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拍下違規行為檢舉真的有用耶...

有錯沒錯 我一定沒錯

千錯萬錯 都是別人的錯

若還是我錯 一定是別人看錯

這就是有一些違規了就靠背靠母的人心得寫照

真想看這些人在當兵的時候自己做錯事被長官幹的時候表情是怎樣

銀色慧星 wrote:
很好..以上是你說的吼!!!



來.....我問你一下....



今天警察或是調查局"違法"監聽之後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這就是你講的...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



那為什麼警察違法取締是ok的???



今天我的大前提是.....只要是合法的取締....任何人都不應該有話可以說....但是非法取締...惡法就不是法了!!!

舉例舉得很差
請去練一練再來

你自己都已經說是違法監聽了?那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

為什麼不能?
除非你沒有犯罪事實
否則只要有犯罪事實都是可以列入考慮的
最多他不能變成主要證據而已,哪來的不能當證據的問題?

再來,你違規停車被拍了
你也是不知情?
那是不是也要說警察違規檢舉?

因為你不在場,你不知情阿!!!



事實都擺在眼前了
沒有什麼東西不能當做佐證的!!!!

freakJohn wrote:
天大的笑話就是認為警...(恕刪)


theai10 wrote:
天大的笑話就是台灣的...(恕刪)


我一起回好了...比較快^^

我舉個例子你們就知道我在說甚麼了

我爽在家裡放槍炮.....放毒品.....但是警察可以"沒搜索票"就闖進來我家抓我嗎^^?

你們怎說???
有關市民檢舉的一些資料
1.拍照(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
   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
   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2.照片(檢附兩份正本照片及原始數位圖檔)
3.填寫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
 (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各警察局轄區承辦單位,以電
 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提出檢舉。

有關警察偷拍的一些資料
為避免民眾質疑警方逕行舉發有「偷拍」疑慮,臺北市警察局基於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考量上,對於員警執行逕行舉發取締違規有嚴格之規範,絕非所謂「偷拍」,相關逕舉規範如下:

(一)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者,應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之要件。

(二)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車輛,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大家小心點吧

老實說,這些資料不難查
違規在先,就別再爭了
再爭你的錢還是得罰

等那天你有辦法立法或修法時
再去改進吧
theai10 wrote:
天大的笑話就是台灣的...(恕刪)


講個很久前的事情
大約10幾年前我每天都會騎機車經過台北市承德路到火車站附近上班
走過承德路的人都會知道那條路之混亂...
機車常常被靠邊的公車計程車擠得切入"快車道"
我們的警察就拿著望遠鏡頭瞄準禁行機車那幾個字拍,只要有機車能入鏡的就準備收罰單
不管你是因為任何原因進入此車道
我在那邊因上述的理由被拍過一張罰單後就改走中山北路,這條路快車道和慢車道是實體分開的
其實爭論點在執法心態上面,而錯誤的政策引起錯誤的執法態度

銀色慧星 wrote:
很好..以上是你說的吼!!!
來.....我問你一下....
今天警察或是調查局"違法"監聽之後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這就是你講的...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
那為什麼警察違法取締是ok的???
今天我的大前提是.....只要是合法的取締....任何人都不應該有話可以說....但是非法取締...惡法就不是法了!!!

舉例舉得很差
你都已經把"監聽"定位在違法了
不懂得人當然會說違法

但是如果你正在做不法勾當
很抱歉,那監聽是可以當作佐證的

因為你犯罪事實已經確定
人證物證俱在
犯罪動機就是靠這監聽來加強佐證啦!


再來
你交通違規已經是違法
已經是侵犯他人權益
執法單位當場告發
我請問你,這樣你還要說你沒違規嗎?

再來說一個
你闖紅燈
被警察,當場舉法
還有拍照留証
你要說你沒違規嗎?

最後一個
舉個更顯著的例子
你違規停車
被警察"偷拍"
然後當場舉發
"重點是你都不在場也不知道喔"

這樣也算是"不合法舉發"嗎?




我期待你的答案

銀色慧星 wrote:
我爽在家裡放槍炮.....放毒品.....但是警察可以"沒搜索票"就闖進來我家抓我嗎^^?

持有槍械毒品是不是犯法?

請你回答我這點




還有
沒有任何一位警察會笨到沒拿搜索票就去搜你家


最後
拿搜索票的不是警察
是檢察官!!!

銀色慧星 wrote:
我一起回好了...比...(恕刪)





你還是不要再舉例自我幻想了,你舉的例子真的有夠濫...




probeab wrote:
有關警察偷拍的一些資料
為避免民眾質疑警方逕行舉發有「偷拍」疑慮,臺北市警察局基於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考量上,對於員警執行逕行舉發取締違規有嚴格之規範,絕非所謂「偷拍」,相關逕舉規範如下:

(一)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者,應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之要件。

(二)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車輛,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恕刪)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R4U-nOvXy0&feature=player_embedded

嗯~原來這就叫做(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我了解了......
銀色慧星 wrote:
今天警察或是調查局"違法"監聽之後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這就是你講的...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



那為什麼警察違法取締是ok的???


我再反駁一個例子給你參考啦
壹周刊之前側錄陳志忠的手機通聯記錄
還把他所有的聲音都錄下來


然後去作聲紋比對
揚言要以這個為證據去對陳志忠作提告





你還會認為監聽不能當證據嗎?



醒醒吧!!!



趕快去找憲法引用條文比較實際啦
我超想知道哪裡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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