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w wrote:
不好意思"本人對正面...(恕刪)




開板主已經說他簽的條款是「本人對正面與背面契約內容已於3日合理期限內審閱無誤」,法律上就不可能再有三天的審閱期。



至於有些業務會同意「買賣約簽了之後,還可以在三天內無條件解約」,只有二種可能,第一,業務自己也不懂「審閱期」跟「猶豫期」的差別。第二,就是業務另外給客戶的優惠,但這個優惠不必然每個車廠都會同意,所以像開板主遇到的狀況,當然可以批評這個業務不懂「以客為尊」,但在法律上,他是站得住腳的。



找議員、找媒體當然都會有幫助,而且通常比法律更好用。不過如果只限縮在法律跟合約規定,那可以百分之百確定,開板主在簽約當天同意上面的條款,就代表放棄三天審閱期的保障,不可能再事後無條件反悔,也請板友以後遇到這個問題,不要被誤導了。


CSIL
我去爬文了之後
我在想我可以以"當時沒有給予審慎閱約的狀況下簽約"
來做合約無效之請嗎?~

我在桃園八德的NISSAN
本來服務的是曹先生,但一出事之後,他就變透明人了
後來都是陳主任在跟我接洽~
然後080服務的是位翁先生~
哎哎,如果當初找的是女性,今天是不是就不會這麼難過呢?
dearja wrote:
CSIL我去爬文了之...(恕刪)



理論上當然可以如此主張,只是問題在「如何證明」。


從訴訟實務來看,如果我是車商,我一定會主張「客戶在拿到合約書當天就表示已詳細審閱完畢,不需要三天審閱期,才會自願簽名同意『已經審閱完畢』」。而因合約上白紙黑字確實有您的簽名,所以會產生「舉證責任轉換」,也就是必須要由您提出證據,證明您當天同意「已經審閱完畢」的簽名,是在被詐欺、脅迫或其它非出於自願之情形下所為,才能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也就是悔約。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當時的對話錄音、簽約現場的監視器畫面、在場第三人的證詞等等。


但請恕小弟直言,在一般的情形下,買方要撤銷「拋棄審閱期本身的簽名」是非常難以舉證的事,因為即便業務員再怎麼舌燦蓮花鼓動您當場簽約,可是您簽字的時候畢竟還是出於自由意志,所以除非能證明當時業務員有傳達虛偽資訊(例如業務員騙您「先簽沒關係,帶回去不喜歡都可以解約」之類),否則很難讓業務員構成詐欺,更別說脅迫了(業務不可能拿把刀架在您脖子上吧)


當然法律上另外一條途徑是您自己承認「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意思表示,但走這條路您必須賠償車商信賴利益的損失,也就是定金的費用。


以上給您參考,小弟建議最佳途徑還是尋求「法律外」解決。
不好意思 本人就是汽車業務,且服務的基礎是誠信,我常問自己客人買車2年內會賣車跟業務都有關係,汽車業務也是人可是客人95%都是殺價殺的誇張也沒錯,但是你有權決定要賣不賣阿,反之還不是每個汽車業務自己亂放價錢,又沒本職學能,只靠一張嘴,DOHC VS SOHC 到底差異在哪, CVT-X VS CVT VS 4AT又哪裡不一樣,麥花乘與多連桿的差異。只會亂喊價,結果遇到好客殺無赦。
我舉的案例 客人一樣跟我買 可是 那2萬的訂金就被 總統夫人(同名),收去了。
大可去查證,我自己也打去080,也沒用。
是客人最後不想再為這事擔憂,自己選擇放棄。
座白工很正常,因為你教育客人,學不好的客人就轉系,到了別人家,又學了另一套,走了20家就有20套,現在你跟他說1+1=1 他會告訴你 錯1+1不等於0 但是一定大於1。
一看就知道是逼簽,還要道歉,我自己都不敢想。
法藍基王 wrote:
好事多的退費服務真是沒話說!

3C產品 "90天內"無條件退費

非3C產品 "沒有時間限制"無條件退費
(恕刪)


因為COSTCO是美國企業,在美國大概除了已經牽回家的車子、房子,速食店外帶的食物 (應該也是能退,只是

我沒退過)之外,好像沒有什麼東西是不能退的,而且大概都有一個月期限,

就算今天買個音響$200,過幾天看到它特價變$150,都能要求退差價,

不過有些店家不能退現金,只能換等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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