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更新--HONDA業務把顧客新車撞壞一事,已圓滿解決,謝謝大家。

現在既然原廠已經願意將車子修到好,~我想經過這次事件台本應該也會加強業代的服務
訓練吧!
版大遇到的這種狀況雖然無法接受~但我想業代還是應該要負起該有的責任!
希望版大可以向業代爭取到該有的權益!

ShangLai wrote:
不論有無矛盾,兩天與...(恕刪)


法律上不管你"認不認為"
樓主名子簽了車子開走了就是已交車
要搖旗吶喊誰不會,我支持樓主要求本田業務賠一台全新的雅哥3.5,賠償損害加這幾天在網路上的精神損失
問題是這樣回有意義嗎?
個人以為討論裡真正有用建議的是所謂"業務和業務朋友回的",哈
這事件絕大部分疏失發生在業務上,一個賣車業務一個月才領多少?你要他賠超過月所得數倍的金額到最後就是一拍兩瞪眼的可能最大
還不如就比較可能成局的方案去和原廠爭取自身權益
powerkk wrote:
法律上不管你"認不認為"
樓主名子簽了車子開走了就是已交車


同意法律上不管個人觀點,但也想請問您是根據哪條法律來佐證簽了名就是已交車?
又者何謂交車定義?
powerkk wrote:
樓主名子簽了車子開走了就是已交車


michael_chen wrote:
但也想請問您是根據哪條法律來佐證簽了名就是已交車?
又者何謂交車定義?


真要講法律規定,動產交付根據民法761條規定:把車開走就是交付
是否已經交車,並非著眼是否在車商提供交車清單確認表簽名,而是在於你是否現實上把車開走。

有人可能會質疑說:配件沒裝那算完成交車?整個交車程序並未完成?....

其實在法律規定上,車子沒裝配件,仍把車開走,就配件沒裝這部分,頂多叫不完全給付,意思是『已為給付,給付不符債之本旨』,依法可以請求補正(裝配件),如不能補正,才可能解約求償。其次,既稱已為給付,不就表示已經交車了嗎?

另外,沒裝配件就把車開走,能不能說依合約整個交車程序(車+配件)沒有完成,所以不算交車?
基本上配件、車子這個給付是可分的,你把車開走,然後說配件沒裝,交車沒完成,換言之,車還不是你的,因為所有權還沒移轉,你開的車依法還是車商的?這樣解釋行得通嗎?


僅就法律觀點討論,提供參考。

阿輝 wrote:
真要講法律規定,動產...(恕刪)

那有哪一條法律有載明"基本上配件、車子這個給付是可分的"?
mmx1688 wrote:
那有哪一條法律有載明"基本上配件、車子這個給付是可分的"?


至給付是否可分,通常依給付標的之性質定之,給付標的之性質為可分者,原則上屬可分之債;給付標的之性質為不可分,或雖非不可分,惟若強為分割,於其價值不能無損,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定為不可分者,均應認給付為不可分。(節錄自最高法院99,台上,173判決)

這是法院實務判斷標準,僅供參考。
阿輝 wrote:
至給付是否可分,通常...(恕刪)


開開心心的買車
還學到不少法律知識
台本你真行啊
阿輝 wrote:
至給付是否可分,通常...(恕刪)

老大,那請教一下,民法是規定『修復至原樣』還是『恢復至原樣』?
如果是恢復,那車主可以依『新車』的...心理因素向業務求償嗎?
修到像新的跟真的新車應該主要差在心裡因素,(註:修到像新的指所有損壞部分全數換新。)
法律承認心理上的損害嗎?
感謝你唷!
真不敢相信這麼大的一家公司會如此的不負責任
員工代表公司 ,相信台本在員工訓練時也會告知這種基本觀念
發生事情就跟公司無關

奉勸各位車子要保養或維修,盡量不要交給業代
因為發生這種事時絶大部分的業代都會採取類似的態度處理
achca wrote:
奉勸各位車子要保養或維修,盡量不要交給業代


本來就是這樣,
車要給人開,自己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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