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被機車撞要陪240萬??

我想問一下,現在的機車上面有附三角警示牌嗎?
車禍的主因是因為車子違停造成機車追撞吧
我覺得判的很好阿
希望大家車子故障都要放警示標誌
yauryoo wrote:
車禍的主因是因為車子...(恕刪)


正常來說,違停不足以成為追撞的理由

你在高速公路上緊急煞車,造成後方車輛追撞,誰要負責?答案是後車責任較大
WHY?因為你沒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我很懷疑,為什麼這個例子汽車要賠那麼多錢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star_ygg wrote:
你講的完全沒有錯啊我...(恕刪)


這樣的講法個人不贊同

如果把心中的不滿與對判決、別人判斷的不同意講出來,這樣叫做「灰」,那你所謂去當立委,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

輿論的力量、道德的約束到最後法律的制訂,都是建立在人與人間的意志與判斷,最後成就一定的條文會非條文形式,具有約束力量的型態

或許以前那個年代的想法認為走路的最大,所以造成法律條文如此制訂、法官如此判決,不過到了現在,很明顯這個判決不符合許多人的期望,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在這裡討論這麼多的原因,不是嗎?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正常來說,違停不足以成為追撞的理由

請舉證?

照您論證的邏輯
施工單位挖洞不補害人家摔倒也不用賠了,都是因為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在路中間擺障礙物被人家撞上有不會有責任
我是被人家撞,為何要賠?
都是後車自己沒有保時安全距離

沒有違停自然不會撞上
有違停所以後車撞上,
違停本來就是和事故有必要因果關係
何以違停不足以成為追撞的理由?

是不是事故原因和
要不要負責也是分開來看

行為要先和事故有因果關係
再來談要不要為這個行為負責

要求當事人要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認定有過失而為行為負責
必須要對這個"應注意"行為的義務有"期待可能性"
這個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才會有可歸責性
要求一般人注意路邊會不會有違規停車的車輛而注意閃避
說實話,這樣的期待有點太過嚴苛,
就像你過綠燈還要注意是否會有人闖紅燈一樣
並無"期待可能性"

相反的
要求違停的車主認識有可能被追撞
就像在路中設障礙物的施工單位一樣
課以其注意防止被追撞的義務是有"期待可能性"
所以違反注意義務的時候就要負責

如何定義"期待可能性"?
這就要回歸一般日常經驗法則,就看法官如何認定了
一般路上基本假設當然是大家都守規矩
所以不應該預期大家要注意路邊是不是有違停
會不會有人闖紅燈
但是在路中間放障礙物應該多數人都會知道會有被撞上的機會,而且機會還不小
所以要求防護是有期待可能性

同樣為何前車煞車後車追撞是後車的責任?
因為無法期待前車因為後面車貼太近有狀況的時候就不踩煞車
但是可以期待後車因為前車有可能煞車所以要留安全距離

看完這個討論串
我真的覺得, 國民教育要上公民與道德之前,應該先把基本邏輯敎好吧
整天聽那些政治人物的政治語言真的會邏輯錯亂

很多前面因為個人價值觀認為無照就該死的人提出的論點與邏輯
其實很容易以相同的邏輯舉反例就可以證明那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特別是那個舒馬克的例子
為何一般人無照就該死,無照就是沒有駕駛能力,無照上路就是不對
舒馬克無照卻仍是有駕駛能力?

