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維護自己的隱私權是理所當然
但是,那些狀況是屬於"例外"必須要界定清楚
至少在下是經由媒體的報導才知道個資法有所修正
而且有可能會產生之前有些大大所說"風景照中有其他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放在網路相簿時是否有違反法律之疑"
的這種非故意情況
在下所說立委諸公的心態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
同意如此修法的理由為何
不同意的理由是啥
在委員會時有沒有與相關單位進行過討論
還是很單純的"隱私權至上,其他爭議等發生再說"理由就決定下去
在下個人認為啦.....
既然大家選出這些立委,又領了不少納稅人的血汗錢....
至少在一個法案的立法也好,修法也好...
是不是要有比較詳盡的思考,而不是提案人或是立法單位提出就給它同意.....
然後等問題發生才來撇清責任來的好.....
火速轉彎
真正該做的不做...
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