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都有這種文.......!!直接問業務丫~又不是網友退錢給你!!你問一問是不是也要打給業務!?
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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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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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提醒你一下

1.即使你在審閱期相關的文件上已經簽了 "已審閱",仍然不具法律效應(一樣有三天審閱期)。

2.即使你簽的文件無審閱期的相關資料,你仍然具有三天審閱期的權力。



簡單來講,如果你不放心,打給消基會確定是否有此法條,

如果有,不管你簽過什麼,三天內可無條件退訂。





我覺得應該是要能退的,不然政府也不會訂這個規定.我個人很討厭現在每個行業,動不動就在講"只有今天才有這種優惠.一定要今天下訂..."又不是幾百塊幾千塊的事.就一定要強迫人家馬上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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