舒馬克的例子就是一個推翻無照就沒有駕駛能力的反證
馬克蘇 wrote:
如果把心中的不滿與對判決、別人判斷的不同意講出來,這樣叫做「灰」,那你所謂去當立委,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
...(恕刪)


不好意思,請容我說明一下,請別介意

為何我說那位仁兄是灰而不是辯論或講道理?
打從一開始他提酒駕,〈根本就不符比例原則,但他很顯然沒有法理基礎,所以我還是為他解釋〉
他說法官判酒駕也是用〝可能〞〈那就是用猜的嘛〉之後我提出今天之所以酒駕有其判斷基準是來自於背後許許
多多的醫學驗證報告,法官怎麼可能是用〝可能〞判刑?
他開始說一些人喀整罐酒也沒事啊
我完全不知道這位仁兄提這種極其少數的案例是想要表達什麼用意?
1. 跟之前的無照有什麼關係?可以類比還是可以供參考?
2. 是想表達萬中無一的優越感還是什麼?那大舒也是萬中無一啊,他也沒有台灣駕照,那我們是不是都要比擬
他也不用考台灣駕照?乾脆把考照制度取消
某些特大的人行路口例如忠孝東路或北車站那,行人綠燈秒數7.80秒左右,我相信有人十幾秒就可以過完
那我是不是也把它改成十幾秒就好,從殘障人士到老伯伯全都用跑百米的速度過?
規則的制定在於取絕大多數人的平均值,要不就會先招致民怨
我真的不知道他提那些可以嗑一整灌酒也可以開車的極少數例子到底想表達什麼?
求求你們,拜託有誰可以告訴我?

White bear wrote:
為什麼不能比? 幾乎一模一樣, 都是在法律不認可的狀態下, 駕車撞上一台靜止於路邊的車. 你說我舉的例子是酒駕, 但樓主的這個也是無照.
...(恕刪)

上面這句話更莫名奇妙
我相信各位大大假設你們都在剛好18歲時去考到駕照,我相信你們當時可以定速直線騎車五分鐘
但我也相信你們在17歲又11個月時也做得到定速直線騎車五分鐘
但你們相信一個酒測值高達1.5的人有辦法定速直線開上三分鐘嗎?
已經有太多的醫學報告指出,喝酒的人會喪失速度感,你開60跟開90感覺沒什麼差
許多酒駕者把人撞的四分五裂,整台車都縮三分之一了還可以呼呼大睡
這樣的人可以開車騎車嗎?
他那句====幾乎一模一樣====請問一下到底是哪裡一樣?
是按照他所說〝都是在法律不認可的狀態之下〞這句嗎?
如果這是唯一的共通點,那蘇建和案、拉法葉案也一起拿出來談好了
這樣也符合他的前提啊

雖然他的質疑跟言論我覺得破綻百出,但我還是耐心回覆
我覺得他灰的最重要一點就是,他對我的質疑來自我的發言,他引言一句句我的話去做發問
我自然就依他的質疑跟論點還有那些荒誕的舉例去做詳細的回覆
結果他對於我的回覆及反問視如不見
他問A,我回A
結果他扯B
我就回B
他當作沒見
開始扯C
我回了C後發現他怎麼對他之前的發言都當作沒說過
不管從他的車子大小到反光鏡的作用到酒駕到醫學報告我樣樣都可以駁斥,咦?人呢,怎麼不回答我的反問
居然還丟下這句
White bear wrote:
我又不是跟你開辯論會, 幹麻一段一段回覆你?
...(恕刪)

到底是不想回覆,還是無法回覆呢?
不想回覆就是對你自身之前的發言不願負上責任,你可以質疑別人,為何別人就不能質疑你
無法回覆就更丟臉了,代表自身早先發言漏洞百出,無話可說,越說越錯,心裡有數只好閉嘴

要不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解釋這個〝幹嘛〞回覆你的幹嘛是什麼意思?
你問了問題人家回答了,換人家發問你〝幹嘛〞不回呢?

