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色慧星 wrote:
很好..以上是你說的吼!!!
來.....我問你一下....
今天警察或是調查局"違法"監聽之後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這就是你講的...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
那為什麼警察違法取締是ok的???
今天我的大前提是.....只要是合法的取締....任何人都不應該有話可以說....但是非法取締...惡法就不是法了!!!
舉例舉得很差
請去練一練再來
你自己都已經說是違法監聽了?那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
為什麼不能?
除非你沒有犯罪事實
否則只要有犯罪事實都是可以列入考慮的
最多他不能變成主要證據而已,哪來的不能當證據的問題?
再來,你違規停車被拍了
你也是不知情?
那是不是也要說警察違規檢舉?
因為你不在場,你不知情阿!!!
事實都擺在眼前了
沒有什麼東西不能當做佐證的!!!!
1.拍照(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
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
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2.照片(檢附兩份正本照片及原始數位圖檔)
3.填寫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
(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各警察局轄區承辦單位,以電
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提出檢舉。
有關警察偷拍的一些資料
為避免民眾質疑警方逕行舉發有「偷拍」疑慮,臺北市警察局基於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考量上,對於員警執行逕行舉發取締違規有嚴格之規範,絕非所謂「偷拍」,相關逕舉規範如下:
(一)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者,應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之要件。
(二)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車輛,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大家小心點吧
老實說,這些資料不難查
違規在先,就別再爭了
再爭你的錢還是得罰
等那天你有辦法立法或修法時
再去改進吧
銀色慧星 wrote:
很好..以上是你說的吼!!!
來.....我問你一下....
今天警察或是調查局"違法"監聽之後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這就是你講的...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
那為什麼警察違法取締是ok的???
今天我的大前提是.....只要是合法的取締....任何人都不應該有話可以說....但是非法取締...惡法就不是法了!!!
舉例舉得很差
你都已經把"監聽"定位在違法了
不懂得人當然會說違法
但是如果你正在做不法勾當
很抱歉,那監聽是可以當作佐證的
因為你犯罪事實已經確定
人證物證俱在
犯罪動機就是靠這監聽來加強佐證啦!
再來
你交通違規已經是違法
已經是侵犯他人權益
執法單位當場告發
我請問你,這樣你還要說你沒違規嗎?
再來說一個
你闖紅燈
被警察,當場舉法
還有拍照留証
你要說你沒違規嗎?
最後一個
舉個更顯著的例子
你違規停車
被警察"偷拍"
然後當場舉發
"重點是你都不在場也不知道喔"
這樣也算是"不合法舉發"嗎?
我期待你的答案
probeab wrote:
有關警察偷拍的一些資料
為避免民眾質疑警方逕行舉發有「偷拍」疑慮,臺北市警察局基於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考量上,對於員警執行逕行舉發取締違規有嚴格之規範,絕非所謂「偷拍」,相關逕舉規範如下:
(一)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者,應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之要件。
(二)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車輛,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恕刪)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R4U-nOvXy0&feature=player_embedded
嗯~原來這就叫做(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我了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