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w wrote:
不好意思"本人對正面...(恕刪)
開板主已經說他簽的條款是「本人對正面與背面契約內容已於3日合理期限內審閱無誤」,法律上就不可能再有三天的審閱期。
至於有些業務會同意「買賣約簽了之後,還可以在三天內無條件解約」,只有二種可能,第一,業務自己也不懂「審閱期」跟「猶豫期」的差別。第二,就是業務另外給客戶的優惠,但這個優惠不必然每個車廠都會同意,所以像開板主遇到的狀況,當然可以批評這個業務不懂「以客為尊」,但在法律上,他是站得住腳的。
找議員、找媒體當然都會有幫助,而且通常比法律更好用。不過如果只限縮在法律跟合約規定,那可以百分之百確定,開板主在簽約當天同意上面的條款,就代表放棄三天審閱期的保障,不可能再事後無條件反悔,也請板友以後遇到這個問題,不要被誤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