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0717 wrote:
無法訴訟,和泰客服會...(恕刪)
買賣當然是以合約為準,但若以詐術影響交易決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就不是消費者簽了合約就必須認栽,中華民國還是有法律的
下面例子:
和泰告訴業代Lexus 某車系全面調漲三萬,並釋放消息給媒體進行宣傳
然後業代告訴客人會增加Carplay要漲三萬,結果客人考慮Carplay跟三萬後選擇購買漲價前車款
結果最後增加Carplay後只漲一萬,和泰是否以詐術影響交易決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可否請和泰法務給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