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我昨天先下訂1萬元,買了一台escape ,但我又想跟別人買
想問一下,如果簽約之後,不要,簽約金可以拿得回來嗎?
很簡單, 要得回來算祖上積德, 要不回來剛剛好而已.
大家都出社會了, 就依約行事就這樣...

還好訂金只有一萬....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如同1樓說的...
拿的回來真是平常有燒香拜拜
拿不回來合情合理
我前年也是先下定1萬訂金,預計買focus,後來也是取消了,她們用支票退回,不過需要一點時間作業,不用擔心啦!
按合約是不能退
看賣方有沒有要做長遠生意
為名聲應該都肯退,又沒損失
不論是非,畢竟不是大惡,
與客戶交惡是很不智的事
看來你沒搞懂簽約兩字的意義
沒拿回來剛好而已
能拿回來要偷笑請人家喝杯星巴克
不然你就是拿你現在的好單請他比照,這樣兩全其美....

買車不是只有買便宜最好

連業務的服務態度都要算進去

倘若交車前 交車後 這位業務真的照顧你的車就是自己的車

貴一點無妨

若遇到射後不理的...就自求多福啦
照契約當然是要不回來。
態度好點也許有機會。
不過要回來後找別人訂車萬一業務覺得單子賺不夠多反悔不賣你,照你的邏輯應該也OK吧?
以前看到的法規 請參考


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
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
生效施行。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
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當初我訂車時,有要求業代在合約上加註「本合約審閱期間截至xx年xx月xx日止,審閱期間甲方要求退訂,乙方須無條件退還訂金」。

如果沒寫的話,就只能照一般合約審閱期規定吧。過了的話,就只能看各業代的態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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