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dawsonliu wrote:
我覺得這個討論已是無...(恕刪)


誰跟你各自表述

法院的判決在這

你還想玩什麼

難道你比法院的法官還大

可以自行解釋法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結論:樓主可能告錯人了,真正侵權的是建設公司而非劇組

powerslide wrote:
誰跟你各自表述法院的...(恕刪)


所以P大你是本案的法官嗎?
你的意見就是終審的結果?
如果不是....那也不過是你個人的意見,又不是法官判決

那這不是各自表述是甚麼?
還是你只認為你說了算?判例是有其代表性,但不是絕對,最後還是得看法官的判決
我尊重你在攝影上取的的成就,但不是這樣就是代表任何事你說了就算!
kokojat wrote:
所以P大你是本案的法官嗎?
你的意見就是終審的結果?
如果不是....那也不過是你個人的意見,又不是法官判決

那這不是各自表述是甚麼?
還是你只認為你說了算?判例是有其代表性,但不是絕對,最後還是得看法官的判決
我尊重你在攝影上取的的成就,但不是這樣就是代表任何事你說了就算!


誰跟您各自表述?

目前法院的判決就是認為原著作權人跟衍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是互相獨立

互不干涉

原著作權人限制衍生著作權人就衍生著作之授權

對第三人是無效的

如果不服氣

請找出相反判決來

否則不過是您個人的意見

不是法官的意見

各自表述的是您可不是我

請不要誤導大眾

以上!!!!

powerslide wrote:
結論:樓主可能告錯人了,真正侵權的是建設公司而非劇組

請問你是法官嗎,你有什麼資格幫樓主下結論
你的假設也只是可能的因素之一而已
但你根本沒證據證明劇組絕對沒侵權
因為你怎麼知道劇組一定沒說謊或沒任何問題??
法院都沒審理你怎麼就先幫劇組脫罪呢?
就算劇組真的一切沒問題,樓主對劇組提告也是正確的
因為此案爭議是由劇組引起的,當然要由劇組查起
不對劇組提告就沒理由對劇組調查起
難道你要樓主針對所有曾經授權使用過的公司提告嗎?
樓主除了握有劇組侵權的事證外
對其他已授權的使用單位根本無法提出他們違法的證據
你要樓主怎麼對他們提告??
powerslide wrote:
憑著作權法第6條的規定

憑最高法院的判決

憑我作法官助理的經驗

那你憑什麼?

憑你自己的嘴砲嗎?

你的經驗法則有告訴你在未查明清楚前就先幫某人排除犯罪的可能嗎?
我的關鍵就在你根本沒證據證明劇組一定沒說謊或沒問題
在未查清楚前任何可能性都不能排除,你怎麼就先幫劇組脫罪了呢?
當助理的就能誤導別人辦案的方向嗎?
IdleBee wrote:
你的經驗法則有告訴你在未查明清楚前就先幫某人排除犯罪的可能嗎?
我的關鍵就在你根本沒證據證明劇組一定沒說謊或沒問題
在未查清楚前任何可能性都不能排除,你怎麼就先幫豦組脫罪了呢?
當助理的就能誤導別人辦案的方向嗎?


這不需要經驗好嗎

這是法條明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到底是誰在誤導別人辦案的方向?
powerslide wrote:
這不需要經驗好嗎

這是法條明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到底是誰在誤導別人辦案的方向?

我並沒有說劇組一定有罪,但你卻先排除對劇組調查的正當性
那照你這種邏輯那樓主更沒有理由對其他已授權的單位提告啦
因為樓主更提不出其他單位的犯罪證據
所以這種論點不就是要樓主別告了嗎?

powerslide wrote:
這不需要經驗好嗎這是...(恕刪)


既然劇組是先用了圖再去問樓主是否可以授權,
依照這種喜歡先斬後奏的邏輯,
那所謂建設公司的授權是何時簽的就有點可疑了

如果有取得建設公司授權,
又確定不會侵犯原作者的權益,那何需在事後電話詢問原作者是否同意電影宣傳使用?
合理懷疑建設公司只是友情相挺的擋箭牌而已,
要告建設公司?

要論法條也先把邏輯理清一下吧

clark9527 wrote:
既然劇組是先用了圖再去問樓主是否可以授權,
依照這種喜歡先斬後奏的邏輯,
那所謂建設公司的授權是何時簽的就有點可疑了

如果有先取得建設公司授權,
又確定不會侵犯原作者的權益,那何需在事後電話詢問原作者是否同意電影宣傳使用?
合理懷疑建設公司只是友情相挺的擋箭牌而已,
要告建設公司?

要論法條也先把邏輯理清一下吧


什麼邏輯?

都跟您說了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

衍生著作著作權和原著作權是互相獨立的

你還在鬼打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結論:樓主可能告錯人了,真正侵權的是建設公司而非劇組






IdleBee wrote:
我並沒有說劇組一定有罪,但你卻先排除對劇組調查的正當性
那照你這種邏輯那樓主更沒有理由對其他已授權的單位提告啦
因為樓主更提不出其他單位的犯罪證據
所以這種論點不就是要樓主別告了嗎


排除對劇組調查的正當性?

這是誰說的?

您說的嗎?

我說的是樓主告錯人了

真正侵權的是建設公司

這叫排除調查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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