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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為這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完整性。例如,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又所謂「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有時也會指原已不受保護的原著作,不會因為衍生著作之保護,導致對原著作重新加以保護。例如,英譯曹雪芹的「紅樓夢」,英譯版的「紅樓夢」可以受保護,但已經公共所有的「紅樓夢」,並不會再受保護。
甲之A著作授權乙改作,而產生B著作,A著作是原著作,B著作是衍生著作,這兩個著作各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由於B著作是衍生自A著作,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只是在授權的上下游一般關係中,甲因為授權乙改作,已認知乙的衍生著作B著作之通常利用行為,不會對於B著作之利用,再主張原著作之A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但也未必是絕對,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所以,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
依具連結作者的見解 ,原著跟衍生著作的關係(如果都成立的話)
小弟認為

但法官怎判我就不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