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slide wrote:
我判了什麼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說的是本案有問題的是建商
你應該找建商去告民事違約
不是去對無辜的第三者告刑事怎麼有人到現在還分不清民事和刑事的不同?
把二者混為一談
至於我是哪裡的專業
說出來恐怕嚇死您
不管是在學術或實務上都是處於最高的地位 :)
是不是無辜第三者是你說了算嗎?
如果你說不知原作者是誰,
要辯稱無辜還有可能,
那劇組先打電話問原作者是為哪樁?
這樣可以用善意第三人自居嗎?
還有,我是質疑而已,沒說有罪,
請你指出我哪一篇有出現這種字眼,
說不定大家會相信你的專業能力。
糟糕,P君引不出文開始出現鬼打牆亂引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