是有人希望被劈嗎? 沒有嘛...所以可以劈腿嗎? 就看有沒有良心了我帶女朋友去逛街 當然不希望有人一直拿長鏡頭拍她啊但是我能對那個拿相機的怎樣?如果需要這樣強烈捍衛自己的"肖像權"那請出門都戴著全罩安全帽 還有大墨鏡跟口罩 你的意思是~~ 你平常都盡幹一些"沒良心的事"..但是被你偷拍的人又耐你何照你上文的意思,可以這麼解釋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