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苦人 wrote:
你的作品能入選 想必...(恕刪)
bobbook wrote:
喔
我有點混亂了
一個藝術家所創造的藝術品是他的著作
那我把藝術家的藝術品拍下即是著作物
藝術家的藝術品著作權法是有保護
但是我把藝術家的藝術品照片po在網路上供人欣賞
藝術家是拿我沒辦法的
那我把藝術家的藝術品照片賣給別人
或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別人盜用我的照片行獲利之實
那在著作權法中藝術家是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舉這個例子是因為想起朱銘的太極雕刻系列以前被大量的盜用於建設公司的廣告
算是題外話吧
用媒材來想就簡單了
攝影師拍下了朱銘的雕塑
他取得此一照片的著作及著作權
但朱銘的雕塑還是在哪啊
不會因為攝影師拍了一張照片就變成攝影師的雕塑作品了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著作」(work)與「著作物」(copy)係屬二不同之概念,
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為「著作」,即同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之保護及於該
著作之表達,雖然通常附著於一定之媒介或載體,惟僅須以一定方法或形
式表達呈現其創作內容,使他人得以知覺著作之存在及其內容其存在即可
,而不以「附著」或「固著」(fixation)為保護要件。而著作物乃著作
依其表現形式所附著之有體物(媒介或載體),為物權歸屬之客體。是以
著作之內容一旦以一定形式對外表達後,任何人無須藉由著作人之協力,
即得加以利用,具有「非獨占性」(non-exclusive) 、「無耗損性」(
non-rivalrous) 、「共享性」之特質,而與物權所保護之財產標的物具
有「獨占性」(exclusive) 、「耗損性」(rivalrous) 、「自然稀少
性」(natural scarcity)之性質迥然有別,著作權無法如物權人僅須占
有特定之有體物即可排除他人使用
powerslide我還是不太懂,法律應該是具有邏輯且能被反覆檢驗的
例如:
1.有一個攝影比賽,我在網路上找一張我看起來不錯的圖就報我的名字參賽
這樣我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2. 好巧不巧這張圖受到評審青睞,得獎了,這樣我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3. 因為得獎了被廠商相中,要給我一筆錢要我授權給他使用這張照片
,這樣我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我認為1.就開始違法了,而你的見解似乎還要看
那張圖有沒有符合原創性,來認定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有錯請更正)
而有沒有原創性是怎麼來認定呢?法官?有沒有得獎?有沒有商業行為?
我有參考了你提的插畫家事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oct/31/today-life4.htm
裡面所寫的法界看法似乎對樓主有利
eeoo2003 wrote:
powerslide我還是不太懂,法律應該是具有邏輯且能被反覆檢驗的
例如:
1.有一個攝影比賽,我在網路上找一張我看起來不錯的圖就報我的名字參賽
這樣我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2. 好巧不巧這張圖受到評審青睞,得獎了,這樣我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3. 因為得獎了被廠商相中,要給我一筆錢要我授權給他使用這張照片
,這樣我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我認為1.就開始違法了,而你的見解似乎還要看
那張圖有沒有符合原創性,來認定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有錯請更正)
而有沒有原創性是怎麼來認定呢?法官?有沒有得獎?有沒有商業行為?
我有參考了你提的插畫家事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oct/31/today-life4.htm
裡面所寫的法界看法似乎對樓主有利
你的問題可以用以下圖說來回答您

首先民法對於財產權的保障依其性質有強弱之分
可以從最弱的所有權到最強的專利權
而你所舉的例子
首先侵害的就是所有權
被害人當然可以基於所有權對你主張請求返還及不當得利
但如果他要更進一步主張著作權
很抱歉他必須要證明該照片的原創性
方得受法律保障
而您今天只是恰好舉了一個預設有原創性的例子而已
同樣的我也可以舉一個不具原創性的例子反駁您
譬如說陳冠希的艷門照
我想沒有人會反對陳冠希可以對COPY其照片的通訊行小弟依所有權主張權利
但是應該沒有多少人會認同陳冠希可依著作權法關於重製之規定對通訊行小弟主張損賠
因為該艷門照很顯然地欠缺原創性
這就是著作權和所有權在法律要件上要求的不同
而你很顯然地把這二者混為一談了
才會導出錯誤的結論(該判決在說的就是這件事情)
至於商業性
很抱歉那跟著作權的成立與否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是侵權行為人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對抗著作權人的要件!!
不要搞混了
「著作」(work)與「著作物」(copy)係屬二不同之概念,
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為「著作」,即同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之保護及於該
著作之表達,雖然通常附著於一定之媒介或載體,惟僅須以一定方法或形
式表達呈現其創作內容,使他人得以知覺著作之存在及其內容其存在即可
,而不以「附著」或「固著」(fixation)為保護要件。而著作物乃著作
依其表現形式所附著之有體物(媒介或載體),為物權歸屬之客體。是以
著作之內容一旦以一定形式對外表達後,任何人無須藉由著作人之協力,
即得加以利用,具有「非獨占性」(non-exclusive) 、「無耗損性」(
non-rivalrous) 、「共享性」之特質,而與物權所保護之財產標的物具
有「獨占性」(exclusive) 、「耗損性」(rivalrous) 、「自然稀少
性」(natural scarcity)之性質迥然有別,著作權無法如物權人僅須占
有特定之有體物即可排除他人使用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