大舒的例子中他的觀點更是好笑,犯法就是犯法,無照就是無照,法官哪管他是奧運跳高選手、十項全能金牌
還是利曼大賽冠軍,除非大法官釋憲,或是台灣法庭為了這個人率開民國38年來政府遷台以來之先例
特別承認超級駕照,要不然管它是超級駕照,還是超級無敵駕照,還是超級無敵霹靂閃電駕照都沒鳥用
法庭是要舉證的,證據怎麼會來自於你的個人一個小市民的自由心證?
跟他提基本法學基礎,他卻告訴我他還是大家都認可的價值觀,這......怎麼會這樣?
那我們大家幹嘛還考駕照?蘇建和到底有沒有殺人也不用判啦,大家依自己價值觀來投票表決好了
那位白熊不講法律 講認同嘛

大舒可以沒駕照,小市民就不可以,這不是大小眼是什麼?
什麼叫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法律怎麼可以因人而異
一個受人民愛戴的慈祥和藹老市長跟一個遊手好閒 惹事生非的遊民涉入一起姦殺黑熊案,
唉呀不用審了,反正姦黑熊的一定是那個遊民嘛,因為大家認同那個老市長啊




所以回到馬克大的前言中,我並不認為意見不和
馬克蘇 wrote:
如果把心中的不滿與對判決、別人判斷的不同意講出來,這樣叫做「灰」,那你所謂去當立委,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
...(恕刪)


所以回到馬克大的前言中,我並不認為只要是意見不合我就給人安個〝灰〞字
而是他要討論法,卻絲毫無法學基礎,連一點醫學概念也沒,
好 這些都不管了,就只跟他講理
結果被人輕易反駁的舉例卻又完全視如不見
東跑一下,西躲一下,被人輕易推翻的例子當作自己沒說過
一下說反光架鬼才看的到〈還是看的到才有鬼?還是鬼才看的到有鬼?〉
一下又說反光架可以幫助辨識
是幫助鬼辨識嗎?
還是幫助辨識鬼?
還是幫助鬼辨識鬼?
把它整段話不漏框起來,居然還說我心機重,斷章取義。我有沒有斷章取義難道連眾網友都瞎了嗎?
這種耍賴的人只用灰來說明他已經很有禮貌了

不如這樣吧,假設那位白熊大下次闖紅燈把一個無照的機車駕駛撞死
我相信法官會跟他說,這場車禍的原因是因為妳闖紅燈,不是因為對方無照
我希望他最好有擔當跟網路上一樣嗆,去跟法官說,無照就該死,無照根本不該上路,我為什麼不能撞死他
無照代表他沒有資格上路
我相信法官不會理他,最好他有種再去跟法官灰他對酒駕的定義

這樣講對大家不知有沒有幫助?
此次車禍應該把被白熊大撞死 與 那個人有無照分開來看
車禍在於白熊闖紅燈
板主友亦是,也應該把事情原因的審理與對方有無照分開

我這樣講不對嗎?
難道你無照被逆向撞死,是你該死,是你活該,因為你無照,無照就一定錯?
而不是錯在對方逆向?


馬克蘇 wrote:
輿論的力量、道德的約束到最後法律的制訂,都是建立在人與人間的意志與判斷,最後成就一定的條文會非條文形式,具有約束力量的型態


以上這句話很美好,但這是在理想的預期下才可能出現的
為何我說理想的預期下
首先眾人都必須剛好要有理智、有識見、有讀過書、要剛好都有法學基礎,而且最好是淺薄以上至少中等
而且這些人都是無私的、奉獻的、且充滿理性與道德的
請問以上有可能嗎?不用我告訴妳你都應該知道不可能
光法學基礎,光這串發言過的大部分人,相信連我也包括根本還不夠格
無私的奉獻的?那些專門立法的立法委員還不是有利益綁身,而且一堆根本沒唸過書
理性與道德?看看這陣子的光碟案,道德只是表面的 只是平常拿來寫在臉上的


馬克蘇 wrote:
或許以前那個年代的想法認為走路的最大,所以造成法律條文如此制訂、法官如此判決,不過到了現在,很明顯這個判決不符合許多人的期望,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在這裡討論這麼多的原因,不是嗎?

以前大撞小無論是非就是大錯
以前無照無論是非就是無照錯
很高興現在慢慢時代有在進步
為什麼只能接受前者變化不能接受後者?
法律、人類進步也有選擇性嗎?

