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ron_0215 wrote:
戀童癖嗆色淫師五十步...(恕刪)
其實...
我覺得是百步笑五十步

樓主回頭一看
色淫師你太慢了
kobp wrote:
樓主的當時在西門町的行為 我認為算是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就算那個被抓的傢伙去提告,檢察官在審量當時的狀況之後也會做成不起訴處分吧
但是他會引起另外一群人的反感..
我覺得最大的主因應該於他的回文語氣 和 對提出不同意見的網友那種冷嘲熱諷的反應方式..
kobp wrote:
政治魔人走開..
這邊是討論攝影觀念的地方 可以不要牽扯到政治嗎?


powerslide wrote:
你講的只是第一...(恕刪)
謎霧 wrote:
此外,大大提出的第2~4判例是主張名譽或者商業經濟的損害,民法18條絕對是依據!可是以民法158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的規範,人格權的主張還包含到隱私、貞操等項目,小弟是不知道假如樓主提告後法官的最後判決依據法源,不過既然論法應該從嚴論定,小弟認為無論如何,要拍陌生人最好還是徵得他人的同意總是比較好...我是比較俗仔,都事先問過可不可以才敢拍!
tsai_cc wrote:
這只是此判決的兩種例子
要是能夠提出證明自己受到精神痛苦
非公眾人物被偷拍縱使非『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名譽』,『或當作負面教材使用』
應該還是可以提出慰撫金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