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192ivy wrote:假設此方案三審都通...(恕刪) 照這報導理解是買車折扣另外歸買車折扣...假如我今天買一部車子掛我得名字同時我名下有另一部符合條件得中古車 意思就是說我車子折扣另外談(新車) 舊車子可以報廢拿到8000塊同時政府給你5萬塊的貨物稅補助優惠 這樣應該沒錯 但如果你不打算買新車得話你只能拿到報廢價8千塊 因為一般消費者不可能賣到國外去得~~ 除非賣給車商 這筆錢會比車商賺去 所以建議要買新車才中古車殘值小於5萬8千塊以內只接報廢比較划算 否則你賣給車商這5萬塊車商賺去他肯定一定不會回扣給你= =
lkk77 wrote:何必弄那麼複雜, 5...(恕刪) 你到是真不知道官員在想什麼會用報廢跟出口的用意是!!汰換台灣的老舊車輛,達到節能減碳如果通通有獎 這樣報廢的意願就會降低甚至繼續在中古市場流通這樣政府的美意就本末倒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