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公1960 wrote:
不起訴處分書 出爐 ...(恕刪)
同一件事,原法官跟這次檢察官的觀點竟然大不相同。那第一產物保險也可以說公會又沒實際看車,怎麼據以評斷只需付二萬多元給保險公司就行,應該原來的四萬多元都要力爭才是?
若以檢察官這種不起訴文的觀點,就算原來向肇事車主索賠十萬,也是可以獲得不起訴。根本搞錯重點,避重就輕。原先就是因為保養廠列出一堆應修項目,超出肇事車主可以認同的範圍,也才會經由法律程序,透過第三公正單位來估算合理的金額。現在肇事車主告的是保養廠將不需維修的項目也列為應修項目,有詐欺之嫌,而檢察官卻忽略這一點,而且還說,理賠員並沒有全部核可保養廠所列出的維修項目,所以沒有詐欺之意圖。下次遇到貢盤子的店家也可以辯稱,我有讓消費者殺價呀,所以我是童叟無欺?
而且,原先要四萬多元才修好的車,現在兩萬多元就搞定,那中間的價差,誰吸收?保險公司認賠嗎?保養廠認賠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