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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來函 (201308090010) 我們收到了。
關於您的反映事項
關於自備機油
本會回覆如下:
陳先生您好:
一、您102年8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有關 您所請釋汽車保養廠多限制客戶不得自備料件、油品等事宜,應比照本會對於自備機油乙事之立場。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摘要說明如下:
(一)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二)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三)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份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份原有之保固。
前開決議業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於限期內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若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
三、您所請釋之事由是否違法,仍須視個案調查結果而定,您如有相關事證,建請以書面署以聯絡地址、具體檢舉內容、檢舉對象,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郵寄到會(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12樓)。本會亦將持續關注市場動態,如有違法情事,將予查處。
四、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