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的時候剛換 Toyota新車.當然以前那台中古車.也順便教 Toyota的中古車商來估價
之後中古車商也把車子開出去試車.然後車子外觀內部也仔細看過之後
開出他要買下的價錢.因價錢我們覺得可以也賣給他了.但我們是以車交車的方式
我們拿到新車後.中古車在交給他.賣掉的價錢直接在新車上抵用
過程都清清楚楚.沒有任何問題.新車也使用快2個星期
但就在昨天接到這位中古車商的電話!!他說我們的車有泡到水
說以他們的合約如果車子有發生事故可以像我們索賠或不買退車給我們
且說我們要在陪他5萬塊.如果不要她說他要把車退回不買
(我心想如果我們去買中古車買到有問題的車商也不會理採全額退費更是不可能.怎麼現在腳色互換了!!)
(車子泡水只有快一個輪胎高.且引擎部份我們還有撐高.當初到原廠處理花了1萬5左右.車商要求5萬會不會太高)
(因當時在場有5人包含業務......事情發生後打給業務.....業務卻不接電話!!)
1.在簽約之前不是自己要先看好.怎麼現在後悔卻要退車???(是否自己專業上有疏失)
2.當時他有問我們是否為事故車.我們回答沒有但車確實有泡過水(想問泡過水的車是否為事故車?)
3.當初賣車的合約我們手上似乎沒有.但我們確實是有簽合約書.所以針對此問題到底是該賠還是不理會?
PS:所以各位01的大大對於這事有何見解?能否提供意見~順便以這事件作為警惕!!
個人積分:85分
文章編號:25314006
tingckck wrote:
今年1月初的時候剛換...(恕刪)
泡水只有一個輪胎高,那應該半台車都泡在水裡了吧!很嚴重了
車內線路泡過水後誰知道哪天開到一半會不會火燒車
中古汽車因泡水而零件受浸水影響之程度,影響中古車之性能及使用年限,為衡量買賣價格之重要因素,A於交車後始發現汽車引擎或機電系統曾浸水而影響使用之重大瑕疵,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如B明知所出賣之中古車於交付前引擎或機電系統曾浸水,卻未告知買受人,則恐有「詐欺」之虞,並得依同法第227條、第360條關於「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 如B明知所出賣之中古車於交付前引擎或機電系統曾浸水,卻未告知買受人,A亦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買賣契約。轉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他是可以跟你撤銷買賣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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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5316814
個人積分:548分
文章編號:2532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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