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clark9527 wrote:
是不是無辜第三者是你說了算嗎?
如果你說不知原作者是誰,
要辯稱無辜還有可能,
那劇組先打電話問原作者是為哪樁?
這樣可以用善意第三人自居嗎?







難道樓主也要說那動國硯大樓也是他拍的囉?


clark9527 wrote:
某人最大爭議是他並非法官卻未審先判。


clark9527 wrote:
還有,我是質疑而已,沒說有罪,
請你指出我哪一篇有出現這種字眼,
說不定大家會相信你的專業能力。
前面好像已經比過很多次囉

糟糕,P君引不出文開始出現鬼打牆亂引文了


你終於承認自己是鬼打牆了

你的質疑是合法

別人的質疑就是未審先判?

再掰嗎?

powerslide wrote:
難道樓主也要說那動國硯大樓也是他拍的囉?






你終於承認自己是鬼打牆了

你的質疑是合法

別人的質疑就是未審先判?

再掰嗎?


你不是質疑,你是說無罪,
而且說了N次。

還有你沒回覆先打電話詢問授權,
後來沒成交就使用是否可稱為善意第三人。

只會迂迴找洞鑽說是經由別人授權,
卻不會正面回覆,能力可見一斑
好幾天了.. 四五機壞啦??
好幾天了.. 四五機壞啦??
簡單問一下:

A.劇組拿不出 建商授權書

B.劇組拿出 建商授權書(條文合法?的授權)

C.劇組拿出 建商授權書(條文不合法?的授權)



這樣對本案會有什麼發展呢? (原著 VS 劇組)


又,是不是可以建議 樓主 也準備資料 去提告 建商了呢?



clark9527 wrote:
某人最大爭議是他並非法官卻未審先判。


clark9527 wrote:
你不是質疑,你是說無罪,
而且說了N次。


既然我說的都是無罪推定

何來未審先判?

你不是在鬼打牆?


clark9527 wrote:
還有你沒回覆先打電話詢問授權,
後來沒成交就使用是否可稱為善意第三人。

只會迂迴找洞鑽說是經由別人授權,
卻不會正面回覆,能力可見一斑


迂迴?

你又在鬼打牆了

前面都已經說過那麼多遍了

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權

跟原著作是互相獨立的

還要什麼原作的同意?

請不要一再地跳針好嗎?





難道樓主也要說那棟國硯大樓也是他拍的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powerslide wrote:
既然我說的都是無罪推定

何來未審先判?

你不是在鬼打牆?




迂迴?

你又在鬼打牆了

前面都已經說過那麼多遍了

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權

跟原著作是互相獨立的

還要什麼原作的同意?

請不要一再地跳針好嗎?



樓主要告建商的前提是痞子英雄劇組在不知情下取得建商授權,
因為不知原作者是誰所以未取得原作授權是合理的。

你說不需同意那劇組就不用先打電話詢問樓主呀,
擺明是想省錢去找個建商授權,而且還不知合不合法(這是法官能判不是你說了算)。
你搞半天還是不懂善意第三人定義是啥還說專業?

說到跳針你應該是這討論串第一名喔

還有,請不要故意歪樓企圖弄倒它,
有點司馬昭之心

clark9527 wrote:
樓主要告建商的前提是痞子英雄劇組在不知情下取得建商授權,
因為不知原作者是誰所以未取得原作授權是合理的。

你說不需同意那劇組就不用先打電話詢問樓主呀,
擺明是想省錢去找個建商授權,而且還不知合不合法(這是法官能判不是你說了算)。


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說了嗎?

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clark9527 wrote:
你搞半天還是不懂善意第三人定義是啥還說專業?

說到跳針你應該是這討論串第一名喔

還有,請不要故意歪樓企圖弄倒它,
有點司馬昭之心


殘念您又在鬼打牆了

下面的最高法院判決已經回答您了

除非您認為自己比最高法院的法官還大

否則目前的法院見解就是這樣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 NORMAN) 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
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
,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
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經依美國著作權法第四百十條(a)項給予著作權,以美商達
美迪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美迪亞公司)或尼爾諾曼名義登記在案,嗣於西元一九
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再將該衍生著作權移轉予畢卡索創意公司,該公司授權被上訴人
自西元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五年內為商業上使用等情,有美國政府所發著作權證書
及經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洛杉磯辦事處認證之畢卡索創意公司授權聲明書、認
證書可稽,上訴人亦無爭執,自屬真實
。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
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且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就系爭著
作權如涉及法律糾紛,其願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主
張:系爭契約無效或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之情形,伊得解除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並非可取。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恕刪)



我認為該案例只說明

即使衍生著作是由(尼爾諾曼)未經原著(畢卡索後人)授權 而做的創作

他的衍生著作權目前台灣認為合法 ,故可以授權其衍生著作權與他人

但法院並沒說該案"告訴人"使用該衍生著作權沒有侵犯到原著的權利

(因為原著又沒來告該案"告訴人")

而該案"告訴人"認為 ,縱使他的衍生著作權目前台灣認為合法 ,但不能保證告訴人使用其衍生著作不會被原著告 ,故要求被訴人返回授權金

而法院認為因為"被告訴人"有跟"告訴人"簽立如有問題會代為負起完全法律免責 ,故已可保障"告訴人".


可是樓主這個案子 ,建商有跟劇組說有問題他會負起完全法律責任嗎

又從雙方的聲明 ,可得知劇組已知道建商的圖改自樓主,

才會電話要求樓主授權

劇組可以全身而退?



Q毛將 wrote:
他的衍生著作權目前台灣認為合法 ,故可以授權其衍生著作權與他人

但法院並沒說該案"告訴人"使用該衍生著作權沒有侵犯到原著的權利


都可以授權了

還侵害什麼原作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六條第1項的規定是定假的嗎?

而且最高法院不也說了

如果有侵權那也是衍生著作權人與原著作人的問題

與第三人無關

不是嗎?


系爭衍生著作於我國亦享有著作權,縱
其有未得畢卡索繼承人之同意而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行為,亦僅屬該畢卡索畫
作衍生著作權人對於畢卡索之繼承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就第三人而言,於該衍生著作權未經撤銷其登記前,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被上訴
人之系爭著作權自屬存在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Q毛將 wrote:
我認為該案例只說明

即使衍生著作是由(尼爾諾曼)未經原著(畢卡索後人)授權 而做的創作

他的衍生著作權目前台灣認為合法 ,故可以授權其衍生著作權與他人

但法院並沒說該案"告訴人"使用該衍生著作權沒有侵犯到原著的權利

(因為原著又沒來告該案"告訴人")

而該案"告訴人"認為 ,縱使他的衍生著作權目前台灣認為合法 ,但不能保證告訴人使用其衍生著作不會被原著告 ,故要求被訴人返回授權金

而法院認為因為"被告訴人"有跟"告訴人"簽立如有問題會代為負起完全法律免責 ,故已可保障"告訴人".


可是樓主這個案子 ,建商有跟劇組說有問題他會負起完全法律責任嗎

又從雙方的聲明 ,可得知劇組已知道建商的圖改自樓主,

才會電話要求樓主授權

劇組可以全身而退?


正解
衍生著作權有沒有侵犯到原著的權利->是法官能判,並非P君所言案例可套用
劇組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條件,對劇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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