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皆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1.造成如此傷害,車速絕對不只限速的40公里,
2.機車應行駛於最外側之慢車道(你卻行駛於最內線禁行機車的快車道)
3.機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顯然你2車在後,未與前方1車保持安全距離)
4.機車在三線道路,不管有無待轉區,皆應以兩段式左轉
5.看初步研判圖顯示機車已超越雙黃線對向車道,而計程車車頭未超過雙黃線,無法證明他要左轉
計程車駕駛到時說他沒左轉,只是在未超越車道下的修正行車方向,你也拿他沒轍
(估計是你超越雙黃線想要超車,只是猜測,這要看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為準)
此快車道車輛為最優先路權,看來機車的比例原則不只有三成,搞不好還肇事佔七成,
別以為受傷就最大,要以刑法逼民法全額賠償,還想要他賠償你的機票錢?(機票與此肇事賠償無關)
要求不合理賠償他若負擔不起而走入法院,這些證據就對你不利了,
現在吃點虧快點和解,就是佔點便宜
法院只看證據的,官司打到最後,搞不好你得不到額外的賠償費,還必須賠償計程車的車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