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kk wrote:
樓主名子簽了車子開走了就是已交車
michael_chen wrote:
但也想請問您是根據哪條法律來佐證簽了名就是已交車?
又者何謂交車定義?
真要講法律規定,動產交付根據民法761條規定:把車開走就是交付
是否已經交車,並非著眼是否在車商提供交車清單確認表簽名,而是在於你是否現實上把車開走。
有人可能會質疑說:配件沒裝那算完成交車?整個交車程序並未完成?....
其實在法律規定上,車子沒裝配件,仍把車開走,就配件沒裝這部分,頂多叫不完全給付,意思是『已為給付,給付不符債之本旨』,依法可以請求補正(裝配件),如不能補正,才可能解約求償。其次,既稱已為給付,不就表示已經交車了嗎?
另外,沒裝配件就把車開走,能不能說依合約整個交車程序(車+配件)沒有完成,所以不算交車?
基本上配件、車子這個給付是可分的,你把車開走,然後說配件沒裝,交車沒完成,換言之,車還不是你的,因為所有權還沒移轉,你開的車依法還是車商的?這樣解釋行得通嗎?
僅就法律觀點討論,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