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交車了就不可能要求車廠換新車給你的...就算是以附屬配件尚未未完成交付當理由也是一樣理由很多網友已經寫了....所以就算找消保官或是走法律途徑也是一樣(一定是判修復並補償折價損失而已)當初開版的也沒處理好副廠配件安裝方式..怪只能怪自己配件沒裝好就交車..原廠是不幫忙裝沒錯...但是可以請外面的進來裝..當初我買新車也是這樣弄的..所以最佳處理方式我也很認同修繕到同新車後要求合理的賠償還比較可能...(我覺得火旺仔的想法不錯)開版的還是要理性處理比較好...
mmx1688 wrote:賞車阿!不過憑良心講...(恕刪) 心理接不接受跟現實就是有落差!!我上次車給人撞了,我也不爽阿!!我也想要他把我的車買回去啊!!但是可能嗎??是不是網路只要喊爽就好??不然我建議板主不只要求換新車原廠還要負擔20萬的精神賠償喊爽喊的不切實際我也會啊!!成熟一點好不好
口水戰是沒用.1.直接徵詢律師,依台灣的法律提出告訴的勝算有多大,看要不要提告.2.上報,讓台灣民眾知到HONDA有此業務員,也有此處理方式,要小心.長痛不如短痛,趕快辦一辦,將此事處理掉,不要花大錢又拿來讓自己嘔氣,懲罰自己.會短命的.划不來.
MILKBEAR wrote:以下事件為親身經歷,...(恕刪) 走法律途徑吧,把經銷商跟業代一起告下去經銷商的員工(受雇人)與你約定另行安裝副廠配件,且寫在合約裡,代表這是基於此買賣合約經銷商願意提供給你的「服務」,買車不只是買車,服務也可以算是你支付價金所應得的對價,前提是有寫在合約內。這跟原廠件副廠件沒有關係,今天如果情況換成合約裡載明交車前要去某某商家洗車或鍍膜,過程中出車禍,經銷商要不要負責,當然要。業代在履行合約提供「服務」的過程當中,因為自己的故意過失出車禍,導致無法給付功能、價值完整的新車,就是民法上所謂的「不完全給付」,依法可以選擇要求1. 回復原狀(就是把車修好)2. 另行給付無瑕疵物(換新車)3. 損害賠償,這沒有先後之分,選擇權在妳。再來比較有問題的討論如下:1. 配件寫在簽收單或合約內且已經簽名領受,但實際沒有,這要如何解釋?我的看法是簽名的單據是一種,是一種證據,當雙方各說各話的時候,證據是決定事實的依據,但是當雙方對此沒有爭執的時候,證據就不是那麼重要。從你跟車商的談判過程中,我得到的訊息是車商沒有不承認車禍是在裝配件的過程中發生的,業代本人也沒有不承認,既然是這樣那張簽收單所代表的法律意義只剩下「你同意受領領一部車,且此車至少在交車檢查項目上是無瑕疵的」,配件簽收的部分從你們之後的談判記錄就足以推翻。但我們不能排除上法庭後被告翻供的可能,所以先上調解委員會或是消基會調解,對雙方不爭執事實記錄一下是有必要的。2. 車子領回去是不是代表車商責任完結?第二天讓業代來牽去裝配件過程中出車禍就是業代跟車主之間的事?我認為不是,如同前面所說,這個合約除了包含交付新車義務,還包括安裝配件義務,領車子只能代表交付新車的義務完結與確定車子「所有權移轉」的時點,不代表合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車禍的發生依然導致整體合約義務的不完全給付。3. 經銷商要不要為業代負責?要,你的合約雖然是跟經銷商簽的,但是經銷商員工在履行合約的過程中導致的不完全給付,依照民法224條經銷商是要連帶負責的。我之所以一直強調裝配件是合約裡雙方約定經銷商的義務之一,原因也在此,這樣才能把經銷商跟業代拉在一起連帶負責。以上是依據「買賣契約」所衍生出來的法律請求權,另外還有「侵權行為」的法律請求權可以主張業代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了你車子的所有權,導致損壞,這時業代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業代之所以會去開你的車子,是在執行職務,他是經銷商的雇用人,所以依據民法188條經銷商也是要連帶負責的。我前面一直強調安裝配件是契約裡雙方約定的義務,在這裡也有影響。因為如果不這樣認定,安裝配件就會變成你跟業代之間的私人約定,就無法把經銷商拉進來一起連帶賠償了。其他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額的部分我想前面有大大都解釋的很清楚,我的想法是要求換新車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如果沒有至少也會幫你回復原狀+賠償因車禍減損的殘值+賠償因此事件你所額外支出的費用或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