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引用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850

「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為這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完整性。例如,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又所謂「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有時也會指原已不受保護的原著作,不會因為衍生著作之保護,導致對原著作重新加以保護。例如,英譯曹雪芹的「紅樓夢」,英譯版的「紅樓夢」可以受保護,但已經公共所有的「紅樓夢」,並不會再受保護。

甲之A著作授權乙改作,而產生B著作,A著作是原著作,B著作是衍生著作,這兩個著作各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由於B著作是衍生自A著作,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只是在授權的上下游一般關係中,甲因為授權乙改作,已認知乙的衍生著作B著作之通常利用行為,不會對於B著作之利用,再主張原著作之A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但也未必是絕對,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所以,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

依具連結作者的見解 ,原著跟衍生著作的關係(如果都成立的話)
小弟認為



但法官怎判我就不知道了
clark9527 wrote:
既然劇組會去詢問樓主...(恕刪)


殘念

一張圖就說明一切

禁止再授權契約-->債權契約-->相對效力--->無對抗第三人效力

衍生著作權--->準物權--->絕對效力

劇組取得衍生著作權--->禁止再授權契約--->勝

攝影師原始攝影著作--->衍生著作權--->敗(著作權法第6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powerslide wrote:
禁止再授權契約-->債權契約-->相對效力--->無對抗第三人效力

衍生著作權--->準物權--->絕對效力

劇組取得衍生著作權--->禁止再授權契約--->勝

攝影師原始攝影著作--->衍生著作權--->敗(著作權法第6條)

再問一個問題:
樓主為了得到劇組取得之衍生著作權來自建商的證詞或證據,而先告劇組是否有必要?
確定劇組說的是真話然後再告建商


這是?這是?這是?這是?這是?這是?這是?這是?
其實P大講的幾個重點應該是正確的(雖然我不喜歡他講話的態度,不過專業上…)


如果"相似"的事件,有最高法院的案例出現

基本上一二審會照著最高法院的判法走

1.重點是法院認不認為版主的案子,跟獎牌的案子是不是相似

2.最高法院有沒有,別種相似的案例,確是別種結果



其實最有問題的是建商,法律上

可是電影公司就算最後呢從法律上脫身…他對事情的態度

就算電視上有播我也馬上轉臺
p大...額外一提,雖然你得不少獎...恭喜你
不過說真的我並不覺得那些作品有多厲害耶
難怪我總覺得有時比賽像摸彩大賽....
多投一些比賽項目,運氣好,機會來的話就中獎....

反來我覺得你在學術相關背景上遠比你攝影能力強,
很會讀書.....你的學歷超強的.

我想在台灣當一個紅律詩應該遠比當攝影師或是藝術家賺錢吧?

還是建議你好好當律師,攝影可以當休閒就好,
光靠律師打官司就夠你賺翻了吧? 我不是很董台灣律師行情,
不過我想你那麼厲害,待遇應該可以滿不錯.

言歸正傳,我想說的是,法律學理上或許你是對的
(不過還得看看上法院後,最後判下來的結果),
但是別忘了法律之外所謂道德上的爭議,
即使劇組或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別忘了道德爭議在每個人心中仍然有最後的評量.

& 有一個想法我跟你一樣,就是說真的原po的照片基本上拍得還ok,
但是說真的並沒有啥特別的就是....

所以我才想不通,這種等級的照片自己去拍一下不就好了,
何必還要跟原po或是建商談授權...
拿個腳架,拍幾張圖,回去接一接,後製一下完工....

或許最後法律的結果,不是版民所想的結果

不過我覺的一定要告劇組…

就算法律無法定他的罪(全推給建商,建商再推給設計)

不過至少讓我們知道,蔡導做事的方式,處理事的態度

仔細看Power兄舉的判例 ,我認為角色不同,狀況不一樣
這是判例的狀況


這是樓主的狀況


steven828 wrote:
說實在的這張照片在相...(恕刪)


蔡導已經承認是向建設公司借圖,建設公司是用樓主的圖,所以這已經是同一張圖了

Q毛將 wrote:
仔細看Power兄舉...(恕刪)


問題在於實際上侵權的是建商,

因為他違約將使用樓主作品的衍生著作再授權,

這案子裡劇組可以把責任全部推給建商,

因為劇組有建商的合法授權,

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腳的,

不過在形像上面就不是那麼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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