中南部的一堆山區一堆人沒駕照,一些原住民小孩騎機車一看就知道國中或小學
難道我就可以開著悍馬到處輾人嗎?反正無照就該死嘛

你說到多數人的期望讓我想到
我以前在學校唸書,有讀過一個叫做羊群效應,亦有學過團體動力學,甚至還有一個諾爾紐曼很普遍的理論
叫〝沉默的螺旋〞在在都告訴我們,多數未必是對的

五百年前伽利略發現自由落體
而後補助了哥白尼的太陽中心說,也間接證明地球是圓的
當時幾乎〝所有人〞都反對,還差點被燒死,

現在你要我以眾人的意見為依歸?
只是因為人多?
有些東西叫做事實
不是像選舉一樣,事實不是可以用舉手表決出來的
但是現在畢竟是民主法治社會,除了法治之外當然不能忽略民主
所以我個人以為,法律的制定除了真的要人多且順從民意之外,制定本身一定要有其合理性依據,
要有可以前溯的法源。要改革可以,利益交換這種黑暗面我們先不提,但至少有必要的理由
所以我認為民智跟法律都是與時俱進的
只是進步的速度不一
以此案,此討論串的眾多回覆內容來看
我贊同以下這句話

Qmore6545 wrote:
看完這個討論串
我真的覺得, 國民教育要上公民與道德之前,應該先把基本邏輯敎好吧
..(恕刪)


要不光只靠人多就可以立法,
如果是這樣,那中南美坐牢人口應該比西歐高上超多就是低上超多
挖...從頭看到尾...只有一團亂...
不過很想知道事情最後的發展...
目前得到兩個心得:
1.大家加油討論,等上報了我們就紅了(至少會讓社會有些討論或是反省的機會)
2.形狀,在不同的角度下,有不同的呈現方式,每人也有不同的見解

最後,我想我所能給出事者的建議:1.準備一套“看似”完整的說詞,說服法官,讓他覺得其實理在你這一邊
2.也要提出自己的損失,也要求對方賠償
3.提出所有對於自己有利的“條件”(像是家有90歲的高堂,下有要出生的小孩等...)

畢竟,法官也是人!

最後謝謝前面論的大大,讓小生受益良多
法律是法律,有些人回文是很正確的法律觀念,但有些人聽不進去而動肝火,但於事無補,律法就是這麼定,而我們就是依循著運作!
無照是無照
車禍是車禍

法律上是分開看的沒錯!

當有人願意花時間分享時,自己是否能靜下心來吸收,增進自己的法律知識呢?
看了這麼多回文,大家普遍的看法都是無照不該上路,撞人的更不對,被撞的很倒楣應該不用賠...

但在法律上並不是如此的, 希望大家能夠把法律弄清楚.....

車禍中撞到什麼都好講,但若有人體傷,就會變成過失傷害(刑事),一但變成刑事案件,就可提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兩位未成年駕駛無照是不對,但是否是變成車禍的原因,在法律上是分開看的,無照頂多被罰無照駕駛,無照駕駛的人在路上開車或騎車亂晃,你也不能撞他....
故障車輛在路上就是妨礙交通,若未依規定放警示牌,那更是罪加一等!

有許多判例大家可能會覺得很奇怪.例如:有一啊桑闖紅燈,被汽車撞到了,受了重傷...大家的想法都是啊桑先闖紅燈不對,違規在先所以汽車應該不用賠,但判決下來並非如此,這個案立法官調閱了路口錄影帶,那個路口還算蠻大的,判決結果汽車是要賠的,法官的理由源用法律裡有一條:汽機車行經路口"該注意而未注意",也就是說,雖然有人闖紅燈不對,你還是要注意他,不能因為他闖紅燈就撞他!闖紅燈有交通法條可以罰他,雖然闖紅燈有過失,但汽車並不能免責!

所以再次提醒大家,要小心開車騎車,要保險,有體傷就會變的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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