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個昂貴的輕微碰撞阿

上述林小姐的案例是自己與對方和解
所以保險公司當然不賠那個金額
保險公司聰明的很
那是法官建議和解
如果不和解
那只好判刑是傷害責任
當事人應該是被嚇到了
注意是和解
不是判賠
該撻伐的是該保險公司
未盡保護自己客戶的義務
實務中
應該是像上述teabox所說
向法官表示誠意
當然最後一定是保險公司買單
當事人不會賠到半毛錢
不會有刑事責任
那只是以刑逼和解手段
只是要錢手段
不然難道只為出一口氣
法官也不會讓當事人予取予求的
mig33 wrote:
好像我在822樓舉例...(恕刪)

我同意好的保險公司跟理賠對一個保戶而言真的很重要,
但不要隨便舉個例子就想把實務面鎖死,
你這是在誤導網友以後刑事都別和解然後以刑逼民漫天開價向行為人索賠嗎??因為行為人會害怕所以可以拿更多???荒謬!
實務上過失傷害刑庭法官會斟酌民事部份是否已和解或判賠,是否在這個案子已經盡最大誠意填補受害者的損失,如果有,通常會減輕或免除其刑。除非是故意致人死傷,這就另當別論。

就民事部份:倘若談不攏-->依法判決-->可依保險契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額內直接對受害人付款
民事法官不可能同意你要多少就判多少,行為人也只是想賠個合理數字罷了。誠如本案女學生一樣,如果合理她也不至於不賠。
有網友可能會想說,等民事判了搞不好刑事都已經判決了。请問,難道不能上訴嗎?就乖乖等判決確定??
法律講求公平正義也講求衡平原則,當事人雙方都有攻擊防禦的權利,看事情要多層面思考不要一昧的因為情感上不認同就未審先判。
mig33總認為我偏袒保險公司不替車主跟肇事者設想,其實一開始在01留言我就已經講明此案想獲得合理賠償就是透過民事訴訟,該賠多少法官會在判決書告訴你。刑事部分我也只是點出若連車主一起告會有什麼存在風險,既然已經告了,就交給檢方認定,如此而已。
既然mig33大大法學素養這麼好,為人熱心又受網友推崇,與其在01留一大堆保護女學生權利的文章,何不直接代女學生擬一份準備書狀讓她29號呈給法官,搞不好因為你的精闢分析法官會判保險公司敗訴也不一定。加油,女學生的幸福就靠mig33大大你了。




到底是誰在幫忙,誰分析的有理,以女學生的程度應該看的懂;
是否代女學生擬一份準備書狀,我想應該可以免了,畢竟mig33這樣的幫忙分析、提醒,應該也夠受用了。

刀大大 wrote:
我同意好的保險公司跟...(恕刪)


此事民事在先,行為人本案女學生也只是想賠個合理數字罷了,
當然在法官宣讀完保險公司的求償文後,

(1)除非保險公司馬上給個合理的折價,然後本案女學生思索是否合理接受合解,
如果接受合解,另案之詐欺案還需處理嗎?詐欺案還成立嗎?

(2)如果還沒合解,當然桃園縣警方已經受理偵查,如果實務上沒合解又民事法官認為合理價低於求償價,
詐欺案還成立嗎?

mig33 wrote:
好像我在822樓舉例...(恕刪)


其實就我個人再看到類似的媒體報導時
第一個會先想到這報導是否有雙方求證
如果只是單一方的說法
哪"我個人片面主觀認為未必可全信"

尤其是車禍理賠糾紛都麻是公說公有裡婆說婆有理

我有點過去看新聞報導
認為全套說法只有林小姐的部分
而無對方說法
因此我"個人片面主觀認為"或許中間有漏了一些較客觀的說法

以此單一案列來涵蓋全部
我"個人片面主觀認為"不盡理想

-----------

個人依然認為保險是好的

但投保的保險公司及協助的保險員也是很重要的


billlu168 wrote:
此事民事在先,行為人...(恕刪)

1.詐欺屬公訴罪
2.我文指的是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
3.民刑事各自獨立審判,受不受影響看法官心證。例如短期內密集投保多份傷害險後出險,縱使刑事詐欺成立,民庭法官可能不認為屬詐欺一樣判保險公司要賠。
ragexyz wrote:
不管有無保險
自己最好是全程了解狀況最好

嗯! 這句說的好
其實這句話才是我在822樓舉林小姐例子的用意

我承認保險很重要
因為保險是分散損失的一種機制
所以我自己也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ragexyz wrote:
雖然該理賠專員很盡力想達成50萬的目標
但該保險公司依然只願意賠這樣
所以個人認為保險很重要
但保險公司更重要

這句話點出了保險公司的一般現況
在對方有受傷、保險客戶有肇責的情況下
保險公司通常不願意對調解金額買單(寧願等法院判決)
所以林小姐那個例子
若說有什麼值得學習的教訓
那就是林小姐應該要在一開始就認清保險公司的態度
從而在對方只要求20幾萬的時候
考慮一下自己和保險公司各負擔一半的作法
全部交由理賠員處理說真的不見得是對自己最有利的做法

mig33 wrote:
嗯! 這句說的好其實...(恕刪)


我也是覺得險很重要,
保險是分散損失的一種機制,但保險公司的態度更重要.
當然我自己也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這個例證中:
(1)保險公司就要針對擴大損失負責;因此建議只要在投保金額內的理賠,最好要由法院來判決;
因為林小姐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1人最高理賠30萬元,2人60萬元。經過調解委員會二次調解,對方只要求20幾萬,都因保險公司不賠那麼多錢而宣告失敗。
其實林小姐是錯估了形勢,對方的要求在其保額的範圍內,但保險公司不賠那多,而且說真的,她投保汽車第三責任意外險,保的額度真的很少,那有那麼剛剛好可以全用上。

(2)林小姐說,其實對方的傷勢並不嚴重,醫藥費約4000多元,但對方要求工作損失及其他賠償共20幾萬元。
這也可能是保險公司認為不合理的地方,但林小姐在合解不成的時後就要有警覺:對方一定會以刑逼民,保戶可能要面對6個月以內,通常是3至4個月過失傷害的刑責,易科罰金約在10萬元的處罰,最後在法官的調解下,以50萬元和對方達成和解。但保險公司只願理賠15至20萬元。

(3)在對方只要求20幾萬的時候,考慮一下自己和保險公司各負擔一半的作法。
這在(1)的時候, 她就要考量她可以接受(2)的狀況,誠意的陳述自己有要賠的意思,靜待法官判決,不然醫藥費約4000多元怎麼有辦法變成要求50萬那麼多?林小姐的前後不一致,才會落得更大的損失。

刀大大 wrote:
我同意好的保險公司跟理賠對一個保戶而言真的很重要


保險公司? 不是營利單位難道還是慈善單位?

肇事後一定要親自督促保險公司處裡. 別以為保險公司會處處為你
能獲取最大的利益. 才是企業首要目標

billlu168 wrote:






此事民事.......(1)除非保險公司馬上給個合理的折價,然後本案女學生思索是否合理接受合解,
如果接受合解,另案之詐欺案還需處理嗎?詐欺案還成立嗎?
..(恕刪)



保險公司是先向法院請女學生賠償47185元的支付命令,有附證明:理算書、估價單、發票、照片等證物;現在,當女學生提告詐欺後,如果馬上給個合理的折價,是不是更可證明聯合詐欺罪是可以成立的?
現在只有保險公司也向車廠提告詐欺,才能給社會大眾證明雙方沒有勾結《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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