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1417&lang=zh-hant
......
上面的案例可不是這樣....


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之利用,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嗎?


作者: 博仲新聞

作者:郭建中律師

案例事實:
某政府機關A委託B畫家為其設計標章,經雙方協議後,由B畫家取得所完成著作之著作權,但A機關得利用該著作,並有改作之權利。其後,A機關將該標章修改後,置於其網頁上宣傳推廣,並供民眾下載利用。某日,C自A機關網站下載該標章,並使用於其商品上。C之行為經B畫家發現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並要求C賠償。

C主張,其並未使用B畫家之原著作,其所使用者,係經A機關修改後之新標章,該新標章之著作權人應為A機關,而非B,B對於修改後之新標章並無任何權利。C又主張其使用該標章既經A機關之同意,即無侵害著作權之可言;縱使有,也應該是侵害A機關之權利,而非B之權利。因而否認B之指控,並拒絕賠償。

究竟B與C誰有理?
說明: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A機關將B所設計之原著作加以修改所完成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之著作權,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但B對於修改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因此受任何影響。換言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在著作權法上是兩個各自獨立之不同權利,彼此不影響對方權利之完整。

至於衍生著作之利用,所涉及者,除了對於衍生著作之直接利用,而須取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由於衍生著作係由原著作改作而來,亦涉及對於原著作之利用。而如前所述,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各自獨立之權利,使用衍生著作時,除取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仍需再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可合法利用該衍生著作,不可不慎。

因此,將改編自小說之劇本拍成電視劇,或演奏經改編之樂曲,而未取得原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構成侵害著作權,應負民刑事之責任。
其次,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與衍生著作之情形相同,編輯著作之利用,除應取得該編輯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仍需取得其中個別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結論:
因此,在本案例中,該新標章雖係該A機關所改作,但C仍應取得原始設計人B畫家之同意後,方可使用該


powerslide wrote:
重複發文.........(恕刪)
clark9527 wrote:
正解
衍生著作權有沒有侵犯到原著的權利->是法官能判,並非P君所言案例可套用。
劇組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條件,對劇組不利。


原來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法官

判你贏的才是法官?

你沒聽說過什麼叫判決先例嗎?
stp0936 wrote: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1417&lang=zh-hant
......
上面的案例可不是這樣....


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之利用,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嗎?


作者: 博仲新聞

作者:郭建中律師


上面這個案例不是法院判決

是作者:郭建中律師的個人見解

OK?

powerslide wrote:
原來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法官

判你贏的才是法官?

你沒聽說過什麼叫判決先例嗎?


最高法院法官是本案承審法官嗎?
案例有100%相同嗎?

你為辯而辯的確夠專業
clark9527 wrote:
最高法院法官是本案承審法官嗎?
案例有100%相同嗎?

你為辯而辯的確夠專業


最高法院不是本案承審法官

但是他可以對下級法院的上訴判決發回更審?

所以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有拘束力

您瞭嗎?

再者你講了半天都是您個人見解

沒有有法律依據

更沒有判例佐證

可信性極低啊


許多人告不成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用了這一條吧....
................
http://www.fgu.edu.tw/~iproperty/index.php?title=10&PHPSESSID=ukcbughltqsv43kucmvpdum3p1
.....
創用CC簡介

創用CC 核心授權要素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原作者為您背書。目前所有創用CC授權條款都包含此項核心授權要素。

例如:麻省理工學院的教材以包含?姓名標示?的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芷雋利用這些教材製作教學投影片時,必須依照著作人的指定的方式標示名字,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麻省理工學院為其教學投影片背書。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

您不得為商業性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

例如:山姆將手繪卡通圖樣掃瞄到個人網站上,該網站採用包含「非商業性」要素的授權條款。 曾 老師可以將網站上其中一個圖樣製作成暑假作業的封面,因為這不是商業性使用,所以不需要再經山姆授權。



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s)

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他人著作。

例如:香妃寫了一首歌,採用包含「禁止改作」要素的授權條款放在音樂網站上供人試聽,其他人不可以對這首歌進行混音、重新編曲或其他改作行為。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若您將他人著作改變、轉變或改作成衍生著作,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採經創用CC組織認可的相似、相容的授權方式,始得散布該衍生著作。

