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然拍攝小販嗎?

話說, 有一日我在公館汀洲路上拍一家很多人排隊的車輪餅,
老闆很不客氣地對我大叫:
"喂, 先生!"
然後用手指一指他牆上又小又髒的一張小告示牌, 上面有注明不能拍照和錄影.
我當時心想人家都注明不能拍了, 就自覺理虧說聲抱歉,
心想這種沒禮貌的店家的照片我也不想留, 就主動前去把照片刪給他看.

不過事後想想覺得很不舒服, 所以想來確認幾件事:
1, 店家開在馬路邊, 就算他自己宣告不能拍, 就真的不能拍嗎? (我沒要做販賣照片的商業行為)
2, 我是站在馬路上的公家財產上拍的.
3, 有沒有什麼樣合法的做法, 讓我可以拍到他的店他又拿我沒辦法的?

先謝謝大家囉~
FB:facebook.com/photography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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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也被「質疑」、「嚇阻」過。

回到家本來頗不爽,想說到底是在跩什麼!

不過事後想想,我們常常有一種以「自我」的思考法。

「我沒有要販售影像」,「我又沒擋到他」、「我又沒怎樣」

「我在馬路上」,「我離他很遠」、我...太多了。

後來我漸漸知道,我喜歡拍照,不代表每個人都喜歡被拍!!

還有,對於搬法條出來是最不以為然的!

好像仗著自己是高知識份子,用法條到處強暴別人~爛人!


攤販應該沒什麼好拍的吧.......

除非你是部落客,跟老闆詢問一下,稱讚一下他的東西很好吃,老闆爽了就會高興的讓你拍個夠。

不然,他只把你當成跟警察杯杯同一卦的 ~~~

以後要拍之前先詢問一下人家的意見,這樣才不會搞的自己心情很差
回憶相機 http://tw.myblog.yahoo.com/blueshine-memorycam
話說, 有一日我在公館汀洲路上拍一個很多人看的正妹,
正妹很不客氣地對我大叫:
"喂, 先生!"
然後用手指一指她腿上又小又短的一件小迷你裙, 臉面有明確不能拍照和錄影的表情.
我當時心想人家都擺明不能拍了, 就自覺理虧說聲抱歉,
心想這種沒禮貌的正妹的照片我也不想留, 就主動前去把照片刪給他看.

不過事後想想覺得很不舒服, 所以想來確認幾件事:
1, 正妹走在馬路邊, 就算她自己宣告不能拍, 就真的不能拍嗎? (我沒要做販賣照片的商業行為)
2, 我是站在馬路上的公家財產上拍的.
3, 有沒有什麼樣合法的做法, 讓我可以拍到她的人她又拿我沒辦法的?

先謝謝大家囉~



讀後感 :
1.妳願意隨便被人家拍嗎 ??
2.請尊重要被攝影的對象
"後來我漸漸知道,我喜歡拍照,不代表每個人都喜歡被拍!!"

這句話很中肯…立場也很公正;相信咩咩羊大大的人際關係一定很不錯


lailuan73 wrote:
話說, 有一日我在公...(恕刪)


呵呵, 我記得之前有人在捷運上拍公然拍妹妹, 上法庭也是沒事.

當然不是說我們需要做到這麼絕, 不過這次的經驗也讓我學會了,
以後要拍任何人, 都眼神手勢示意一下, 這樣比較好.
FB:facebook.com/photographyeye
lailuan73 wrote:
話說, 有一日我在公...(恕刪)


你以為這樣很高明嗎?卻不知道自己舉的例子很差嗎?

正妹有權拒絕別人照像因為她有肖像權問題(是否受侵害則另當別論)

店家或攤販本身並沒有肖像權的問題
如果不要有其他違法的使用
只要老闆未入鏡
你管我愛拍不愛拍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
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而肖像權係
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
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weechia wrote:
呵呵, 我記得之前有人在捷運上拍公然拍妹妹, 上法庭也是沒事.

當然不是說我們需要做到這麼絕, 不過這次的經驗也讓我學會了,
以後要拍任何人, 都眼神手勢示意一下, 這樣比較好....(恕刪)


沒錯,除非拍攝別人隱私,如由地下往上拍,
不然是沒觸法的,在大街上怎麼拍,都不會有事,只是有人誤解"法條"
以為這樣就觸了什麼權有的沒的,但事實上,不會。

但是只有一點要注意,就是禮貌問題,有的人很怕別人拍,會生氣
有的人很大方,如此而已。

我覺得那個攤販比較在意.....國稅局看到照片後來煩他要他補稅....
閃光彈 wrote:
店家或攤販本身並沒有肖像權的問題
如果不要有其他違法的使用
只要老闆未入鏡
你管我愛拍不愛拍
...(恕刪)


我記得,就算入鏡,也沒違法,
除非把照片拿去亂來。

這家老闆的不爽也讓我見視到了,以前經過總覺得幹嘛排那麼長,
現在又提出這種要求,更讓我了解這位老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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