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lookscottlee wrote:
你這個判例是是翻拍獎座,所以原創性是歸原獎座。

因此,照片本來就沒有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也是重製的一種)


牛頭不對馬嘴是指:

你這個判例並不適用樓主這個情況,問題是樓主並沒有重製、翻拍的問題。


誰說建築物就沒有著作權的?

照您的邏輯

那樓主翻拍人家建築物外觀就沒有侵權問題嗎?

你到底懂不懂自己在說什麼?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樓主的原稿應該不是隨便拍一張.角度就能一樣的
應該是多張合全景還有修圖的
~~來自美濃的鄉下客家人~~

powerslide wrote:
誰說建築物就沒有著作...(恕刪)


看了幾十頁真諦是不懂~按樓主從左拍到右幾十棟建築物相信並未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
按邏輯樓主應該侵權在先而不得主張該張照片有著作權~因此~不得向私自使用該照片之人主張
賠償~~應由照片中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主張侵權行為而向使用人提起賠償之訴?
那能請問一下嗎
現在要怎麼辦
拿出那麼多案子的判例
叫原作摸摸鼻子成全盜用圖片的事實是嗎?
如果蔡導能找你為痞子辯護應該可以安全過關吧

其他國片我都看....唯獨這片,要掏錢免談


powerslide wrote:
誰說建築物就沒有著作權的?

照您的邏輯

那樓主翻拍人家建築物外觀就沒有侵權問題嗎?

你到底懂不懂自己在說什麼?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第 58 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拍攝照片),但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因此,就大樓外觀予以利用,可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如台端所稱使用大廈外觀之照片而該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作品屬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該攝影著作作商業用途,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lookscottlee wrote:
著作權法第 58 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拍攝照片),但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因此,就大樓外觀予以利用,可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如台端所稱使用大廈外觀之照片而該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作品屬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該攝影著作作商業用途,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判例:
一、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信詢問是否可放置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於自己的網站上一節,有關「拍攝」行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如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此外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台端拍攝101大樓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原則上不致於有違法的疑慮。二、另您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如係具有創作性,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符合本法中「著作」之定義者,係屬攝影著作而享有著作權,您就是著作權人,自得於自己的網站內重製該照片,並予以公開傳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6月17日電子郵件930617函釋)


先生請不要自打嘴巴好嗎?

看你在687樓怎麼說的

lookscottlee wrote:這個叫重製,本來就沒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問題是樓主並沒有重製、翻拍的問題。(你舉這個判例很奇怪,牛頭不對馬嘴)


我是不認為由立體轉平面的攝影叫重製(重複製作)啦

不過您既然堅持

又用這個邏輯來解釋最高法院的判決

現在你要怎麼自圓其說?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講的攝影是要和印刷、複印放在一起看的

可不是您那種斷章取義的解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


「就該等照片觀之,證人莊
榮富僅係將靜態之得獎獎牌、獎座實體加以拍攝,供產品包裝盒
或廣告DM使用,依拍攝情形,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縱令被告等販售
之產品包裝盒上印有上開獎牌、獎座照片或有使用該等照片之情
事,亦無違反著作權法罪責之可言」。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理由不備、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證據調查
未盡、不適用法則或法則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powerslide wrote:
我是不認為由立體轉平面的攝影叫重製(重複製作)啦

不過您既然堅持

又用這個邏輯來解釋最高法院的判決

現在你要怎麼自圓其說?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獎的攝影是要和印刷、複印放在一起看的


獎座是物品(且具原創性之著作),請問風景是否能歸類物品(建物是屬建築創作但是可合理之使用)。

兩者情況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lookscottlee wrote:
獎座是物品(且具原創性之著作),請問風景是否能歸類物品(是屬建築創作但是可合理之使用)。

兩者情況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殘念,請不要轉移話題喔

本案不是建築物嗎?

哪來的風景?

至於合理使用

請先去查查法條規定再來說吧

都商業用途了還合理使用哩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你去看看條文,

第五十八條(公開場所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 100.06.18.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拍建築物外觀是合理使用,照片且受著作權保護。(這不屬於重製之範圍)
跟重新蓋一模一樣的建物是不同的(這才叫重製)
lookscottlee wrote:
你去看看條文,

第五十八條(公開場所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 100.06.18.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拍建築物外觀是合理使用,且受著作權保護。(這不屬於重製之範圍)
跟重新蓋一重一模一樣的建物是不同的(這才叫重製)


看什麼條文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65條已經跟您講了是否構成58條的合理使用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你法條都只是看一半

隨意解釋的嗎?

不用再硬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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