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k9527 wrote:
同樣的事情可能因為引用不同法條而有不同的判決,
其他類似判例也不見得一體適用,
法律很多漏洞可鑽,
如不能能按正常邏輯去審酌,
判出「群情譁然」的結果就真的很
。
某人最大爭議是他並非法官卻未審先判。
未審先判的人是您吧!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未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前
推定被告為無罪哪裡錯誤了
倒是您一口咬定對方侵權
依據何在?
難道您就是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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