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king0702 wrote:
用病人來比喻實在差很大
車是物品東西
人是生命
633大大的意思是:車子過了保固期就可以"起火"了嗎?
維修商與製造商多少也要負點責任吧!!
台灣真是汽車維修商、製造商跟代理商的天堂啊!!
當然不是,任何車輛自燃都是不應該的。
但是使用了七年的車,車主的使用狀況、七年來的維修、保養,每個環節都有可能是蝴蝶效應的起頭。加上維修處非起火處的鑑定使得車主要究責原廠,是很困難的。
所以在法律的途徑上,除非車主有辦法舉證出車輛的設計、保養廠的維修有問題、有瑕疵。車主很難有啥優勢可以對抗原廠。
所以最容易的方法就上PO上網公審。讓大家論理。但人性啊,容易偏頗、容易鼓動、容易盲從,所以阿,鄉民的正義...........是個屁
其實比喻病患和醫生的關係沒啥不妥的。如果連生命,都不容易究責了,更何況只是財物。雖然財物也可能會要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