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灣為原住民郭英男先生向國際討公道
結果德國 Enigma 樂團出面道歉,最後還促使奧運主辦單位成立「原住民智慧財產權基金會」,保護原住民創作
Return to Innocence「反樸歸真」這首歌一樣有經過重新編曲,加入新元素,與此樓事件如出一轍,抄襲就是抄襲,盜用就是盜用,蔡導總不會說這是「學術研究」吧
嗚啦芭樂萬 wrote:
大家還記得這首歌嗎?http://www.youtube.com/watch?v=soIVFch-G3E
全台灣為原住民郭英男先生向國際討公道
結果德國 Enigma 樂團出面道歉,最後還促使奧運主辦單位成立「原住民智慧財產權基金會」,保護原住民創作
Return to Innocence「反樸歸真」這首歌一樣有經過重新編曲,加入新元素,與此樓事件如出一轍,抄襲就是抄襲,盜用就是盜用,蔡導總不會說這是「學術研究」吧
你顯然搞錯重點了
你舉的例子是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的問題
而本案是改作後的衍生著作再授權的問題(著作權法第六條)
這二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著作改作當然要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但利用改作後衍生著作的著作是否還需要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
關鍵點就在於我前面講的獨創性的問題
原著作人的獨創性在改作後是否仍存在於衍生著作中
而使得再授權時仍須經其同意問題
二者要件完全不同,豈可混為一談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