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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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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錯誤請告知!會做修改,感謝
碰碰陳 wrote:
這篇文章是朋友傳來的...(恕刪)
網路上有許多關於車禍後續處理的分享文章
有寫得很詳細的
也有就單一層面去敘述的
其實 發生車禍時 要考慮的層面蠻多的
一不小心
後續的糾紛 賠償官司 會很麻煩
大家都知道 打官司 要講求證據
證據會說話
誰能提出直接證據
誰就能佔上風~~~
一般交通事故可以區分兩大類:
第一 單純交通違規 雙方車輛損傷
這是違反交通規則 及民事賠償的問題
除了要被警察開紅單之外
車輛有財損保險 雙方就可以通知保險人員出面協助處理
這是一般常見的狀況
至於賠償修車 能否和解 那是另一個問題~~
第二 就是交通違規 除了車輛損傷之外 還有造成人員傷亡
也許是單一駕駛人受傷
也許是雙方都有受傷
也許是乘客有受傷
也許是路人有受傷
也許是造成第三人的財損及傷亡(例如波及到民宅 路邊車輛等等~)
這一種情形 就很麻煩了
人員傷亡 車輛損傷 甚至還有第三人受傷等等
除了交通違規之外
還會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以及刑事上的過失致人於死 或是過失傷害責任
除了要留在車禍現場之外
還要打110 119報案
有些都市地區 管區員警會通知交通大隊各區小隊到現場拍照 畫圖
不同地區的處理方式 不同
但是大同小異
有些可能還要製作雙方筆錄
如果是有受傷者送醫住院
也許要過一段時間
才會通知製作筆錄
這種情形 警察除了會告知:雙方是否私下和解之外 也會告知如果提出傷害告訴
要在6個月之內提出
所以
往往車禍事件發生傷亡事故之後的半年內
都是車禍當事人及其家人 警察 保險公司人員 調解委員會
在處理這些後續賠償的問題
無法順利和解的話
有一些人就會提出傷害告訴
~~~~~
詳細的過程 其實是很繁瑣的
而且也牽涉到許多法律規定
現場的蒐證及警察的處置也都很重要
因為這會影響事後的賠償責任歸屬
不過
有一點可以確認的:
不管是大車禍 或是小車禍
只要是發生了交通意外事故
建議雙方一定要和解 留下書面資料
如果有一方認為是小疏失 不願追究 而自行開車離開時
建議另一方 應當場記錄[當時的情況]及[車輛損傷的情況]
用手機 相機 錄影拍照都可以
甚至必要時 應該至當地派出所報告 備案
這樣
就不會事後被誣賴是肇事逃逸!~~~~
還有就是:只要是交通事故造成有人受傷(包括路人也受傷或波及其他車輛時)
一律都是先打110報案
現場有發生流血之緊急情況時 一定要打119
要有救護車到場
這是一定要先做的!~~~
至於後續是否可以請強制險醫療費用 保險理賠醫藥費+住院費用
保險理賠車輛損傷修護費用
以及談和解時要付多少精神賠償金
都是要等到事故之後的責任初步判定表出來之後
釐清故意或過失的比例之後
雙方在找時間去協商
必要時還可以申請事故鑑定 取得鑑定報告
然後在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真的無法調解成立
才考慮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是民事賠償訴訟!~~~~
碰碰陳 wrote:
這篇文章是朋友傳來的...(恕刪)
前陣子經過一個速限40的閃燈路口,橫向有機車出來為了不撞上所以就煞車停止,讓車
因到路口前就已收油所以是用40不到的速度順順停止
車才剛停住我正要把腳放下就聽到身後一陣煞車聲
才剛回頭就看到一個物體直接往我撞上

力道很大我人往前推擠車倒下但很幸運的人沒大礙
事故發生後因為沒行車記錄器,所以我立刻去把我本來要讓的機車攔下請他當證人
並且先拍1張照在打110報案
報案後繼續拍照!!至少要有3個方向的照片,對方車牌也拍
對方一直要我把車扶起到路邊講和解!並表示他錯他會陪,他要趕工作
不然就是說事故影響其他人通行了快把車先移走在說!
我直接跟對方說,要和解可以!!直照規定來走完,破壞事故現場會把事情弄得更糟
還有就是 「不要動我的車!」
對方當然還是堅持快把車移走到路邊但我依然繼續拍照
之後警方到場,酒測時對方就心虛了,有喝酒精飲料,就側值0.01? 我則是0
事故後我馬上前往「大醫院」掛「急診」這兩個很重要!!會影響到後續的保險等問題
醫師問診時哪邊痛就說!不舒服也說!會怕也要說! 檢查該做通通做,該挨的針就挨
然後急診出院時記得跟醫師申請診斷證明
像我因為腰部受撞擊力道影響有照X光,醫生在證明上註明須要休息3天以及複診
這就可以跟對方求償3天的工作師能損失跟後續復診復健費用!!
而且有大醫院第一時間急診的背書之後對方耍賴要告過失傷害成案機會才會高
還有最重要的 掛急診不等於要做救護車!! 如果人沒大礙就自己前往把資源讓出來給需要的人!!
因為我在急診時對方以被帶回警局做筆錄所以我前往警局時警方本來說對方全錯要賠你,筆錄就照對方說的就好
但千萬要拒絕!!
車禍雙方當事人都應製作筆錄並拿到三聯單!!就算你全對你還是要做一份自己的筆錄
並且在筆錄中竟量提出更有利的證據
接著就是跟對方連繫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