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的違規停車在巷子轉角

sampsonlin wrote:
我家巷子口也是常有車...(恕刪)

應該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五十六條.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一、少數住戶不按規定將車輛停放於巷道內:
因該巷道非屬社區之一部分,既為一般公用之巷道,則公眾本均有使用之權限,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狹路或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得處新台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
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一般民眾,依同法
第七之一條之規定,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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