例如:明昀寫了一件教案,採用包含「相同方式分享」要素的授權條款放在教學網站上,其他老師若據此創作衍生著作,也必須與明昀採用相同的授權條款釋出。



創用CC核心授權教款



創用CC授權有四種核心授權要素: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式分享,由這四種核心授權要素,可以組合成下列六種核心授權條款:

一、「姓名標示」

二、「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三、「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四、「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五、「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六、「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一、 姓名標示
授權條款說明:

著作者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者只要依照著作者指定的方式標式姓名,就可 以自由利用、分享其著作。利用者可以將著作用於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用途,也可以自由依照自己的需求修改、更動著作。如果利用者基於原著作,創作另一衍生著 作,利用者身為衍生著作的著作者,可以任意選用其他的CC授權條款,甚至可以不採取創用CC授權條款。這是對利用者而言,最自由的授權條款。

二、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授權條款說明:

著作者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者只要依著作者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分享該著作, 不限商業姓或者非商業性的使用。但是利用者不可以更改其原著作,讓其成為一個衍生著作。

三、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授權條款說明:

著作者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者只要依著作者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並且和別人分享該著作,不限商業性或者非商業性目的。「相同方式分享」的意義是:若您將他人著作更改、轉變或改成衍生著作,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創用CC授權條款,或採用經創用CC組織認可的相似、相容的授權方式,始著散布該衍著作。舉例而言,當著作者採用「姓名標示-禁止改作」的授權條款,利用者就必需把衍生著作也採取「姓名標示-禁止改作」此授權條款。

四、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說明:

著作者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者只要依著作者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並且在非商業性用途下,就能自由使用、分享或改作其原著作。著作者仍然保留商業性的用途權利下,因此利用者若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時,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五、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授權條款說明 :

著作者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者只要標示其指定的方式標姓名,並且在非商業性用途的情況下,就能自由使用、分享該著作,但不可以改作。著作者仍然保有授權商業使用的權利,因此利用者若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質用途,或者欲改作原著作,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六、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授權條款說明 :

著作者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者只要依著作者指定的方式標式姓名,並且在非商業性的用途的情況下,就能自由利用、分享或改作。但因為在「相同方式分享」的限制下,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也必須採用跟原著作相同的創用CC授權條款,也就是「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此條款,才能對衍生著作進行散布;著作者仍然保留商業性權利,因此利用者若欲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質用途時,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powerslide wrote:
最高法院不是本案承審法官

但是他可以對下級法院的上訴判決發回更審?

所以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有拘束力

您瞭嗎?

再者你講了半天都是您個人見解

沒有有法律依據

更沒有判例佐證

可信性極低啊


可發回更審是嗎?
此案原來可上訴最高法院?
你還真專業

你講了半天都是他人見解,
或是一再跳針貼一些不盡相同的案例,
那大家上Google就好,何需聽你多言?
clark9527 wrote:
可發回更審是嗎?
此案原來可上訴最高法院?
你還真專業

你講了半天都是他人見解,
或是一再跳針貼一些不盡相同的案例,
那大家上Google就好,何需聽你多言?


既然如此

你要找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來反駁我

應該不是難事吧

P大...您的案例來源是這個案子吧....仔細看了一下...您一再引用這個案例..個人認為跟此案是不同的..差別在....您的案例是付費者(告訴人)要求償還費用..對衍生著作的人...案子主訴衍生著作權的獨立權...告訴人非原著作者...而樓主這個案子是主張原始著作權的權利..

引用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9658



裁判字號:


87年台上字第3806號




案由摘要:


著作權法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4 期 560-569 頁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6 條 ( 87.01.21 )




要旨:


原判決將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本質上屬於獨立著作權之衍生著作分割為單
純就原著作改作而不具原創性部分及改作而具有原創性部分,並認上訴人
僅就後者取得衍生著作權,又未論究被告使用於其商品上者究為原畢卡索
之美術著作抑為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衍生著作,自嫌判決理由不備。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 6 條 (8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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